近几十年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发展集装箱化、多式联运和快递服务等创新性运输工具,以建立全球一体化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网络。这种发展模式显著增加了跨境货物的国际流量。

地处边境的海关在此类贸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海关对政府负责,确保税收及时准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贸易统计数据。因此,国际贸易依靠海关在所有环节对货物实行快速有效的放行和清关手续。

世界海关组织(前身为“海关合作理事会")根据现行惯例制定出一套程序指南,帮助海关将货物的快速放行与相应的监管有机结合。

本指南规定,只要符合海关规定,并且在货物到达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国家法律要求的必要信息,海关通常对所有货物进行快速放行或清关。尤其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将提升此类信息的预先传输。

以非电子形式提供信息,或在抵达后提供信息的货物(例如邮政货物)仍然会及时放行或清关。

为协助海关确定数据要求并适用相应海关手续,本指南建议将适用快速放行的货物分为四类。

在本指南中,海关保留使用风险管理技术进行现场检查或其他检查的权利,并可要求经营者为海关关员实施现场监管配备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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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de-T(C)-2018006 海关货物快速放行指南 睿 Guidlines for The Immediate Release of Consignments by Customs 库 研 究 Recode-T(C)-2018006 GUIDELINES FOR THE IMMEDIATE RELEASE OF CONSIGNMENTS BY CUSTOMS 海关货物快速放行指南 原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世界海关组织 原文发布:2014 年 译稿: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译稿发布:2018 年 5 月 海关货物快速放行指南 1. 简介 1.1. 近几十年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发展集装箱化、 多式联运和快递服务等创新性运输工具,以建立全球一体 化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网络。这种发展模式显著增加了跨 境货物的国际流量。 1.2. 地处边境的海关在此类贸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海关对政府负责,确保税收及时准确、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收集贸易统计数据。因此,国际贸易依靠海关在 所有环节对货物实行快速有效的放行和清关手续。 1.3. 世界海关组织(前身为“海关合作理事会”)根 据现行惯例制定出一套程序指南,帮助海关将货物的快速 放行与相应的监管有机结合。 1.4. 本指南规定,只要符合海关规定,并且在货物到 达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国家法律要求的必要信息,海关通 常对所有货物进行快速放行或清关。尤其是通过电子数据 交换将提升此类信息的预先传输。 1.5. 以非电子形式提供信息,或在抵达后提供信息的 货物(例如邮政货物)仍然会及时放行或清关。 1.6. 为协助海关确定数据要求并适用相应海关手续, 本指南建议将适用快速放行的货物分为四类。 1.7. 在本指南中,海关保留使用风险管理技术进行现 场检查或其他检查的权利,并可要求经营者为海关关员实 施现场监管配备相关设施。 1 1.8.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已包含适用于货物清关的 核心原则,但并不包括对不同类别货物进行清关所需数据 要素的信息,也并未明确海关实施快速放行的条件。因此, 《快速放行指南》补充了经修订的《京都公约》1 的法律文 本中规定的原则,并在指南附录 I 中详细列明了各类货物的 数据要素清单。指南明确规定,各成员海关应根据国家法 律和其他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在内,就要求提供各类货物 放行的最低数据要素清单做出具体规定。 海关应将数据仅 限于此类特殊情况中,确保遵守海关法律。 1.9. 本指南反映了现代海关在快速放行货物时所遵守 的原则。海关如果确定货物符合相应程序的基本要求,则 应将货物立即放行,交给申报人。 1.10. 本指南还考虑到在简化和协调海关数据要求的各 种举措下标准化数据要素。此外,亦考虑到由电子数据交 换的广泛应用导致的海关和商业行为变化。 1.11. 本指南提出了一系列可能事件和解决方案,帮助 各管理部门选择最适合自身贸易模式与合规要求的便利化 程度。 1.12. 需特别指出,海关为经营者提供便利是基于双方 互信,且海关相信经营者遵守便利化流程要求和条件。因此, 本指南推荐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1.13. 在必要条件下,常设技术委员会将根据便利化流 程的发展对本指南进行更正、补充或修订。 2. 范围 2.1. 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本指南适用于所有申请放行 的货物,与货物本身的重量、价值、尺寸、经营者或承运人(例 1 本指南亦补充了其他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海关便利原则,例如,国际海事组织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芝加哥公约》之附件 9。 2 如,快递经营者、航空航运公司、货运代理和邮政服务) 的类型以及运输模式(包括多式联运)等无关。在本指南中, 所有运输此类货物的公司均称为“经营者”。对于本指南中 使用的所有其他术语,适用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中的定义。 2.2. 本指南将货物分为四类。下一节提及的第 1 类和 第 2 类货物通常情况下可同时进行放行和清关。但是,对 于第 3 类和第 4 类货物,货物放行可后才可进行清关。如 果在货物放行后和清关前发现问题,海关可对货物发出召 回通知书,或可没收保证金作为赔偿。 2.3. 货物放行意向的预先通知由海关部门经认真审核后 予以批准,舱单信息须在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前向当地海关提 供。海关随后可对货物进行风险评估。上述流程在很大程度 上提升了海关监管、放行和后续货物流通。但是海关很少颁布 一般许可,这是因为基于风险管理流程,海关始终保留查验以 及对申报材料和相关材料开展详细核实的权利。 2.4. 任何类别的货物,如需申请快速放行,均需符合 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包括禁止和限定申请条件或明确规定 的具体流程要求。 2.5. 本指南中第 1 类至第 3 类的货物放行数据要素 清单见附录 I。这些清单旨在为管理部门提供指导。附录 II“申请方式”中提供了不同海关部门针对快速放行所应用 的程序相关信息,以及不同类别放行所需的数据要素。 3. 快速放行 / 清关的货物分类 3.1. 为了便于快速放行,货物可分为四类。 3.2. 各类别货物的描述和属性以及相关放行程序和资 料要求如下所示。关于货物类别的数据要素指示清单,世 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中给出了资料要求的定义和格式、 以及建议的规范标准。货物分类和快速放行 / 清关程序在出 3 口和进口时适用。 4. 第 1 类 - 信函和文件 4.1. 此类别包括无商业价值以及不受关税和税款限制 的“信函”和“文件”。此外, -“信函”仅限于从一个人发给另一个人的书信、明信 片和包含个人信息的信件。 -“文件”仅限于非商业性印刷品。 采用媒介承载的“信函”或“文件”不包含在此类别中。 禁止或受限物品不包含在此类别中。 4.2. 托运人 / 发货人的报关单可以本指南第 10 条所述 的放行 / 清关目的审批。 4.3. 快速放行应基于统一的口头或书面报关单(舱单、 货运单或此类物品的库存清单)或向海关出示专用于运输 此类通信或文件的包装袋。 4.4. 在确定这些货物价值时(如本指南第 11.1 条所 示),可不计入运输成本。 注:根据技术水平,可向海关提供电子报关单。 4.5. 根据国家法律和其他要求,各海关应规定提供此 类货物放行所需的最基础数据要素清单。根据经修订的《京 都公约》之通用附件第 9 章中规定的原则,应公布并提供 此类数据清单和其他需要遵守的要求。在制定数据要素清 单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i) 鼓励海关将数据仅限于此类特殊情况中,确保遵 守海关法律。 (ii) 为开展风险评估,海关可明确规定该类别物品的 重量限制。 (iii) 在某些国家,信函和文件放行 / 清关所需的唯一 资料是此类信函和文件到达时的总重量。 4 (iv) 正常情况下,由经营者在货物报关或随附运输单 据上提供上述资料。 4.6. 一般情况下,对放行后相关文件或程序不做要求。 5. 第 2 类 - 不征收关税和税款的低价货物 5.1. 此类货物包括: - 达到商业数量的大规模分销材料、某些类型的隐蔽印 刷物文献; - 可免除关税和其他税费、或者应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可 忽略的低价货物,例如,低于规定价值的来路不明的礼品、 商品样品; - 无须缴税和纳税的低价货物。 不含任何禁止或受限物品。 5.2. 海关应准备好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货物价值、 或关税 / 应缴税款过低而不征收关税和税款。可使用一项或 两项标准。 注: (i) 例如,货物价值应低于 SDR(50 特别提款权 2) 50 或关税和税款低于特别提款权 3,或关税和税款低于特 别提款权 3 时货物价值应低于 50 特别提款权。 (ii) 海关应定期审查不征收关税和税款的价值或关税 和 / 或应缴税款,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以及对低价货物 简化处理的需求。 (iii)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应在国家法律中规定这些阈 值和 / 或金额。 5.3. 可以按本指南第 10 条所述的放行 / 清关目的审批 2 特别提款权是指 1969 年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根据《协议条款》创设的 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用于补充成员国的现有储备资产 - 官方持有的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黄金、外汇和储备头寸。截至 2001 年 7 月 2 日,1 特别提款权的 美元汇率为 1.245840 美元(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5 托运人 / 发货人的报关单。 5.4. 在确定这些货物价值时(如本指南第 11.1 条所 示),可不计入运输成本。 5.5. 如果海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可在快速 放行(例如,无须提交文件而快速放行)后向海关递交舱单、 货运单、离港货物报关单或其他文件。 5.6. 快速放行应基于统一的报关单,包括舱单、货运单、 报关单或此类物品的库存清单。此类文件应包含海关快速放 行的必要信息。如第 9.1 项中所示,这些资料应在货物到达之 前提交给海关,便于货物分类和快速放行。可考虑以下程序: (a) 为了快速放行(尤其是对于不应交税和 / 或纳税 的达到商业数量要求的大规模分销材料、某些类型的隐蔽 印刷物文献)而向海关提交的舱单和 / 或货运单、空运分提 单、或物品存货清单由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准备。 (b) 在提交简化货物报关单后快速放行。 5.7. 根据国家法律和其他要求,各海关应规定此类货 物放行所需的最基本数据要素清单。根据经修订的《京都 公约》之通用附件第 9 章中规定的原则,应公布并提供此 类数据清单和其他需要遵守的要求。在制定所需数据要素 清单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i) 鼓励海关将数据仅限于此类特殊情况中,确保遵 守海关法律。 ii) 货物中所有单项物品的数据要素均应单独汇报, 或应在单个物品上附加标志。如有必要,应按要求向海关 提供单一物品。 5.8. 一般情况下,对放行后相关文件或程序不做要求。 6. 第 3 类 - 低价值应税货物 6.1. 此类货物包括高于第 2 类货物价值和 / 或关税 / 6 纳税限额的货物或不符合关税、减税或免税资格的货物。 不包括任何禁止或受限商品。 注: (i) 例如,价值不低于 50 但不超过 1000 特别提款权 的货物。这些货物大于第 2 类规定的最低限度,但低于国 家法规要求完整货物申报规定的价值。 (ii)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应在国家法律中规定这些阈 值和 / 或金额。 6.2. 海关应确保有关此类货物的价值和 / 或关税 / 纳 税限额的信息随时可用。 注:海关应定期审查用于确定货物是否属于此类别的价 值或关税和 / 或纳税限额,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和货物 简化处理的需求。 6.3. 在确定这些货物价值时(如本指南第 11.2 条所 示),可不计入运输成本。 6.4. 可考虑以下放行 / 清关程序: 快速放行,即时清关 6.5. 对于快速放行和即时清关的货物,海关可以选择 性对单据进行核验和 / 或进行基于风险管理技术的人工查 验,并规定如下: (a) 在货物到达之前向海关提供以下第 6.7 项中所述 的资料,以便处理资料、计算关税和应缴纳税款,以及在 必要时选择货物进行单据和 / 或人工查验; (b) 货物到达之前提供一份简化或完整的含有海关所 需资料的报关单; (c) 已支付所有关税和税款,或已接受延期付款条款。 快速放行后清关 6.6.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在快速放行后进行清关: (a) 将经营者或代理人提供的舱单和 / 或货运单或库 7 存清单,或包含第 6.7 项中所述海关所需资料的临时报关单 提交给海关; (b) 向海关提供充足的保证金,确保可以缴纳关税和 税款; (c) 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则会在放行之前,基于风 险管理技术对此类货物进行所有单据审核和 / 或人工查验; (d) 在规定时间内将一份简化货物报关单或一份定期 货物报关单(其中注明按照此程序准予放行的所有物品详 细情况)提交给海关; (e) 确定相关货物清关时的所有关税和税款均已支 付,或已接受延期付款条件。 6.7. 根据国家法律和其他要求,各海关应规定提供此 类货物放行所需的最基础数据要素清单。根据经修订的《京 都公约》之通用附件第 9 章中规定的原则,应公布并提供 此类数据清单和其他需要遵守的要求。鼓励海关将数据仅 限于此类特殊情况中,确保遵守海关法律。 7. 第 4 类 - 高价值货物 7.1. 该类别货物包括不属于上述其他三种类别的货 物,且包括含受限物品的货物。正常放行和清关程序,其 中包括关税和税收申请。 7.2. 如果海关在货物到达之前的规定时间收到所需资 料,则有利于此类货物的快速放行。 7.3. 此外,如果提供海关放行所需的最基础资料的临 时或简化货物报关单或发票,则此类货物可在快速放行后进 行清关。通常需向海关提供充足的保证金,确保可以缴纳关 税和税款。可在货物放行时或在清关之前提供所需许可证、 证书等。对于受限商品,通常需要在放行时提供上述证书。 7.4. 获授权人员的特殊程序(例如定期的货物报关单) 8 也有利于此类货物的放行 / 清关。 7.5. 此类货物的资料要求应限于确保符合《海关法》, 且应完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 8. 分类和转运操作 8.1. 根据国家法律中条款规定,在足够安全的情况下, 可在海关指定地点进行分类和转运操作。 8.2. 海关应接受有关货物的任何商业或运输单据,前 提是满足海关所有要求。 9. 促进和加快货物快速放行 / 清关的资料和文件要求 9.1. 鼓励经营者预先通知海关货物的装运或抵达信 息。舱单、报关单或汇总报告可以通过电子或者复印件的 形式预先通知海关,且此类预先通知应包含不同类别货物 的海关放行 / 清关所需资料。事先提供上述资料可使海关: (a) 在抵达前确定货物种类,以便在货物实际到达时, 应用适当的放行 / 清关程序; (b) 应用风险管理技术来识别需要严格审查的高风险 货物; (c) 快速放行信函和文件,以及不含任何限制和禁止 物品的无价值或低价值的非应税货物和 / 或税后货物。通常 情况下,无需再进行海关干预,后续也无需提交统一或定 期货物报关单。 注: (i) 资料和文件的预先提交不应影响考虑确定关税和 税率时的时间点(如适用),因为这应始终符合国家法律 中规定的时间点。 (ii) 如果国家法律规定,在关境内由单一报关行代表 其他报关行递交数据,海关应接此类数据。 9 (iii) 以电子形式提供和接收这些资料将提高海关快速 放行的效率。 10. 发货人 / 托运人的货物内容和价值报关单证 10.1. 发货人 / 托运人的货物内容和价值报关单证由海 关接收,以确定相关货物类别,计算或免除关税和税款。 10.2. 海关接受此类报关单证可能仅限于信函和文件(第 1 类)和无需征收任何关税或税款的低价值货物(第 2 类), 因为无需对此类货物征收关税,但限制或禁止货物除外。 10.3. 进口国的经营者、进口商代理人或进口商可能需 要核实托运人货物内容和价值的报关单证。 注:托运人 / 发货人报关单可以贴在包装上作为标签, 或者包含在应由其签字的货运单、空运分提单或发票中, 如有要求,需附在相关托运货物上。托运人 / 发货人报关 单证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送。 11. 运输成本 11.1. 为计算第 1 类(信函和文件)和第 2 类(无需征 收关税和税款的低价值货物)的货物价值,可不计入运输 成本。 11.2. 计算第 3 类(低价值应税货物)和第 4 类(高价 值货物)货物价值时,将根据国家法律扣除运输成本。 12. 货物检查 12.1. 海关有权在任意过程中(例如,进口、出口、海 关过境、转运)对所有货物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海关负责 执行的法律和规定。 12.2. 但是,海关不可对货物进行随意检查,而须利用 风险管理技术实施检查。 10 12.3. 如果货物必须由其他部门查验,且按计划也需要由 海关查验,则海关应保证查验有序开展,应尽可能同时进行查验。 13. 货物放行 / 清关地点 13.1. 海关应指定货物在海关办公地点或其他适当地点 放行、清关。 13.2. 海关可视情况和货运量而定,将货物直接运送至 指定地点,使其与其他行李或普通货物分开放行 / 清关。 13.3. 根据货运量和其他资源及物流情况,可指定在以 下地点进行出口、转运和进口货物的海关放行 / 清关: (a) 如果货物量少,则在海关办公地点进行;如果货 物属于需带上船的快递货物,则作为随身行李在旅客大厅 进行;如果货物需进行运输,则在货运大棚进行。 (b) 如果在海关办公地点的货物量为中低水平,可以 留出特殊位置(例如在旅客大厅或货运大棚)进行放行 / 清 关以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操作。 (c) 如果在海关办公地点的货物量较大,可以提供海 关 / 经营者共用设施(例如枢纽)。 13.4. 在上述情况下,特别是具备海关 / 经营者共用设 施的情况下,可要求经营者向海关免费提供某些规定设施, 例如场所、设备、供应品和足量的实体抵押品。 14. 放行 / 清关费用 14.1. 海关关员可长期驻守在特别指定的放行 / 清关地 点,或在需要时出席。可能会向经营者收取所需的所有费用。 14.2. 如经营者要求且在业务水平合理的情况下,海关可 在资源许可内,允许货物在海关办公时间之外进行放行 / 清关。 14.3. 海关收取的所有费用均应限于所提供服务的近似 成本。 11 15. 货物状态信息 15.1. 海关和经营者应建立通用信息系统,协助经营者 确定其货物的即时状况。 15.2. 当海关无法对某批次货物放行时,应尽快通知经 营者并说明理由。 16. 海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协议或安排 16.1. 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有利于本指南的实施。 16.2. 鼓励海关和经营者在国家级或地方级层面制定协 议,例如谅解备忘录(MOU),以便: (a) 总体界定经营者相对于海关的责任; (b) 规定使货物放行 / 清关的所有形式海关申报的约 束力性质; (c) 规定经营者与海关双方在货物放行 / 清关指定区 域或地点开展安全的合作; (d) 开展在禁止麻醉品走私、商业瞒骗、限制和禁止 物品方面的合作; (e) 经营者符合海关相关要求,例如,支付特殊或附 加服务费用、提供保证金和预先资料或文件,可为货物提 供便利和快捷的海关放行 / 清关程序。 (f) 确定相关文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包含货物的价 值、内容、发货人和收货人等细节,确保海关可接受; (g) 如有需要,确保为海关提供货物放行 / 清关的场 所和其他设施; (h) 如果一方考虑修订或废除协议,则应及时通知协 议另一方。 注:国家法律可对此类协议进行规定,使双方均具受法 律约束。 12 13 附录 I 第 1、2 和 3 类货物数据元素指示清单 注: (i) 所有 3 种类别的数据元素完全属于指示性信息。 海关不限于仅要求获得具体数据元素。 (ii) 海关基于国家法律和开展风险评估的目的,要求 提供的数据元素可能少于或多于以下针对各类别所列的数 据元素。 (iii) 鼓励海关将数据仅限于此类特殊情况中,确保遵 守海关法律。 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 3.40 版 - IRG 种类 ID 名称 定义 类别 格式 代码列表 1 2 3 009 交易商由申报人指定的编 UCR X X an..35 编号 号,例如,交易商 编号或承运人编号 016 UCR 分配给跨境交易货 UCR X X an..35 世界海关组织 物的唯一编号 (ISO15459) 或同等标准 063 原产地根据适用海关关税 原产地 X X a2 EDIFACT 代 码 代码 或数量限制标准或 (3207) = ISO 贸易相关所有措 3166-1 2- 字母 施,确定货物的生 代码 产或制造国家 085 第一个确定第一个抵达地 边境运X X X an..17 UN/LOCODE 抵达港点。可以是海运港 输工具 (a n . . 5)+ 用 户 口( 编 码 ) 口、空运港口和陆 代 码(a n . . 1 2)或 运口岸 用户代码(an..17) 103 交易性指定货运相关交易 货物运 X X n..2 世界海关组织 质( 编 码 ) 性质的代码 输 代 码( n 1)+ 用 户 代 码(n 1) 14 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 3.40 版 - IRG 种类 ID 名称 定义 类别 格式 代码列表 1 2 3 108 海关估受制于同一海关程 政府代 X X n..16,2 价 序,且 具 有 相 同 关 理 税 / 统 计 标 题 、国 家 货物 信息和税率制度的 某批次货物中的物 品的海 关申报金额 121 收费 从外国出口地点到 海关估 X X n..16,2 入境地点的运费、 价 保险和所有其他成 本和费用的总成本 126 物品毛所列物品(包括装 货物参 X X n..16,6 重( 单 箱,但不包括运输 数 个货物)设备)的重量 131 总毛重 包括装箱但不包括 声明 X X X n..16,6 承运人文件资料的 物品重量(质量) 135 货币(编 指定货币单位或货 汇率 X X a3 EDIFACT 代 码 码) 币的代码 (6345)=ISO 4217 3- 字母代码 137 货物描能够识别出于跨境 商品 X X an..512 述 监 管 目 的( 例 如 ,海 关 、植 物 检 疫 、统 计 或 运 输)的 货 物 性 质的简明语言描述 142 装运标运输单位或包装上 包装 X X an..512 UN/ECE 建 议 识 的标志和数字描述 15 无具体要求 144 货包数以无法在拆开包装 包装 X X n..8 量 的情况下分开物品 的方式包装的各物 品的数量。 145 商品分标准制定组织对商 分类 X an..18 前六位数字必 类 品进行非商业分类 须是海关代码 146 总包装所有申报 / 托运货 托运货X X X n..8 数 物包装总数的计数 物 ;申 报 149 航次航识别运输工具的行 边境运X X X an..17 班编号 程,例如,航次号、输工具 航班号、航次 159 设备标设备(例如,装载 运输设X X X an..17 ISO 6346, 识号 设备)身份标志(字 备 IATA 母和 / 或数字) 15 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 3.40 版 - IRG 种类 ID 名称 定义 类别 格式 代码列表 1 2 3 166 政府程指定程序的代码 政府程X X X an..7 海 关 EDIFACT 序( 编 序 代 码( 7 3 6 5 ):用 码) 户 代 码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京 都 公 约》进 行分类 173 抵达卸抵达卸货的港口或 卸载位X X X an..17 货地的机场日期 置 日期 337 商品分用于描述商品分类 类别 X an..3 EDIFACT 代 码 类类型 的 限 定 词 ,例 如 ,协 (7143) 调 关 税 表(H T S)、 出口管制分类代 码 (ECCC)、UNDG 代 码 清 单 、国 际 动 物 命 名 代 码( I C Z N ) D005 附加文提供附加信息的单 其他文 X an..35 件参考据标识符 件 编号 D006 附加单指定附加文件名称 其他文 X an..3 EDIFACT 代 码 据类型的点 件 (1001) 或 用 (编码) 户代码 D016 发票编用于确定发票的参 发票 X an..35 号 考编号 文件 PC0357E1 附件 I 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 3.40 版 - IRG 种类 ID 名称 定义 类别 格式 代码列表 1 2 3 D023 运输单用于识别证明运输合 运输合X X ? an..35 据编号 同文件的参考编号 同文件 L009 装载地 将货物装载到运输 装载位X X X an..256 工具的港口、机场、置 货运站、火车站或 其他地点的名称。 L012 卸货地 从运输工具上卸载 卸载位X X X an..256 货物(船货)的港 置 口、机场、货运站、 火车站或其他地点 的名称 16 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 3.40 版 - IRG 种类 ID 名称 定义 类别 格式 代码列表 1 2 3 L024 货物托最初发货至进口国 货物托 X X an..17 UN/LOCODE 运地点的地点或国家的标 运地点 (an.. 5)和用户 或国家识 代 码(a n . . 1 2) (编 码) 或 ISO 3166-1 2-alpha 代码 R003 代理商代表另一方的被授权 代理 X X an..70 名称 一方的名称和地址 R011 承运人在指定点间提供货 承运人 X X X an..70 名称 物运输的一方名称 (地 址) R012 承运人识别在指定点提供 承运人 X X X an..17 国 际 代 码(例 如 , 标识 间货物运输的一方 D U N S 、E A N) 或用户代 码 R014 收货人货物托运商名称收货人 X X an..70 名称 (地址) R020 托运商货物托运方名称, 发货人 X X an..70 名称 如运输下单方的运 输合同中所规定 R031 出口商进行出口申报的人 出口商 X X an..70 名称 员或人员代表、货 物所有者或在接受 申报时对货物拥有 处置权的人员的名 称(地址) R037 进口商进行进口申报的一 进口商 X X an..70 名称 方或代表该方进行 进口申报的申报人 或其他获授权人员 的 名 称( 地 址 )。可 能包括拥有货物或 托运货物的人员 R038 进口商进行进口申报的一 进口商 X an..17 国际代码(例 (编码) 方或代表该方进行 如,DUNS、 进口申报的申报人 EAN) 或 用 户 或其他获授权人员 代码 的描述符可能包括 拥有货物或托运货 物的人员 T001 抵达时用于识别抵达时所 运抵运X X X an..35 运输工用运输工具的名称 输工具 具标识 17 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 3.40 版 - IRG 种类 ID 名称 定义 类别 格式 代码列表 1 2 3 T002 抵达时用于识别抵达时运 运抵运X X X an..25 海 运:ITU 标 运输工输工具的名称 输工具 准或劳埃德编 具标识 号;空运:国 (编码) 际航空运输协 会航空 ID;陆 运:国家牌照; 铁路运输:机 车编号 T003 离港时在申报货物时,识 离港运X X X an..35 运输工别向海关提交托运 输工具 具标识 货物报告时所用的 运输工具 T004 离港时用于识别离港时运 离港运X X X an..25 海 运:ITU 标 运输工输工具的名称 输工具 准或劳埃德编 具标识 号;空运:国 (编码) 际航空运输协 会航空 ID;陆 运:国家牌照; 铁路运输:机 车编号 T005 跨境运用于识别跨境运输 跨境运X X X an..35 输工具工具的名称 输工具 标识 T006 跨境运用于识别跨境运输 边境运X X X an..25 海 运 :I T U 标 准 输工具工具的标识符 输工具 或劳埃德编号; 标识(编 空 运 :国 际 航 空 码) 运输协会航空 I D ;陆 运 :国 家 牌 照 ;铁 路 运 输 : 机车编号 文件 PC0357E1 附件 I 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 3.40 版 - IRG 种类 ID 名称 定义 类别 格式 代码列表 1 2 3 T007 过境运用于识别过境运输工 过境运X X X an..25 海 运:ITU 标 输工具具的名称 输工具 准或劳埃德编 标识 号;空运:国 际航空运输协 会航空 ID;陆 运:国家牌照; 铁路运输:机 车编号 18 19 附录 II 申请方法 本附录包含了一些国家在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调查框 架内提出的国家实践示例。由于涵盖了经验交流,可为世 界海关组织成员国申请《快速放行指南》提供借鉴。本附 录将根据成员国提供的信息和国家实践定期更新。 1. 澳大利亚 自我评估清关(SAC)申报 如果进口货物通过海运或空运抵达澳大利亚且价值不 高于 1000 澳元 *,则必须在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进 行自我评估清关申报。 如果货物通过国际邮政(邮寄)抵达澳大利亚且价值不 高于 1000 澳元,则无需进行自我评估清关申报。 进行自我评估清关申报时需申明: • 货物价值不超过 1000 澳元,或 • 希望将货物交付给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或澳大利亚 检验检疫局(AQIS)。 一般情况下,除酒精和 / 或烟草制品外,价值不超过 1000 澳元的进口商品无需缴纳关税和商品服务税(GST)。 无相关文件(单据)用于自我评估清关申报。 货物报告自我评估清关申报 货物报告人员负责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报告货物情况。 多数自我评估清关申报在货物报告人员完成空运货物 20 的货物报告后,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出申报。如果已采用 该方式进行自我评估清关申报,则无需采取其他任务措施。 并不是所有货物报告人员在进行货物报告时均需进行 自我评估清关申报。 如果没有货物报告人员代表您进行自我评估清关申报, 您将需要进行自我评估清关申报。您的承运人或货运转运 人通常会向您通知进口货物的抵达时间并询问是否需进行 自我评估清关申报。需与承运人或货运转运人共同检查。 如何提交自我评估清关申报 自我评估清关申报必须以电子方式提出。您有以下两种选择: 1. 通过报关行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提出自我评估清关 申报。可能需要支付费用。 2. 使用集成货运系统(ICS)进行自我评估清关申报。 需持有数字证书才可完成。 (有关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进行电子通信的更多信息,请 访问:www.cargosupport.gov.au/site/page5950.asp) 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不收取自我评估清关申报费用。 自我评估清关申报类型 自我评估清关申报类型有两种: • 自我评估清关申报(完整形式) • 自我评估清关申报(简化形式) 自我评估清关申报(完整形式) 在下列情况中,如果使用自我评估清关申报(完整形 式),则货物可较快进行清关: 1. 申请豁免或其他许可 2. 需要许可或批准 3. 在以下情况下,应支付关税和商品服务税: - 货物包括酒精和 / 或烟草制品 - 货物属于大型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 21 - 出于商业原因。 可由进口商(您)或有资质的报关行进行自我评估清关 申报(完整形式)。 可通过互联网搜索或在本地电话簿中获取自我评估清 关申报服务提供商。 可通过互联网搜索、本地电话簿或在线(网址:www. customs.gov.au/site/page6093.asp)获取报关行。 自我评估清关申报(简化) 仅需提供最基本信息时进行自我评估清关申报(简化)。 自我评估清关申报(简化)可用于为含有酒精和 / 或烟 草制品的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商品服务税。 任何拥有数字证书并已在 ICS 注册的人员均可进行自我 评估清关申报(简化)。自我评估清关申报服务提供商和 报关行可进行此类型的自我评估清关申报。 禁止和受限商品 如果进口禁止和受限商品,则需获得放行此类货物许可 证或批准的政府机关的许可。 了解更多信息 有关进口事宜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海关信息和支持中心, 电话:1300 363 263,电子邮箱:information@customs.gov.au 或访问网站:www.customs.gov.au。 其他信息 有关检疫事宜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 电话:1800 020 504,或访问 AQIS 网站:www.aqis.gov.au。 澳大利亚检疫检疫局是生物安全服务团队的组成部门, 隶属于农业、渔业和林业部。 2. 加拿大 授权低值货物运输(LVS)快递项目参与者在混装货物 / 22 放行名单(非单独货物和会计凭证)上报告符合该计划要求的 交易货运数据(即进口商 / 收货人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描述、 价值、原产国、重量等信息)。如需加入本项目,货物价值必须 低于 1,600 加元(2012 年 7月1日起,增加至 2,500 加元),且 不得包含禁止、限制或约束货物。目前,共有 12 名 LVS 快递项 目参与者。 参加低值货物运输快递项目要求快递商须经保税承运 人批准,且: - 属于经批准的承运人和 / 或保护成员快递合作伙 伴(经认证的经营者 - 可信赖的交易商); - 为了报告、放行和风险评估,允许加拿大边境服 务局 (CBSA) 使用其专有系统; - 为了国家风险评估,将其抵达前货物数据传输至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未来实现)。 由于交易放行授权已被“一揽子”放行授权替换,因此, 被授权参与者可根据低值货物运输快递计划快速发货。通 过实现交换参与者和加拿大报关行之间的客户名单,从而 获得“一揽子”放行授权。 合格货物放行后,获授权低值货物运输快递计划参与者 必须向适当的进口商 / 报关行提供货物报告和任何随附的文 件,以便正确记录低值货物运输货物。此外,该会计功能 同样基于合并基础而非单独交易来完成。 3. 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在《海关法规》中规定通过快递发送直接交付 货运。 经“2004 年第 1012 号法令”第 1 条修正的“1999 年第 2685 号法令”第 204 条中规定,税务和海关局可在无任何 事先处理的情况下,出于以下目的授权和直接向进口商提 23 供要求的特定货物:此类特定货物进口用于援助灾害或事 故受害者、其特殊性质或为满足迫切需要而做出回应。 最后两种情况可能涉及缴纳关税,且海关要求提供抵押 品(如认为适当),以确保完成进口程序。 如果进口货物用于援助灾害或事故的受害者,则根据 《海关税则》第 84 章至第 90 章的可分类货物,应按照相 应的进口方式进行出口或归类,并立即符合其进口目的。 根据关于进口货物用于援助灾害或事故受害者的条款 和条件,可在未经事先处理的情况下交付给进口商: a) 在国际公约、条约、国际或跨部门合作项目框架 下,捐赠给国家执法机构或外国政府的货物; b) 由国家外交使团进口的货物,且此类货物将被国 家级政府机构借用,并可能再次出口或进口; c) 国际合作或外交使团在项目开发、合作协议或援 助中进口的官方实体机构使用货物; d) 任何类型的外国实体、国际组织或政府组织在其 原籍国捐赠用于社会团结网络的货物,以便发展其企业宗 旨。进口商品和在国家关境内不可用于商业用途。 4. 格鲁吉亚 格鲁吉亚法律确定了简化货物申报的特定情况: - 事先申报 - 在进口货物进入格鲁吉亚经济区前, 或至少在将货物提交至港口后的以下工作日前申报。 - 在格鲁吉亚经济区进出口的商品登记处可履行相 同职能。 须在港口登记以下内容: a) 申报进口商品交易的通过航空运输、行李和 / 或 手提行李等方式进口的货物; b) 申报进口商品交易的由人员跨格鲁吉亚经济边 24 境运输且价值不超过 GEL3000 的托运(“Samtatskaro”、 “Akhkerpi”、“mtkvari”港口除外); c) 格鲁吉亚的《税收法典》第 199 条第 d.d 和 d.e 条 中规定的货物(货物组); d) 由专门人员通过出口商品交易从格鲁吉亚经济区 出口的货物,且此类货物按照既定规则,通过口头、自然 人海关税单、简化海关税单或提交托运单进行申报; e) 自然人离开格鲁吉亚永久定居时携带的个人物品 (车辆除外)、家具和家用设备; f) 低于 GEL3000 基本价格的货物,以外部加工商品 交易的名义进行申报; g) 对于申报外部加工商品交易的货物加工,根据本 条款第“f”条,接受申报进口的已加工货物; h) 通过提交简化的海关税单、托运单或口头税单, 退还从格鲁吉亚经济区出口的进口申报货物(对于需加贴 标签的消费品); i) 非居民自然人在临时访问期间(商务旅行或劳动 合同)带到格鲁吉亚境内的自用货物; j) 通过集装箱运输至港口“巴统港”或港口“Poti 和 Kulevi 港口以及 Poti 自由工业区”的其他货物。 适用于“黄金名单”成员的简化程序: • 适用于“黄金名单”成员的货物可在海关过境点 直接放行,也可随同内部过境单据运输至其自有仓库中。 • 可延迟 30 天支付关税、进口商品服务税和进口税 • 申报的证明文件需采用电子版,且所有纸质文件 均保存在申报人处。 5. 匈牙利 具体方法取决于在匈牙利的运输工具。 25 快递公司与匈牙利海关之间签订有简化协议,该协议涵 盖第 1 类和第 2 类货物。在这些情况下,机场海关进行地方 层面的风险分析,开展人工或单据查验选择,这些均基于 快递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货物抵达前的舱单数据开展。 所有未被选中的包裹均将在抵达后快速放行。 第 3 类和第 4 类货物的非快递货运和包裹可在抵达后根 据报关单放行。虽然不属于“快速放行”类别,但电子系 统(AIS 和 AES)可有效加快该过程,因此在清关程序中需 采取的所有步骤均可在抵达后几分钟内完成。 在欧共体关境进出的货物须提交的申报概要包含委员 会第 2454/93 号条例(EEC)附件 30/A 中详细说明的信息。 6. 多米尼加 1. 航空公司负责提交电子舱单信息。 2. 由快递公司提交补充舱单信息。 3. 内部转移货物的电子请求。 4. 转移的电子报批。 5. 从货物抵达处航线(储存处)电子放行。 6. 在海关人员的监视下,将货物进行内部转移至仓 库(储存处),实施查验。 7. 在将核实货物的仓库处以电子方式登记文件。 8. 货物抵达后,由快递公司完成货物分类。 9. 将货物舱单交付给清关委员会。 10. 开始启动清关流程,该流程由委员会负责,包含 三名海关人员和国家安全机构的成员。 11. 快速放行的 A 类和 B 类货物可免除费用(价值低 于 200 美元)。对于 C 类和 D 类货物,经检查后由委员会 交付给仓库负责人(储存处),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予以放行。 12. 如果申报为 B 类(最低限度)的货物在查询后发 26 现其价值超过 200 美元而被扣留,则应被扣留在该系统中, 直至支付适当的税款。 13. 最后,A 类和 B 类货物的舱单进行电子放行。 7. 新加坡 在新加坡,海关通常会同时对所有货物进行快速放行 和清关。将进口货物将连同经批准的海关申报和证明文件 提交至清关检查点,然后放行进入关境。这一流程通过 TradeNet® 得以实现,即 1989 年起新加坡启用的国家在线单 一窗口系统,海关采用贸易商提交的海关申报中的信息进 行风险分析。此外,海关于 1994 年实施快递和快件预清关 (ACCESS)系统,以推动航空快件的预清关。通过该系统, 航空快递公司可以电子方式发送货运信息至海关,海关可 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前收到预清关验货通知,从而加快检查 点的清关速度。 8. 乌拉圭 关于货物进口的两条法令: 1)法令 506/001: 单件货物重量不得超过 20 千克。 如果货物为包裹(家庭礼品、衣服、非个人用途)且海 关估价不超过 50 美元离岸价格,则可免征进口税。 此外,还针对不符合该描述的包裹或物品制定了简化 的可选方案,如果价值不超过 100 美元离岸价格,则将适 用相当于 60%的单一容差。 如果所有货物的价值超过 100 美元离岸价格,则应要求 报关行介入。每年不向 IMESI 征收两次货物税(特定税) 2)法令 184/2011 - 国际包裹快递 单件货物重量不得超过 20 千克。 27 价值不超过 200 美元(直至进入该国前的海外总购价格 加上运费和保险,如果价值超过限额,将需报关行协助。 必须提供以下数据:身份证信息、姓名和地址、货物描 述、海关估价和毛重 不向 IMESI 征收货物税,每年不超过五次。 28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www.re-code.or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24 号东海中心 1107 电话:+86-010-65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