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捷晶)1-马赛克

行政处罚决定书(捷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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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 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民共和国家 事 中 海 关 2013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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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违字【2021]0005号 当事人:山东捷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秘存利 海关编码:3701960DTS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区产业园新盛街1188号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城海关申报进口诺特兰德巧克力味乳 清蛋白粉固体饮料(含可可类)13票,报关单号分别为 430120201000008615 430120201000008616 430120201000008907 430120201000008988 430120201000009040 430120201000009784 430120201000010153 430120201000010155 430120201000010570 430120201000011424 900920201000026552 430120201000012262 900920201000027053,重量合计千克,价值合计 万欧元,申报税号为1806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 经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18062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 10%。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事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的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本案货物价值 445.99万元人民币,涉及税款8.11万元人民币。 主要证据:《稽查审核报告》《稽查追补税货物、物品归 类认定委托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 核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以及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