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8〕0001号
当 事 人:石家庄市泰瑞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曹伟豪
注 册 地 址: 石家庄长安区体育北大街54号18栋202室
海 关 代 码:1301962948
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当事人在石家庄海关备案8本加工贸易手册。手册备案进口整张生兔皮,出口成品兔皮褥子。8本手册均未在有效期内办理核销手续。海关立案前,当事人已对B04014150034、B04014150050、B04014150086、B04014150096四本手册补税完毕。另有B04015150003、B04014150156、B04014150213、C04015150030四本手册,共计生兔皮92136平方米以生皮状态存放在枣强县夏囤冷库内。
经石家庄海关计核,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1090.27万元,涉税人民币286.24万元。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查验记录、补税税单、原料入库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为证。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加工,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四)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鉴于B04014150034、B04014150050、B04014150086、B04014150096四本手册在海关立案前已补税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四本手册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B04015150003、B04014150156、B04014150213、C04015150030四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