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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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以下要求实 境检疫 出口前管理 2.核查包装 (二)进境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 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出口前管理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照以下要求 正书和标识核查 。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在装运时检查 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 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 封识应完好无损。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 输华中药材由巴方实施检验检疫监 管,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许向中国 出口。 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 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 到中国。巴方应立即暂停该企业中药材向 中国出口, 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 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 方提供。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输华中药材,巴方应按 照国际植物检疫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 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 明: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hytosanitary Protocol of for Export of Plant- Requirement 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植物源性 China.” 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 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植 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如证 书样本内容和格式有变更, ,巴方应至少在 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中药材到达进境口岸时,中方按 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 第(四)款规定 2.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二) 款规定。 3。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进境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中 药材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 则该批中药材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 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 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规规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 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中 药材进口。 符合的原因并进 行整改,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巴 央定是否取消暂停措 下合格问 口措施。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制作单位:动植检司、合 乌鲁木齐海关 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 到中国。巴方应立即暂停该企业中药材向 中国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 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 中方提供。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输华中药材,巴方应按 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 注册号码。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 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of Phytosanitary Protocol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 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植物源性 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 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植 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如证 书样本内容和格式有变更,巴方应至少在 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中药材到达进境口岸时,中方按 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 第(四)款规定。 2.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二) 款规定。 3。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进境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中 药材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 则该批中药材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 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 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中 药材进口。巴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进 行整改,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巴 方整改结果,中方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 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 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严监管或禁止进 口措施。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制作单位:动植检司、 、合肥海关、乌鲁木齐海关 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hytosanitary Protocol of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 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植物源性 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 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植 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如证 书样本内容和格式有变更,巴方应至少在 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中药材到达进境口岸时,中方按 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 第(四)款规定。 2.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五条第 (二) 款规定。 3。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进境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中 药材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 则该批中药材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 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 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 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中 药材进口。巴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进 行整改,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巴 方整改结果,中方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 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 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严监管或禁止进 口措施。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制作单位:动植检司、合肥海关、乌鲁木齐海关 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植 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如证 书样本内容和格式有变更,巴方应至少在 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中药材到达进境口岸时,中方按 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 第(四)款规定。 2.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二) 款规定。 3。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进境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中 药材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 则该批中药材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 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 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 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中 药材进口。巴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进 行整改,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巴 方整改结果,中方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 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 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严监管或禁止进 口措施。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制作单位:动植检司、合肥海关、乌鲁木齐海关 输华中药材到达进境口岸时,中方按 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 第(四)款规定。 2.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二) 款规定。 3。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进境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中 药材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 则该批中药材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 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 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 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中 药材进口。巴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进 行整改,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巴 方整改结果,中方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 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 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严监管或禁止进 口措施。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制作单位:动植检司、合肥海关、乌鲁木齐海关 (二)进境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中 药材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 则该批中药材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 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 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 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中 药材进口。巴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进 行整改,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巴 方整改结果,中方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 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 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严监管或禁止进 口措施。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制作单位:动植检司、合肥海关、乌鲁木齐海关 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 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中药材作退 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 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中 药材进口。巴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进 行整改,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巴 方整改结果,中方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 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 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严监管或禁止进 口措施。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制作单位:动植检司、合肥海关、乌鲁木齐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