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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 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 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 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湘国务行 2021年年10月19日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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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含量达到了1.32%,实际锌的含量是不高于1%,导致规格 型号申报与实际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 条之规定,当事人进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违 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相关 人员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在职证明、当事人 提供的实际进口货物含量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存在进口钛铁、紫铜锭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两个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和国 行政处罚: 福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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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关维违字【2021]0004号 当事人:牡丹江申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东宁市三谷口镇进出口加工园区(鑫澳经济贸易公 司院内)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2月28日,以 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绥芬河海关申报进口的 190220201020316245 190220201020316247 190220201020326537 190220201020326538 190220201020326618、190220201020326619号报关单,申报 钛铁的规格型号申报错误。经调查,以上六份报关单因当事 人业务员工作疏忽,向代理公司绥芬河市隆泰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有限公司提供元素含量电子数据时,将钛铁申报各种元 素含量填错了,总含量达到了103.86%,导致规格型号申报 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于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11日,以一 般贸易方式向东宁海关申报进口的190720211071250196、 190720211071250214 190720211071250216 190720211071250344号报关单,申报紫铜锭的规格型号申报 错误。经调查,以上四份报关单因当事人业务员工作疏忽, 向代理公司东宁银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元素含量电子数据时,将紫铜锭元素含量中锌的含量填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