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唐山 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罚违字[2016]5号

当事人:唐山高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阚雅彬

注册地址:唐山路北区果园乡兴隆庄3排1号

海关编码:1302980009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年1月9日,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钢)作为经营单位委托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唐山海关申报出口平板热轧铬合金钢948.715吨,报关单号为040320150035500066,申报总价格为424510.81美元,申报税号为72254099(商品名称: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以上,其他,该税号出口退税率为13%)。2015年1月12日,唐山海关派员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取样送天津海关化验中心鉴定。2015年1月26日,天津海关化验中心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TJ2015010078),化验结果为“硼含量为0.0024%,铬含量为0.35%”。2016年2月1日,石家庄海关关税处依据提交资料出具《石关归(2016)0001号》归类指导意见书“依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7225.4091”(商品名称: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以上,含硼合金钢,该税号出口退税率为0)。

    经调查,2014年12月12日,燕钢与燕钢恒兴(香港)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E-1412HRP-UAE01),出口硼合金钢横切钢板,钢号SS400B,其中B代表需添加硼元素。2015年1月4日,燕钢与燕钢恒兴(香港)钢铁有限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YE-1412HRP-UAE01),将出口货物调整为铬合金钢横切钢板,钢号SS400CR,其中CR代表需添加铬元素。为满足厂商要求,燕钢在原含硼钢基础上重新添加了铬元素,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仅标注铬元素含量未标注硼元素含量。燕钢委托当事人代理此项业务出口,并将该批货物出口单据及实际情况电话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因归类业务不熟练,造成税号申报错误。

    上述情况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产品质量证明书、天津海关化验中心鉴定证书、石家庄海关归类指导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收款国库:唐山市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石家庄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