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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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进境物品税款征收和缴纳,便利进境物 品通关,维护进口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境物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进境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第四条 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进境物品税 款的纳税人。 第五条 进境物品通关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并 接受海关查验。 第六条 下列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 的,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一)行李物品; (二)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或者总值超 过两千元人民币的不可分割单件寄递物品。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进境物品按照本办法 所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综合税率表》(以下 简称《综合税率表》)从价计征税款。 1 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综合税率计算。 第八条 进境物品应当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综合税 率。其中,行李物品进境之日即为完成申报之日。 第九条 进境物品的税款应当以人民币计算。 进境物品的价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完成 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前款所称计征汇率,参照海关总署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 定确定。 第十条 海关总署依据《综合税率表》制定《进境物品 分类表》。海关按照《进境物品分类表》以及进境物品分类 原则,确定应税进境物品适用的综合税率,以实际购买价格 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进境物品分类原则、计税价格确定原则由海关总署另行 制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 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 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 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 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 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 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 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 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还需符合本办法所附《进境行李物 2 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限量标准。 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 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 第十二条 对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予以 免税放行,不计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免税数额。 第十三条 对应征税额在五十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 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的免税数额以内的进境物品,仅限于个人自用,不得用于商 业用途。 第十五条 下列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税: (一)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 (二)应税个人自用的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三)国务院规定按照进口货物征税的其他进境物品。 第十六条 进境物品税款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 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受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对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的规定。 进境物品的税款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寄递物品运营 企业可以凭税款担保申请办理先予放行手续,未在纳税期限 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将担保财产、权利抵缴税款。 第十七条 进境物品税款的补征、追征、退还和滞纳金 征收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对进口货 物的规定执行。 3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进境物品征免税事宜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一)常驻机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国 际组织及其人员,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非居民长期旅客, 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来华工作海外科技专家等特定机构、 团体或者人员的进境物品; (二)印刷品以及音像制品等特殊类型的进境物品; (三)通过设有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口岸携带进境的行李 物品;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中国— 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等特殊区域相关的 进境物品; (五)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境物品。 第十九条 财政部、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 工,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本办法施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 本办法规定,逃避监管、偷逃税款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合理自用物品, 包括随身携带、分离运输物品等。 (二)寄递物品,是指个人以邮件或者快件形式寄递进 出境的个人自用物品,不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三)其他物品,是指常驻机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4 的外国机构、国际组织,境外登山团体等特定机构、团体的 进出境物品等其他不具有商业或者贸易性质的进出境物品。 (四)合理,是指符合进出境人员的情况、旅行目的和 居留时间或者符合寄递物品的属性、特征、用途、价值等因 素。 (五)自用,是指本人使用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六)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 居地的旅客。 (七)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 定居地的旅客。 (八)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 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 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九)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十五日以内进境超过一次 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1.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综合税率表 2.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 5 附表 1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综合税率表 类别 进境物品名称 综合税率(%)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 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摄像机等信息技术 1 产品;食品、饮料(不含酒精饮料);金银;家 13 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药 品注 1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 2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自行车;类别 1、3 中未包 20 含的其他商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注 2 3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电 50 池 注:1.对国家规定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进口货物税率征税。 2.类别 3 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6 附表 2 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 序号 品种 免税限量标准 (1)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 支,或者雪茄 20 支, 或者烟丝 500 克;电子烟烟具 2 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 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 个, 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 12 毫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200 支,或者雪茄 10 支,或者烟丝 250 克;电子烟烟具 1 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 1 烟草制品 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 3 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 6 毫升。 (2)经常出入境人员,香烟(含加热卷烟)40 支,或者雪茄 2 支,或者烟丝 40 克;电子烟烟具 1 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 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 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 2 毫升;限一天一次。 (1)进境旅客,12 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1.5 升。其中,自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 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2 酒精饮料 0.75 升。 (2)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 12 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注: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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