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9〕9号
当事人:沈阳古河电缆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有如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沈阳海关申报进口绝缘橡胶块、导电橡胶带等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080720181078029603、080720191079001359、080720191079004140),该3票报关单中绝缘橡胶块、导电橡胶带两项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为40027010,关税税率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的规定,上述两项货物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40050100,关税税率8%。经沈阳海关核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546.83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营业执照复制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据、税款缴纳凭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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