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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 “大了生易,天不生公自生原究自 报关单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装箱清单等与进出境货物相关的贸易单证;4、 抵押合同、买卖合同等契约书证,核查记录等海关核查书证;5、查问笔录、企业提供情况说 明;6、固定资产账目;7、企业补办的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相关材料;8、《海关办理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 物品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关税部门出具的海关税款核定证明等鉴定意见。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