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罚违字[2016]11号
当事人:林肯电气(唐山)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程青松
注册地址:河北省滦县台商工业区内
海 关 编 码:1302940177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4年9月9日从大连海关进口润滑粉,原产于美国,总重15吨,申报运费为1730美元,报关单号:091020141101106722;于 2014年12月12日从天津海关进口2台绕线机,瑞典生产,申报运费为2300美元,报关单号:020220141020360843。经查,上述两票货物涉嫌漏报海运费分别为825美元和2490美元,经唐山海关计核,折合人民币共计20368元,应缴税款人民币分别为1428.34元和4387.61元,共计5815.95元。
以上事实有唐山海关随案移交材料、相关人员的笔录、唐山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林肯电气”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林肯电气”提供的报关单据及结算清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海运费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收款国库:唐山市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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