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0002106.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 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8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农共和国味 HL 果 城 海 202 西 8月19
行政处罚决定书0001-马赛克106.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违字[2021]0004号 当事人:山东久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军 海关编码:3701960DVC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区产业园新盛街1188号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城海关申报进口诺特兰德巧克力味乳 清蛋白粉固体饮料(含可可类)4票,报关单号分别为 430120201000011429 430120201000011992 430120201000012257、430120201000012300,三 二 充,价值合计万欧元,申报税号为 1806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经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 18062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0%。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 申报不实情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影 响国家税款征收。本案货物价值236.13万元人民币,涉及税 款4.29万元人民币。 主要证据:《稽查审核报告》《稽查追补税货物、物品归 类认定委托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 核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以及进出口 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