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石家庄海鹏报关有限公司
地 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71号院内1楼102室
2019年5月31日,当事人作为河钢集团的代理,为其申请签发一份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产地证书号:F191312508530035)。当事人将原产地证交由我关审核后,我关签证工作人员因该证书中运输细节上没有写明航次信息,要求当事人增加航次信息。当事人未通过原产地申报系统进行内容更改,直接自行在原产地证上人为打印了航次信息,并提交我关工作人员审核,被我关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以上行为有原产地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石家庄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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