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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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 年 第 51 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 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 3303、 3304 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 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 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 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 1 升=1 — 1 — 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 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 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 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 升=1 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 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 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 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5 号同 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6 月 20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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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年  第5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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