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葫芦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葫关缉违字〔2021〕0002号

  

当事人:葫芦岛同鑫工贸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码2114960303

地  址:葫芦岛市滨河小区民安街31-10号楼                                               

  2015年4月15日,当事人葫芦岛同鑫工贸有限公司在葫芦岛海关办理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为葫芦岛同鑫工贸有限公司,企业住所为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龙程花苑2号楼5单元301,法定代表人为王福刚。2019年1月11日,当事人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将法定代表人由王福刚变更为孔民。2021年7月5日,当事人再次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将法定代表人由孔民变更为石峰。同日企业实际办公住所变更为葫芦岛市滨河小区民安街31-10号楼。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海关注册登记内容,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2021年12月6日,葫芦岛海关发现当事人先后2次变更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均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情况查询卡、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在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葫芦岛同鑫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海关注册登记内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违规行为,因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于2021年7月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海关注册登记内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