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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设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10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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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关滨违字〔2020]0006号 当事人: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码:3712963600法定代表人:高宽,联系地 址:邹平县城月河一路13号,联系电话:0543-4342005 当事人在使用海关监管设备期间,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425820171000027574号报关单项 下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分卷机抵押给金融机构,抵押委托贷款合同起止日期为 :2018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12日。经实地查看,当事人在抵押期间仍正常使用上述设备。 未发现当事人海关监管期内的其他减免税设备存在抵押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之规定。擅自抵押货物价值4726652.73元。 以上行为有货物进口报关单信息、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物概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计核证明书 》、解除抵押证明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抵押期间仍正常使用上述设备,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纠正违规行为 ,其有关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漏缴税款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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