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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缉违字〔2020〕0002号 当事人:山东嘉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仪辉 企业海关代码:3702914714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号楼11层 当事人于2018年3月12日至5月2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葡萄罐头、桃罐头等产品8票 共计118735.992千克,报关单号为422720180000183837、422720180000333266、 422720180000321541、422720180000158782、422720180000223624、422720180000226993、 422720180000327671、422720180000327899。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当事人使用其3本进料加工 贸易手册C43107151200、C43107150968、C43108150332项下结余保税食糖18890.03千克生产。当 事人出口上述罐头贸易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7.2881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检查记录、情况说明等潍坊海关稽查二科移交材料;《 山东嘉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使用一般贸易出口保税食糖制成品明细表》;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 单及销售出库单;手册备案资料、核销资料、手册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原料保管明细帐、生 产明细账、销售明细账及随附说明、出口核销明细表、手册项下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销售出库单 ;潍坊嘉源食品有限公司工艺标准;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公司章程 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