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自东营综合保税区内东营帕罗斯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般贸易进口葡萄酒,共计申报进口报关单53票,涉及葡萄酒7.97万升,进口葡萄酒贴签等加工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不了解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报关时没有申报该加工费,造成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上述53票报关单货物的申报价格为1130785元,实际支付1258975.73元,漏报加工费128190.73元,导致漏缴税款50300.74元,涉及税款滞纳金10356.0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5万元。InfoFor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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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关违字[2020]0004号 当事人:东营综合保税区歌雅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虎 海关注册编码:3705964823 地址:东营市东营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2号楼202室(海港路129号)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自东营综合保税区内东营帕罗斯蒂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一般贸易进口葡萄酒,共计申报进口报关单53票,涉及葡萄酒7.97万升,进口葡萄酒贴签等 加工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不了解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报关时没有申报该加工费,造成一般贸 易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上述53票报关单货物的申报价格为1130785元,实际支付 1258975.73元,漏报加工费128190.73元,导致漏缴税款50300.74元,涉及税款滞纳金10356.05元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发票、记账凭 证、销货清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及计核资料清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违 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1国 D 天5) 皖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