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8〕0002号
当 事 人:三琪河北纺织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宋海燕
注 册 地 址:高阳县高安路东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6946606435
2017年2月13日,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与高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信用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将包含4台特定减免税设备剑杆织机在内的30台设备进行抵押,申请贷款人民币150万元。经保定海关计核,违法货物货值为75.07万元,涉及税款为6.43万元。
以上情况有进口货物减免税证明及随附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最高额抵押合同》、《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帐、财务账册、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设备抵押于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