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关滨违字〔2020〕0001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关滨违字[2020]0001号 当事人:滨州高丽亚那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宋铮 联系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洋湖乡经济开发区北首 联系电话:0543-8532272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加工贸易手册 C43807350096、C43808350051项下保税进口聚氯乙烯纤维13886.9千克外发至司琳琳、高海刚、贾荣娟、 赵可新等人和加工点进行加工。经对当事人实地下厂调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当事人出入库记录、财 务凭证、作业指示书、上述13886.9千克保税进口聚氯乙烯纤维的进口报关单、外发加工工资表及外发加 工明细表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存在将保税进口氯乙烯纤维违规外发加工的行为。根据出入库单据、外发 加工明细表及加工贸易成品出口报关单相互佐证,证明外发加工的保税进口聚氯乙烯纤维已全部出口核 销。外发保税货物价值643305.57元。 以上行为有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入库记录、财务凭证、作业指示书、保税进口聚氯乙烯 纤维的进口报关单、成品出口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 款计核证明书》、外发加工费及外发加工明细表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已经将违规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全部加工完毕并正常出口核销,能够恢复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共和国 国 滨州隆 华美印 2020年01月14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