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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违字〔2020〕0021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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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违字[2020]0021号 满洲里润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关注册编码:1506981282,法定代表人为:李 波,联系地址:口 口,联系电话:口 2018年-2019年,当事人代理满洲里乐西亚经贸有限公司以MBJT-2017-001号合同向海关申 报进口氯化钾,其中(12)、(13)号补充协议申报进口12票氯化钾,协议中成交方式为 CPT(运费付至满洲里),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为CIF(成本加运费加保费);(27)、 (28)号补充协议申报进口12票氯化钾,协议中成交方式为CPT(运费付至满洲里),向海关 申报成交方式为C&l(成本加保费)。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错误造成共计24票报关单漏 报保险费。经满洲里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共计漏缴税款5653.0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进口合同及合同附件、报关单等 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 为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0f9 (关印) 2020年09月08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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