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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满关缉复违字〔2020〕0002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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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复违字[2020]0002号 满洲里钧圣经贸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1506961301,法定代表人:郭大伟,公司地址: ,工商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15 07781585154813K,联系方式: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满洲里钧圣经贸有限公司委托满洲里利通对外贸易运输代理有限公 司经满洲里铁路口岸代理报关进口木材。在进口木材过程中满洲里钧圣经贸有限公司没有按照 与俄罗斯出口方实际成交数量向海关申报,从而造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满洲里钧圣经贸有 限公司共少报进口木材3126.6288立方米,漏缴税款576082.35元人民币。2020年7月1日,满洲里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单(满关辑告字[202010019号),并于当日送达满洲里钧圣经贸有限公 司。2020年7月3日,满洲里钧圣经贸有限公司提交《申辩意见书》。经满洲里海关复核,决定 维持原行政处罚告知单相关内容。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原刑事案件相关证据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 入民 3 A 祥 1 2 田 8 机关印) 2020年0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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