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办理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办理的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分情节以及责任,按照海关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以及量罚标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具有多个裁量情节,或者按照本裁量基准第三章所确定的裁量结果明显过罚不当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按照本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见附件1)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见附件2)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损害国家声誉的;

  (二)造成疫情疫病、食品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物安全事故或者生态环境安全事故的;

  (三)以暴力、威胁、制造虚假材料、提供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或者隐匿、伪造、变造、销毁证据等方式,抗拒、阻碍、逃避海关执法的;

  (四)以拒绝调查、拒绝整改等方式不配合海关执法的;

  (五)因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违反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再适用该情形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第三章 量罚标准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依照《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见附件3,以下简称《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

  《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本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的规定裁量。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案件,按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见附件4,以下简称《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的规定裁量;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除《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罚款:

  (一)从轻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30%”(不含本数);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从轻行政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50%”(不含本数);

  (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一般行政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含本数)。

  罚则仅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比例/数额的,最低罚款倍数/比例/数额以零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裁量基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认错认罚,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行政处罚。

  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指当事人为海关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处理,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根据海关要求进行技术处理、销毁、退回、退货、检疫处理等处理的。

  立功表现,指检举、提供海关未掌握的应当由海关处理的他人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五条 本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docx

  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docx

  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docx

  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docx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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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21 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 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持续规范自 由裁量权行使,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7 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2 月 19 日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办理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使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办 理的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 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分 情节以及责任,按照海关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以及量罚标准, 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具有多个裁量情节,或者按 照本裁量基准第三章所确定的裁量结果明显过罚不当的,应当综 — 2 — 合全案情况,按照本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 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 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 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见附件 1)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见 附件 2)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 3 — 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损害国家声誉的; (二)造成疫情疫病、食品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物 安全事故或者生态环境安全事故的; (三)以暴力、威胁、制造虚假材料、提供虚假陈述、虚构 事实,或者隐匿、伪造、变造、销毁证据等方式,抗拒、阻碍、 逃避海关执法的; (四)以拒绝调查、拒绝整改等方式不配合海关执法的; (五)因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 — 4 — 施同一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违 反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再适用该情形对 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第三章 量罚标准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依照《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 见案件裁量基准》(见附件 3,以下简称《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的 规定裁量。 《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和本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的规定裁量。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案件,按照《海关简易 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见附件 4,以 下简称《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的规定裁量;未作规定的,按 照本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除《常见案件裁量 基准》《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标 准计算罚款: (一)从轻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 (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高倍 数/比例/数额-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30%”(不含本数);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从轻行政处罚的上限(含 — 5 — 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高倍数/比 例/数额-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50%”(不含本数); (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一般行政处罚的上限(含 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含本数)。 罚则仅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比例/数额的,最低罚款倍数/比例/数 额以零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裁量基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认错认罚,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海关 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行政处罚。 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指当事人为海关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提供协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处理,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 或者根据海关要求进行技术处理、销毁、退回、退货、检疫处理 等处理的。 立功表现,指检举、提供海关未掌握的应当由海关处理的他 人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五条 本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不 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裁量基准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7 号发布)同时废止。 — 6 — 附件: 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 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 基准(二) — 7 —

2025022017242494974.docx

附件4

 

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

 

一、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案件,为提高执法效率,适用本裁量基准从快办理

二、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

(二)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三)《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表中所列情形。

海关办理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0万元以上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三条规定,按照《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调整适用《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所确定的处罚幅度。

序号

违法情形

适用法律依据

处罚情节和幅度

从重处罚

一般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1

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7500元。

罚款4000元。

罚款1500元。

警告。

2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

警告,并处罚款3.75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7500元。

警告。

3

拒绝接受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或者拒绝实施卫生处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接受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或者拒绝实施卫生处理;

警告,并处罚款3.75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7500元。

警告。

4

未取得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交通运输工具擅自进境或者出境,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交通运输工具擅自进境或者出境;

警告,并处罚款3.75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7500元。

警告。

5

未经海关准许,交通运输工具驶离指定的检疫查验地点,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海关准许,交通运输工具驶离指定的检疫查验地点,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警告,并处罚款3.75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7500元。

警告。

6

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国境卫生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拒绝实施卫生处理,或者未经海关准许移运或者提离货物、物品;

警告,并处罚款3.75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7500元。

警告。

7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罚款3700

罚款2000

罚款700

警告

8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3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20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9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罚款2.32万元

罚款1.38万元

罚款7000

罚款1500

10

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罚款2.32万元

罚款1.38万元

罚款7000

罚款1500

11

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   

罚款2.25万元。

罚款1.2万元。

罚款4500元。

警告。

12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

警告。

警告。

若有关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13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拒不改正的。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8250元。

罚款5800元。

罚款4050元。

罚款1500元。

14

进境粮食未在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境粮食未在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的

罚款8250元。

罚款5800元。

罚款4050元。

罚款1500元。

15

买卖、盗窃进境粮食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境粮食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的

罚款2.25万元。

罚款1.2万元。

罚款4500元。

警告。

16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部门规章】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非食用动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3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20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17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罚款3700

罚款2000

罚款700

警告

18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3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20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19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入境未申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罚款3700

罚款2000

罚款700

警告

20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入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罚款3700

罚款2000

罚款700

警告

21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没有有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部门规章】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罚款3700

罚款2000

罚款700

警告

22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具有有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部门规章】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罚款1500

罚款800

罚款300

警告

23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警告。

警告。

警告。

若有关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24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7500元。

罚款4000元。

罚款1500元。

警告。

25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货值金额16%罚款。

商品货值金额10.5%罚款。

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

商品货值金额2.5%罚款。

26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货值金额16%罚款。

商品货值金额10.5%罚款。

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

商品货值金额2.5%罚款。

27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16%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10.5%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2.5%罚款。

28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商品货值金额16%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10.5%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2.5%罚款。

29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6%计)。

2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0.5%计)。

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7%计)。

处不满2万元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2.5%计)。

30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6%计)。

5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0.5%计)。

3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7%计)。

依法减轻。

31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2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6%计)。

1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0.5%计)。

6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7%计)。

依法减轻。

32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不涉及暂停检验鉴定业务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

罚款7.5万元。

罚款4万元。

罚款1.5万元。

依法减轻。

33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不涉及暂停代理报检业务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

罚款7.5万元。

罚款4万元。

罚款1.5万元。

依法减轻。

34

构成《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

【部门规章】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主管海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其产品存在风险未主动向海关报告相关信息,或者存在瞒报、漏报的;

(二)不配合海关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或者对其风险消减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未及时实施退运、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等风险消减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未有效控制风险的;

(四)未向利益相关方通报真实情况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的。

罚款2.25万元。

罚款1.2万元。

罚款4500元。

警告。

35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货值金额2.3倍罚款。

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

处货值金额90%罚款。

处货值金额25%罚款。

 

1

2025022017254726628.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公    告

 

 

2025年  第21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办理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办理的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分情节及责任,按照海关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以及量罚标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具有多个裁量情节,或者按照本裁量基准第三章所确定的裁量结果明显过罚不当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按照本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见附件1)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见附件2)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损害国家声誉的;

(二)造成疫情疫病、食品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物安全事故或者生态环境安全事故的;

(三)以暴力、威胁、制造虚假材料、提供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或者隐匿、伪造、变造、销毁证据等方式,抗拒、阻碍、逃避海关执法的;

(四)以拒绝调查、拒绝整改等方式不配合海关执法的;

(五)因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违反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再适用该情形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第三章 量罚标准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依照《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见附件3,以下简称《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

《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本裁量基准第十规定裁量。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案件,按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见附件4,以下简称《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的规定裁量;未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第十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除《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有明确规定的外,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罚款:

(一)从轻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30%(不含本数);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从轻行政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50%(不含本数);

(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一般行政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含本数)。

罚则仅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比例/数额的,最低罚款倍数/比例/数额以零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裁量基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认错认罚,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行政处罚。

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指当事人为海关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处理,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根据海关要求进行技术处理、销毁、退回、退货、检疫处理等处理的。

立功表现,指检举、提供海关未掌握的应当由海关处理的他人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五条 本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53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 

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 

 

1

2025022017231979164.docx

附件3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情形

适用法律依据

情节认定和量罚幅度

从重处罚

一般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1

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或者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30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2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或者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不满1.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3

拒绝接受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或者拒绝实施卫生处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接受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或者拒绝实施卫生处理;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或者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不满1.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4

未取得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交通运输工具擅自进境或者出境,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交通运输工具擅自进境或者出境;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或者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不满1.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5

未经海关准许,交通运输工具驶离指定的检疫查验地点,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海关准许,交通运输工具驶离指定的检疫查验地点,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或者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不满1.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6

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国境卫生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拒绝实施卫生处理,或者未经海关准许移运或者提离货物、物品,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拒绝实施卫生处理,或者未经海关准许移运或者提离货物、物品;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或者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不满1.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7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给予警告,并处25.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5.7万元以上不满25.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15.7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不满1万元罚款。

8

使用买卖、出借或者伪造、变造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八条 使用买卖、出借或者伪造、变造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4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不满4.4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2万元罚款。

9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不满15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不满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不满13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不满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不满货值金额10倍罚款。

10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不满15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不满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不满13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不满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不满货值金额10倍罚款。

11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85万元以上不满2.7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不满7.5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6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不满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不满货值金额5倍罚款。

 

12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若有关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13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5万元以上不满2.7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不满1.8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5000元罚款。

 

14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包括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行政法规】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违犯本办法和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部门规章】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允许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若有关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15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包括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且拒不改正,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行政法规】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违犯本办法和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部门规章】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允许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5万元以上不满2.7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不满1.8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5000元罚款。

 

16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若有关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17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且拒不改正,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5万元以上不满2.7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不满1.8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5000元罚款。

 

18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若有关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19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且拒不改正,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8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1.8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1万元罚款。

 

20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1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警告。

21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15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1500元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22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1.6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1万元以上不满1.6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不满1.11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3000元罚款。

23

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1.6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1万元以上不满1.6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不满1.11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3000元罚款。

24

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90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警告。

25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若有关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26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拒不改正的。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6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100元以上不满6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不满51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3000元罚款。

27

进境粮食未在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境粮食未在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6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100元以上不满6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不满51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3000元罚款。

28

买卖、盗窃进出境粮食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出境粮食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90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警告。

29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部门规章】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非食用动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15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1500元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30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1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警告。

31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15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1500元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32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入境未申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1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警告。

33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入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1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警告。

34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没有有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部门规章】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15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警告。

35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具有有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部门规章】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6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警告。

36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不满15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不满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不满13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不满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不满货值金额10倍罚款。

37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不满15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不满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不满13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不满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不满货值金额10倍罚款。

38

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不满15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不满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不满13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不满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不满货值金额10倍罚款。

39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若有关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40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且拒不改正,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5万元以上不满2.7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不满1.8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5000元罚款。

 

41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或者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处不满30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警告。

42

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下列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不满15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或者食品来源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不满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不满13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或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不满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不满货值金额10倍罚款。

1.食品来源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或者来源于获国内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食品尚未实际出口且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的;

2.食品来源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在海关调查终结前,完成备案的。

4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下列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不满15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不满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不满13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或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不满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不满货值金额10倍罚款。

1.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

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

4.根据海关要求,对货物进行处置的。

44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12%以上20%以下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9%以上不满12%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不满9%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商品货值金额5%罚款。

45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12%以上20%以下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9%以上不满12%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不满9%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商品货值金额5%罚款。

46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满2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不满1.5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不满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47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12%以上20%以下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9%以上不满12%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不满9%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商品货值金额5%罚款。

48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12%以上20%以下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9%以上不满12%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不满9%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商品货值金额5%罚款。

49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2%以上20%以下计)。

2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9%以上不满12%计)。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不满9%计)。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2万元罚款(罚幅内按不满商品货值金额5%计)。

50

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

若有关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51

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情节严重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或导致海关作出与实际不符的认定结果的,给予警告,并处商品货值金额30%以上50%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商品货值金额22%以上不满30%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不满22%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不满商品货值金额10%罚款。

52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2%以上20%以下计)。

5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9%以上不满12%计)。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不满9%计)。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依法减轻。

53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2%以上20%以下计)。

1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9%以上不满12%计)。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6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不满9%计)。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依法减轻。

54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

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3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依法减轻。

55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

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3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依法减轻。

56

构成《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

【部门规章】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主管海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其产品存在风险未主动向海关报告相关信息,或者存在瞒报、漏报的;

(二)不配合海关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或者对其风险消减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未及时实施退运、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等风险消减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未有效控制风险的;

(四)未向利益相关方通报真实情况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的。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9000元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警告。

57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处货值金额1.7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1.25倍以上不满1.75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情节规定的,处货值金额50%以上不满1.25倍罚款。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情节规定的,处不满货值金额50%罚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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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发生本清单所列事项并及时改正的,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当事人违法手段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不适用本清单。

三、本清单所述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当事人无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是指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领域。

序号

违法情形

适用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国境卫生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拒绝实施卫生处理,或者未经海关准许移运或者提离货物、物品;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没有主观故意;

2.没有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或者已经实施有效卫生处理;

3.配合海关处置。

2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货物尚未实际出境;

2.货物为经加热、加压等深加工制作的木制品、木家具、藤蔓编织品等竹木草制品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3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货物尚未实际出境;

2.货物为经加热、加压等深加工制作的木制品、木家具、藤蔓编织品等竹木草制品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4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部门规章】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已加施有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

2.经检疫未见异常。

5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6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7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8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9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10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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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不符合前款规定、违法手段恶劣或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不适用本清单。

二、当事人因违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海关纠正后在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不适用本清单。

序号

违法情形

适用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健康申报信息填写错误,但没有主观故意的;

2.进境出境时不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

3.配合海关卫生检疫。

2

携带熟的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有商业包装的乳及乳制品、熟蛋及其制品(鲜蛋除外)、各类新鲜水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水果沙拉、各类新鲜蔬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蔬菜沙拉、各类新鲜食用菌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菌菇沙拉、有商业包装的动物源性饲料、各类鲜切花组合等入境未申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仅限入境旅客,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除外;

2.携带合理自用数量的;

3.当事人按照海关要求限期退回或者配合海关销毁处理;

4.未采用藏匿等方式逃避监管。

3

携带熟的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有商业包装的乳及乳制品、熟蛋及其制品(鲜蛋除外)、各类新鲜水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水果沙拉、各类新鲜蔬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蔬菜沙拉、各类新鲜食用菌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菌菇沙拉、有商业包装的动物源性饲料、各类鲜切花组合等入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仅限入境旅客,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除外;

2.携带合理自用数量的;

3.当事人按照海关要求限期退回或者配合海关销毁处理;

4.未采用藏匿等方式逃避监管。

4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海关要求期限内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恢复记录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和流向,符合可追溯性要求的。

5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在海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改正的;

2.未发现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6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2.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

3.食品尚未销售、使用,并将全部食品运回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7

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下列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食品来源于获国内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或者来源于获国内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

2.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且货物尚未实际出口;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8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下列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

2.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且货物尚未实际出口;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9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10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11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12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13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14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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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被骗取证单未实际使用;

2.被骗取证单能及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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