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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关聊违字[2017〕0008号 聊城煤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将家会;企业编码:3714965150;联系地址 :聊城市开发区顾官屯镇驻地;联系电话:0635-34819588 当事人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济南海关驻聊城办事处备案了C43605150162、 C43606150146、C43606150089、C43606150167等进4本加工贸易手册。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 执行上述手册期间,当事人在未向海关备案副产品并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手册项下 产生的环已烷(商品编码2902110000)1187.49吨、X油(商品编码3824909990)38.93吨、燃料油 (商品编码3824909990)72.89吨、重油(商品编码3824909990)10.03吨、轻油(商品编码 3824909990)20.95吨、90型环已烷(商品编码2902110000)155.88吨等加工贸易副产品转让给国 内客户。经海关核定,上述违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90728.08元,其中,涉税共计人民币 733925.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主动披露报告、财务账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归类认 定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稽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的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快 南海 喜 茶 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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