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发布。

中英文双语编撰,全面梳理和评议中国贸易便利化政策,客观测量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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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pdf




2022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链接

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第1条

1.1 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2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4 海关总署令第2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1.5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

1.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6年5月9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1.7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对国务院及海关等相关机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了汇总梳理

1.8 《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1.9《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1.10 《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1.11 国办函〔2020〕109号《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12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互联网+海关"栏目

1.13 中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汇总

1.14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开设意见征集、网上调查等信息公开互动服务

1.15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

1.16 南京海关网站《图解:海、空运进口流程》

1.17 南京海关网站《图解:海运出口(提前报关)流程》

1.18 南京海关网站《图解:空运出口(提前报关)流程》

1.19 海关总署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1.20 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50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1.21 海关总署2018年第185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1.22 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1.23 海关总署2019年第66号《关于发布<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

1.24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栏目“在线查询"

“互联网+海关"栏目“税率查询"

1.25 中国海关收费公示

1.26 财政部门户网站常态化公示《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27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1.28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

1.29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项下提供 “归类决定和裁定" 查询

1.30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3号《关于推广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的公告》

1.31 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1.32 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1.33 海关总署2018年第140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1.34 海关总署2019年第63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1.3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1.36 海关相关部门编撰出版海关类实用工具书,在海关总署网站有内容及购书渠道介绍

1.43 货物原产地规则,包括:

一般原产地:

国务院令第41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1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普惠制:

国检务〔1996〕72号《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国检务〔1990〕317号《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号《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原产地标记:

国检法〔2001〕51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伯利证书:

联合公告2002年第132号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关于《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联合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关于中国原产地证书和金伯利进程证书签发有关事宜的公告)

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

《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66号《关于我国出口的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67号《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39号《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

国质检通〔2008〕604号《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10〕90号《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质检总局关于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关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受理签发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受理签发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47号《关于受理签发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46号《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项下原产地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2012年版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9号《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0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5号《关于公布2017年原产地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9号《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2号(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综合: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3号《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

国检法〔2000〕227号《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5号(关于变更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相关系统访问地址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公告)

优惠贸易安排: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9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9种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5号《关于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8号《关于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的公告》

1.38 优惠原产地规则-海关相关

优惠原产地规则-商务部相关

1.39 海关总署2019年第49号《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1.40 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关于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公告》

1.41 海关总署2020年第63号《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

1.42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通关参数查询栏目

1.43 海关总署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1.44 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1.45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公布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1.46 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均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项下“行政执法公示"子栏目公开。

1.47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8 201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49 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51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52 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其再次作出修正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18年修正后的版本

1.56 海关总署第159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1.57 海关总署第144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1.58 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019年修正后的版本

1.59 国务院令第206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60 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1.61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修改后版本

1.62 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63 2021年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1.64 2021年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67 海关总署令第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1.68 海关总署令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1.69 海关总署令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1.70 海关总署第239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1.71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1.72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设“业务专题"子栏目介绍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等信息

1.73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海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项下“国际AEO互认"子栏目

1.74 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1.75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

1.76 各直属海关门户网站“交流互动"栏目下设“业务咨询"子栏目,例如北京海关

1.77 中国的WTO/TBT-SPS协定咨询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其网站为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

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连续发布WTO/TBT-SPS中国国家咨询点报告

WTO最新TBT咨询点名录(含中国)

WTO最新SPS咨询点名录(含中国)

1.79 WTO/FTA咨询网站(简称“世贸咨询网")

1.80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6〕59号)

第2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3 国务院令第6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2.4 国务院令第6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2.5 国办发〔201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2.6 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2.7海关总署令第1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2.8 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集意见

2.9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

2.10 海关总署征求意见栏目

2.11 中国对WTO成员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等技术法规通报-TBT

中国对WTO成员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等技术法规通报-SPS

2.12 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13 海关总署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14 署办函〔2021〕20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15 国办发〔2020〕2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第3条

3.1 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3.2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3.3 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3.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8号《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3.5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信息查询">“归类决定和裁定"栏目可查询相关归类行政裁定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发布的归类行政裁定包括: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2号《关于发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1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8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3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5号《关于公布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发布的原产地行政裁定包括: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5号《关于公布2017年原产地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3.6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6号《关于试点“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的公告》

第4条

4.1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4.2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4.3 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4.4 《海关机构改革涉及申请行政复议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令第239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4.5 《2018年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

4.6 海关总署令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4.7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8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4.10 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4.12 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7号《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5条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订)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订)

5.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5.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订)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7《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38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对其进行了修订)

5.8中国海关官网“互联网+海关"项下“办事指南"列出的海关业务职能

5.9《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

5.10《移民局部署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公民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5.12《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5.13《文化和旅游部提醒中国游客暂勿前往新冠肺炎疫情严重的国家旅游》

5.14《亚太经合组织贸易部长发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特别声明>》

5.15《所有乘飞机来澳门人士须在登机前出示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报告》

5.16《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调减国际客运航班量的通知》(民航发〔2020〕12号)

5.17《民航局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

5.18《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的公告》 (第2号)

5.19《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暂停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地区商务签注》

5.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暂时停止持有效中国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的公告》

5.21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5.22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5.23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5.24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了修订)

5.25质检总局令第108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38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对其进行了修订)

5.26海关总署令第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5.27《海关化验工作制度》

5.28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

5.29 《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五调整》

5.30 海关总署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对其进行了修订)

5.31 署税发〔2008〕511号《海关化验工作制度》

5.32 质检总局令第77号《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对其进行了修订)

5.33 获得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名录

5.34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名录

5.35 获准认可的检验机构名录

5.36 海关总署网站设有“化验标准查询"、“化验方法查询"栏目

5.37 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5.38 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6条

6.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6.2 国办发〔2018〕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6.3 国办发〔201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6.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财税〔2018〕122号)

6.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7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

6.6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6.7 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政策

6.8 海关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集中公示

6.9 国办函〔2020〕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6.10 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6.11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我要办事,点击各地单一窗口网站,可以查询各地收费公示

6.1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

6.13 国办发〔2020〕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6.14 国办发〔202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6.15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235号)

6.16 财政部2021年第8号《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6.17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发〔2021〕85号)

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19 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6.20 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6.21 国务院令第67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6.22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6.23 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6.24 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7条

7.1 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7.2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7.3 监管函〔2018〕45号《监管司关于明确进口报关单放行规则修改相关事项的通知》

7.4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4 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7.5 上海海关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作业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7.6 长沙海关公告2017年第2号《关于实施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相关事宜的公告》

7.7 厦门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文章《干货|进口提前报关这几个操作你要注意啦!》

7.8 上海海关12360热线微信公众号文章《来来来,进口“提前申报"模式了解一下》

7.9 沪口岸政〔2018〕50号《关于上海口岸推进货物申报全面提速压缩进口整体通关时间的通知》

7.10 天津海关新闻《通关再加速 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全面启动》

7.11 上海海关公告2019年第1号《关于在外高桥港区试行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

7.12 《宁波海关关于全面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

7.13 《黄埔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海运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的通告》

7.14 上海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开展报关差错记录复核工作的公告》

7.15《 “船边直提"作业模式助力通关再提速 嘉兴海关完成杭州关区首票“船边直提"业务》

7.16 《宁波口岸正式实施“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模式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

7.17 《船边直提 一步直达 远洋自捕冻鱿鱼快速提离》

7.18 《货物“抵港直装"2小时离港 深圳海关创新驱动助推贸易便利化》

7.19 《汕头海关首批出口“抵港直装"货物顺利装船(图)》

7.20 《对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的一点看法》

7.21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3号《关于推广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8年第49号《关于全面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的公告》

7.22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关于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公告》

7.23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5号《关于<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关于实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关于实施<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50号《关于实施<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1号《关于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关于实施<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科技部公告2018年第153号《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7.24 《人民网:11月1日起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联网核查实现全覆盖》

7.25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0号《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

7.26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3号《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7.27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7.28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7.29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号《关于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的公告》

7.30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

7.31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7.32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7.33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7.3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7.35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7.36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

7.37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青岛分中心发布更新公告,增加收发货人法人卡可授权申报单位打印版式税单

7.38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

7.39 海关总署发布第250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7.40 天津海关2015年1—6月电子支付(含电子担保)税款占全部税款比例达到94%

7.4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7.42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7.43 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7.44 《先通关后缴税!海关联合保险开发关税保证保险》

7.45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7.46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

7.47 《大连海关首票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完成备案》

7.48 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5号《北京海关关于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的公告》

7.49 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北京海关继续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的公告》

7.50 广州海关公告2020年第3号《广州海关关于高级认证企业“两步申报"模式下免除担保的公告》

7.51 《深圳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

7.52 《深圳海关关于固化并长期执行<深圳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相关内容的通告》

7.53 重磅利好来袭: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发布

7.54 百度快照:武汉海关关于暂停高级认证企业免除税款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7.55国务院令第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7.56 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7.57 中国海关“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税款担保放行的申请》

7.58 中国海关“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税款担保延期的申请》

7.59 中国海关“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税款担保销案的申请》

7.60 中国海关“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7.61 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7.62 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7.63 海关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7.64 《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2006年修订)》

7.65国务院令第67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7.66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7.67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 进出口货物的一般监管(单证)

7.68 风险司组织召开风险测量模型建设工作研讨会

7.69 国务院令第670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7.70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令》

7.71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公告》

7.72 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

7.73 《重新定义!“整体通关时间"和“海关通关时间"怎么算?》

7.74 《出口货物通关时间压为1.2小时》

7.75 《前11月海关通关时间压缩超过三分之一》

7.76《2017年货物通关时间压缩超三成》

7.77《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压缩过半》

7.78 《我国口岸整体通关时间压缩过半》

7.79 《通关再提速!6月全国进口、出口通关时间分别压缩59.3%和81.5%》

7.80今年六月,全国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压缩 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

7.81 海关总署令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7.8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7.83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7.8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7.85 重磅利好来袭: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发布

7.86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6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

7.87 《海关总署:中国海关首次在AEO领域引领国际规则》

7.88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开展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

7.89 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7.90 2016年3月24日海关总署第19号公告《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7.91 海关总署第119号公告《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7.92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正《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7.93 国务院令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7.94 海关总署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7.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7.96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7.97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0号《关于发布<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的公告》

7.9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7.99 《解读PPT丨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

7.100 《深晚报道|深圳海关启用国内首个“关区内冷链专用查验平台"》

7.101 《疫情下从严管控的进口冻品通关状况调查》

7.102 《成都海关:进口三文鱼通关节约1-2天时间》

7.103 《栽好口岸营商环境“梧桐树" 引得开放经济发展“凤凰来"》

第8条

8.1 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

8.2 国办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8.3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签署备忘录 全面推进关检合作共促外贸稳定增长》

8.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6年5月9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发〔2016〕4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

8.5 国办发〔2018〕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8年7月18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

8.6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8.7 海关总署第238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第239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

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第241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2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决定的解读》

8.8 《海关总署:8月1日起进出口货物将整合申报》

《重磅!关检融合“整合申报项目"介绍》

8.9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8.10 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8.11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9年93号《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

8.12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41号《关于<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等3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2号《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科技部公告2018年第153号《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科技部公告2018年第153号《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关于实施<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1号《关于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50号《关于实施<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关于实施<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5号《关于<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93号《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

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8.14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8.15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139号)

8.16 《“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

8.17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发〔2021〕85号)

8.18 海关总署2018年第30号《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8.19 海关总署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8.20 海关总署2019年第41号《关于扩大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8.21 海关总署2019年第90号《关于全面实施TIR公约的公告》

第9条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9.2 海关总署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

9.3 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9.4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9.5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9.6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3号《关于调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等6部规章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9.7 海关总署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9.8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其部分修改  

9.9 海关总署第21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9.10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9.11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9.12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9.1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9.1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9.15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9.16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9.17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9.18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

9.19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9.20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

9.21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9.22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9.2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6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

9.2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9.25海关总署 文化和旅游部公告2019年第67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

9.26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9.27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9.28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9.29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9.30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9.31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9.32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

9.3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9.34 海关总署第245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9.35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9.36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第36号《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第10条

10.1 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发布<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10.2 海关总署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10.3 海关总署令第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10.4《海关总署2021年上半年进出口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10.5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10.6《海关总署召开全国海关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 坚决打赢口岸疫情防控“阻击战" 和安全防护“攻坚战"》

10.7《中国海关首次在AEO领域引领国际规则》

10.8《<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竟然发布了 中文版全球首发》

10.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0号《关于全面实施TIR公约的公告》

10.10 《27项措施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

10.11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

10.12 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10.13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6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文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

10.14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专设“办事指南"栏目的流程树

10.15 海关总署令第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10.16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10.17 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10.18 质检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0.19 质检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10.20 质检总局令第169号《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0.21 质检总局令第146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10.22 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10.23 质检总局令第111号《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10.24 质检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0.25 质检总局令第3号《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0.26 质检总局令第18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10.27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格式文书及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10.28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10.29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10.30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0.31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10.32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10.33 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10.34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天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10.35 《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推动外贸促稳提质(权威访谈)--时政--人民网

10.3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10.37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11条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1.2 海关总署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1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1.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1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1.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1.8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0号《关于禁止特殊物品过境相关事宜的公告》

11.9 《海关为过境货物开通“绿色通道"》

11.10 《海关服务“一带一路"促过境贸易发展》  

11.11《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1.12《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1.13《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政策》

11.14 国务院令第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11.15 海关总署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11.16 《中俄签署货运车辆经哈萨克斯坦领土临时过境货物运输协议》

11.17 《中巴哈吉重启过境运输协议 “经济走廊"有望“提速"》

11.18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11.19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11.2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1号《关于扩大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11.2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0号《关于全面实施TIR公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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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说明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由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全程组织 调研、编撰、设计、制作。 本材料中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和图表资料,版权均归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 化研究中心所有,任何个人或机构未经本中心书面协议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 复制、发布、发表或传播。 以上条款,如有违者,本中心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网址:https://www.re-code.org(中文);http://www.recode-research.org(英文)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24 号东海中心 1107 电话:+86-10-65150119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 2 - 项目成员 项目统筹:江小平 郭崞 项目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江小平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于海关总署、地方海关、外经贸局等政府机构及外贸公司、世界 500 强外企,现兼任《中国海关》 杂志社专家库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客座教授、亚洲开发银行跨境贸易专家。先后组织实施《国际进 出境快递货物海关监管制度》《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的现状及发展》(亚洲开发银行项目)、《海关特殊 监管区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制度改革》《进出口海运放行时间》(系列课题)等一系列具有应用价值的研 究课题,是中国海关制度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影响者。《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课题项目发起、规划、 组织、统筹及部分编撰者。 李卓 长期从事关务工作,有丰富的关务、商务、税务工作经验,熟悉外贸、海关政策及实务操作,擅长关务 全流程优化整合《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课题项目组成员。 张浩 资深关务专家。 从事进出口报关和物流工作 17 年,曾担任大型台资和美国上市公司在华工厂的船务主管和物流经理等职, 擅长企业贸易合规和加工贸易保税管理,对海关和检验检疫政策法规有较深钻研和学习。 熊斌 深圳市天地纵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长期从事关贸政策研究、涉外型企业管理咨询和技 术服务工作。 具备深厚的疑难涉外问题处置和解决能力,指导众多大中型涉外企业的海关、税务、外汇、工商、贸易模式、 供应链筹划工作,帮助其建立贸易合规管理体系。积极参与新型贸易业态创新筹划、课题研究和政策推 进工作。长期担任商务部培训中心、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易促进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特邀培 训专家。著有《外贸企业轻松应对海关估价》《涉外型企业海关事务风险管理报告》《加工贸易实务操 作与技巧》《AEO 认证实用手册》等系列书籍。《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课题项目组成员。 - 3 - 郭崞 长期从事关务信息工作,熟悉海关、外贸政策动态,擅长关务资讯产品生产全流程管理。《中国贸易便 利化年度报告》课题项目组成员。 于德水 长期在海关(原检验检疫转隶)基层一线多个岗位工作,对检验检疫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等较为熟悉。 主持和参与科研、政研课题多个,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制订SN 行业标准 2 项。《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课题项目组成员。 周卓见 经济学硕士,专业领域为国际贸易与数据分析。 2014 年加入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参与了《中国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测》《贸易 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口岸收费调查》等一系列研究课题的方案设计和具体实施工作,并主要承担了 各项目中的流程整理和数据分析任务。 王进 青岛关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关事务咨询顾问,微信公众号“观海咨询”创始人。熟悉中国海关法 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对海关事务具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高效 海关事务咨询服务。 林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 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林倩律师曾在海关总署从事走私违规案件的审理和立法工作,是海关法领域资深法律专家。为《中国海关》 杂志“老林说法”专栏特约撰稿人,发表海关进出口贸易合规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文章数十篇,是进出 口贸易合规类专著《老林说法》一书的作者。 - 4 - 使用指南 本报告以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第一部分 为结构框架,按照《贸易便利化协定》各条规定,逐条对中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另外 增加了近年来中国政府机构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重大举措和事项,并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 组织在相关报告中使用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一定的修改调整,以问卷调 查形式,给出了量化分析报告。 2015 年 9 月 4 日,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了关于《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接受书, 成为世贸组织第 16 个接受议定书的成员,为协定的尽早实施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中国 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 条第 6 款“调查确定并公布平均放行时间”、第10 条第 4 款“单 一窗口”、第 10 条第 9 款“暂准进口货物及入境 / 出境加工”、第 12 条“海关合作”作 出了保留。对于上述作出保留的条款,除第 12 条外,本报告同样进行评议。 借鉴国际经验,本报告自2020 版起,以报告指导年份为基准命名,本次版本为2022 版。 本报告第一部分《贸易便利化逐项参照评议》正文中所有在句首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 文字母排序、通栏排版的部分均为《贸易便利化协定》原文条款,其余为评议内容。 本报告对内文中所涉相关规定、政策、信息资源,均给出了对应的互联网官方网址链 接,附于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网站(中文:www.re-code.org;英文:www. recode-research.org)公布的电子版《报告》后,供参照查用。 本报告为参考性建议,所作调查、评议仅具参考价值,不具备完全的穷尽性、精确性。 本报告为开放式项目,未能穷尽和不尽精确之处,欢迎有识之士提出切实批评和宝贵 建议。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全部信息、资料、数据,有效性均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 5 - 序 一 2015 年 9 月 4 日,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了关于《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接受书。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一份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成果,旨在简化国际贸易流程,大幅减少对 国际贸易形成减缓和阻碍作用的繁文缛节、官僚冗习,从而降低跨境交易的时间和经济成 本。众所周知,这是贸易便利化领域一项志存高远的安排,其实施有助于优化政府财政汲 取、改善外资营商环境、增强国家总体竞争力。 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商界的全心投入。从这个角度上讲,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编撰和发布《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可谓正当其 时,这份报告既有清晰的指导意义,又有切实的操作参考价值,有助于投资人、贸易商和 其他相关人士更好地了解和跟踪贸易便利化进程,基于事实进行决策,准确判定挑战和机 遇,并且有效开展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我希望这份报告能够帮助中国及其贸易伙伴推进自身的贸易便利化进程,为政府、 企业、跨境贸易商、生产商和消费者带来便益,提高地区乃至全球一体化水平,从而更好 地实现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目标。 Maria Rosaria Ceccarelli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经济合作与贸易司贸易便利化处处长 - 6 - 序 二 很高兴能为这份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报告作序。我相信,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 研究中心(下称“睿库”)组织编撰的这份报告,必将对中国改善自身贸易环境起到积极 的推动作用。同时,这份以中英双语形式出版的研究成果,也必将为其他国家的研究人员 和贸易商提供有益的参考。 贸易便利化是影响经济健康运行和全球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世界贸易组织的 《贸易便利化协定》在 2013 年巴厘部长级会议上通过后,已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正式生效。 该协定被普遍认为是国际贸易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成果,有望在全球范围内带来更 多更好的发展机会。经济学家预测,该协定的完全实施将使贸易成本平均削减 14.3%,每 年为全球贸易带来 1 万亿美元的增量,其中最大的收益将由最不发达国家获得。 世界海关组织成立于 1952 年,旨在协调各国海关的业务运行,其本质实际上就是促 进贸易便利化。这些年来,世界海关组织为实现海关程序的标准化和协调化付出了大量努 力,开发了很多促进进出口流程简便化、现代化和协调化的工具,供各国政府机构和相关 各方采用。其中一些,比如《经修订的京都公约》、《协调制度公约》、《安全标准框架》 和《单一窗口纲要》,已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世界海关组织成员采用和实施,为全球经 济和贸易商带来了丰厚的收益。 对这个世界上的很多人而言,中国是一个充满未知的国家。而在贸易便利化的促进 因素中,透明度极为重要,因为它为贸易商提供了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在我看来,睿库的 这份报告在研究相关文献资料和专业分析工具以及搜集相关的基础数据方面付出了大量心 血。它不但为我们展现了有关中国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具体情况,还基于对经合组 织的贸易便利化指数进行适当改造后形成的测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份有关中国贸易环 境的量化分析。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贸易大国,中国在全球贸易中无疑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我希望这份报告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从而对中国的贸易便利化进程发挥更大的推 动作用。我也对睿库在贸易安全和便利化方面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赞赏,希望睿库再接 再厉,继续为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不懈努力。 Ana B. Hinojosa 世界海关组织守法便利司司长 - 7 - 前 言 这是《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的第 6 个版本。我们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延续 已经较为成熟的编制体例,继续更新和优化内容。 本版报告的覆盖时段是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这一时期,中美贸易 摩擦出现局部缓和,而发展方向却更加迷离,双方经贸关系的不确定性较之前更甚。尽管 大面积的蔓延势头已经得到控制,但新冠肺炎疫情仍然困扰着全球大部分的区域和人口, 各经济体对人员、货物、交通工具流动的限制还在继续,贸易便利化进程仍在压抑之中, 全球贸易复苏缓慢。中国在控制疫情和恢复经济增长方面表现出色,商品生产和对外贸易 继续发展,贸易便利化进程仍在推进。疫情之下,中国海关等监管部门较少进行宏观的全 局性政策调整,而是更多着眼于改善具体举措简化通关、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抵抗疫 情冲击。 就在本报告完成截稿进入后期加工之际,中国海关对海关信用管理制度进行了大幅调 整,取消了一般认证企业类别。RCEP 也达到了法定生效条件,即将正式启动。这些变化 给中国贸易便利化进程带来的影响,需要一段时间来沉淀和审视,我们将在下一版报告中 有所体现。 数年来,《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得到了众多专业人士和机构的热心支持。 在此,我要衷心地感谢世界海关组织(WCO)守法便利司司长 Ana Hinojosa 女士、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经济合作与贸易部贸易便利化处负责人 Maria Rosaria Ceccarelli 女士,她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报告欣然作序;感谢联合国欧 洲经济委员会的 Maria Teresa Pisani 女士和 Andrew Grainger 博士,他们对本书给予 了高度关切,并提出了宝贵建议;感谢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康明斯(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纵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泰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伟创力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兴亚报关有限 公司、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江苏悦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优比速包裹运送(广 东)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他们对睿库研究中心和本报告给予了 长期的支持和帮助;感谢欧盟、德国、意大利、荷兰、波兰、比利时、白俄罗斯、印度、 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驻华海关参赞、专员对睿库研究工作的关心,以及对本报告的 支持和赞赏。 我还要特别感谢深圳市全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和报告编撰团队成员,他们为睿库研 究中心的发展、为报告质量的提升做出了不懈努力。 本着开放的态度,我们接受任何善意的、建设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真诚欢迎专 业人士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网络联系:https://www.re-code.org/%E8%81%94%E7%B3%B - 8 - B%E6%88%91%E4%BB%AC?locale=zh_CN(中文),http://www.recode-research.org/contact. html(英文),微信号:jiangxp1234。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主任 - 9 - 摘 要 本报告主要包括两部分:对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进行逐条评议的定性分析,以 及对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量化测评的定量分析。本年度的研究结论中,定性分析与定 量分析的结果显示出高度的一致性。 2021 年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测评指数得分为 78.56(百分制),较上一年度小幅上升0.64 点,微增 0.82%;较 2018 年度上升 1.63 点,增长 2.12%。 本年度中国贸易便利化和营商环境延续了上一年度的特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宏 观制度层面的大调整相对较少,变化主要出现在具体政策优化和措施执行落实方面,海关 等部门态度更为务实,优化执法、改善服务,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在全球贸易持续受到 疫情严重冲击的情况下,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测评指数仍然保持微升态势,且所有分项指 数均有上升。 贸易便利化各分项因子得分变化均不大,其中升幅最大的“信息的可获得性”,变动 幅度也仅为 1.44 个分值,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该年度中国贸易便利化领域并未出现重大 的全局性变量。“流程”指数得分保持最高,为 85.22,仍是表现最优的方面;“贸易商 的参与”指数得分仍然最低,为69.66,是中国贸易便利化和营商环境多年来的最短板所在。 贸易便利化领域较为突出的变化包括: 1. 海关改革态度更为务实、举措更接地气。为有效应对疫情,中国海关在推广企业集 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 出口监管试点、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等方面都有具体举措出台,并对公路、铁路、 水运、空运等运输工具进出境程序进行进一步简化,态度务实,举措较为得力,企业反响 较好。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善较为明显。海关总署在其门户网站长期开设专门栏目公布各 类信息,信息公开渠道的稳定性、内容组织的科学性都有所提高,同时借助新媒体工具不 断拓展信息服务渠道,提升了信息获取的便利性。 3. 通关信息化水平有所提高。中国海关在智能审图、远程监管、网上办理业务、单证 电子化签发和自助打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完善与推广等方面都有具体的实效 举措推出,为疫情冲击之下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了切实的便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均在 2021 年 4 月进行了修正。 主要建议: 1. 增强政策制定的商界参与度。在本年度的量化评测中,“贸易商的参与”得分升幅 在各分项指标中位列第三,发展势头较好。但无法忽视的是,商界参与度仍是中国贸易便 - 10 - 利化评测中得分最低的指标,且改善程度依然有限。建议中国海关尽快建立与商界定期磋 商机制,适当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发挥其客观、中立、既熟悉海关又贴近企业的桥梁纽 带作用,在征集企业意见、召集磋商代表、开展政策调研、提出政策建议、收集反馈信息 等方面协助海关开展工作。 2. 继续加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力度。在保持信息公开渠道和内容组织结构稳定性的同 时,加大信息公开的覆盖面,将某些事关企业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信息由内部通知改为公 开发布;优化信息公开的细节工作,提高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准确性。 3. 继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关检融合后,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 作一直在推进。但仍有一些需要修正法律法规尚未得到修正,有些已经得到修正的,尚未 完全修正到位,相互之间仍然存在概念混淆、界定不明、矛盾冲突之处,有待进一步修正、 明确。 - 11 - 目 录 版权说明 2 项目成员 4 使用指南 8 序一 10 序二 12 前言 14 摘要 18 术语表 26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 第 1 条:信息的公布与可获取性 2 1.公布 4 2.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 13 3.咨询点 16 4.通知 19 第 2 条: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 20 1.评论机会和生效前信息 20 2.磋商 24 第 3 条:预裁定 25 第 4 条:上诉或审查程序 32 第 5 条: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 39 1.增强监管或检查的通知 40 2.扣留 42 3.检验程序 43 第 6 条: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和处罚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 46 1.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一般纪律 46 2.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海关业务办理规费和费用的特定纪律 50 3.处罚纪律 50 第 7 条:货物放行与结关 55 1.抵达前业务办理 55 - 12 - 2.电子支付 58 3.将货物放行与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的最终确定相分离 60 4.风险管理 66 5.后续稽查 69 6.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 71 7.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73 8.快运货物 79 9.易腐货物 84 第 8 条:边境机构合作 89 第 9 条:受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的移动 94 第 10 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 98 1.手续和单证要求 98 2.副本的接受 101 3.国际标准的使用 101 4.单一窗口 103 5.装运前检验 104 6.报关代理的使用 104 7.共同边境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 105 8.拒绝入境货物 106 9.货物暂准进口以及进境和出境加工 110 第 11 条:过境自由 114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121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34 附件:2021 年中国贸易便利化在线评估 145 - 13 - 术语表 GLOSSARY 中国海关 China Customs 海关总署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ustoms (GACC) 检验检疫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质检总局 former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QSIQ) 商务部 Ministry of Commerce 财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 国家发改委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经认证的经营者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 AEO 互认 AEO Mutual Recognition 信用管理 Credit Management 申报 Declaration 归类 Classification 估价 Valuation 担保 Guarantee 行政复议 Administrative Review 预裁定 Advance Ruling 单一窗口 Single Window (SW)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 National Customs Clearance Integration Reform 进境维修 Inward Maintenance 出境加工 Outward Processing 互联网 + 海关 Internet + Customs 卫生和植物检疫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SPS) 动植物检疫 Quarantine of Animals and Plants 卫生检疫 Health Quarantine 技术性贸易壁垒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 《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Transports Internationaux Routiers (TIR) 《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自由贸易协定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自由贸易试验区 Pilot Free Trade Zone 主动披露 Voluntary Disclosure 提前申报 Advance Declaration 两步申报 Two-step Declaration 船边直提 Shipside Delivery 关税保证保险 Tariff Guarantee Insurance 抵港直装 Shipment upon Port Arrival 汇总征税 Aggregate Taxation 六稳六保 Ensure Stability on the Six Fronts and Security in the Six Areas - 14 - 双随机、一公开 Double-Random Inspection and Disclosure 放管服 Streamline Administration and Delegate Power, Improve Regulation, and Upgrade Services 三智(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 Smart Customs, Smart Borders and Smart Connectivity - 15 -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 项参照评议 本节内文中所涉相关规定、政策、信息资 源,均给出了对应的互联网官方网址链接, 刊发于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 心网站“研究报告”栏目:https://www.re- code.org/article/983?categoryid=46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第 1 条:信息的公布与可获取性 规章及制度 2001 年 12 月,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07 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见链接 1.1),并在随后的 9 年间,先后 12 次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就有关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下达通知或意见(见链接 1.2),使得包括跨境贸易管 理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布取得显著进步。2019 年 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711 号公布了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见链接 1.3) 中国海关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并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见链接 1.4) 中国海关还发布了《海关总署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实施办法》。(见链接 1.5) 2016 年 5 月 9 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 革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上强调:简政放权要取得更 大实效,必须以更大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并作出具体要求:加快清单 制定和公开;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打通“信息孤岛”;及时公开 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信息。(见链接 1.6)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对国务院及海关等相关机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 定进行了汇总梳理。(见链接 1.7) 2016 年 8 月,海关总署更新了《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8 年 4 月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后,海关总署对 该指南再次进行更新,明确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可向海关总署提出。2019 年 5 月,海关总署根据修订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新了《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见链接 1.8) 2019 年 10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2 号公布《优化营 商环境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 息系统整合;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 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见链接 1.9) 2019 年 11 月,海关总署更新了《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更 新后的版本全面融入了检验检疫类业务。2020 年 12 月,该指南再次 更新。(见链接 1.10) 2020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 理费管理办法 > 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对政府信息公 开费用收取作出规定,该办法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见连接1.11) 实施情况 相关政府机构除了运用书籍、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移 动终端 APP 等现代传媒渠道主动发布信息,还通过热线电话以及网络 平台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公众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信息平台的发展,中国海关不断拓展信息 服务渠道,在开通海关总署官方微信微博“海关发布”后,还相继开 通了“海关发布”头条号、抖音号、企鹅号、人民号。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于 2017 年 7 月改版上线,增设了“互联网 + 海关” 栏目,全方位提供海关信息和服务。(见链接 1.12)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 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 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等信息。(见链接1.13)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开设了意见征集、网上调查等信 息公开互动服务。(见链接 1.14) 与此同时,商界对政府涉及跨境贸易信息公布和可获取性依然有更高 的期待。     总体评价 进步明显,实施较为充分。但信息公开的统一性、系统性有待继续提高, 与国务院的规定、WTO 的透明度等尚有一定差距。 具体而言,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和“互动交流”栏目提供了 固定和相对集中的信息获取渠道,信息获取便利性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 但与此同时,有些具体内容公布和更新仍不够及时。例如:海关总署网站 政务公开栏目项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履职依据”板块的“法律” 一项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仍为 2018 年修正版本,尚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未更新到 2021 年修正版;“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海关总署权责清单、 大部分直属海关权责清单尚未公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项下“双随机 一公开”栏目中,未公开完整的海关行政检查事项、外勤作业事项,如属 地检查、核查等作业等;“行政执法公示”栏目,部分公示不完整、不及时; 对于海关采信的其他检验机构目录、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目录,海关总署网站至今还未实现公开。 建议 在保持信息公开渠道稳定性与便利性的同时,继续加大相关内容的公 开范围和公开力度。 1. 公布     1.1 每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政府、贸易商和其 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     (a)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包括港口、机场和其他入境点的程序)及需要的表格 和单证;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下载中心”子栏目公布了全国海关各类通关表格、 单证。(见链接 1.15) 对于进出口和过境中涉及的进出口及过境流程,未见简明、直观的程 序指导和表单公布。 南京海关网站发布了本关海运、空运进出口程序的图解。(见链接1.16、 1.17、1.18) 2018 年 4 月 16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28 号《关于企业报关报 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进行了优化整合。 2018 年 6 月 21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60 号《关于修订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 的公告》和 2018 年第 61 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 告》,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了修改, 61 号公告附件中提供了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和出境货物备案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 清单的样单。(见链接 1.19) 2018 年 5 月 29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50 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 取消 < 入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有关事项的公告》,全面取消《入 / 出 境货物通关单》并修改了相关工作程序。(见链接 1.20) 2018 年 12 月 7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185 号《关于调整进出口 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对单一窗口申报 界面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进行适当修订,自当年 12 月 9 日期施行。(见链接 1.21) 2019 年 1 月 22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9 年第 18 号《关于修订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 的公告》,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了修订,自当年 2 月 1 日其施行。(见链接 1.22) 2019 年 4 月 18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9 年第 66 号《关于发布 < 报关 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 > 的公告》,对报关单随附单证电 子化方式进行了优化,并提供了统一的规范,自 2019 年 5 月 1 日期施 行。(见链接 1.23) 海关分段监管改革中,事中查检合一、事后多查合一中行政检查涉及 的表格,多未在海关总署网站对外公布。海关总署网站“我要办”栏 目“办事指南”项下公布了海关属地检查、核查中各行政检查事项, 但未能公开检查过程中所用到的表格。 总体评价 实施较充分,但仍有改进空间。 建议 按照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商品种类等属性对现有的进出境流程进行 分类,逐项提供详尽、直观的解析甚至图解,并附列相应表单和表格, 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设置固定渠道予以公开。 (b)对进口或出口征收的或与进口或出口相关的任何种类的关税和国内税适用税率;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对进出口商品的税率每年集中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税则、税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率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在财政部等网站可以获得。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栏目“在线查询”项下提供“税目税 号”“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查询”“本国子目注释查询”“归 类决定和裁定查询”“重点商品查询”“进出口商品税率查询”;“互 联网 + 海关”栏目“税率查询”项下可根据税号、商品名称进行查询。 (见链接 1.24) 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一般为年初),如遇 国家政策调整,年中也随之更新。其表中的有关 M/N、R/S、P/Q、V/W、 L 等检验检疫类别及 A/B、D 等海关监管条件也相应更新。 总体评价 实施充分。 (c)政府部门或代表政府部门对进口、出口或过境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规费和费用;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仅有信息公开处理费一项。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公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相关政策,并对 海关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集中公示。 上述收费政策变动情况均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的“财政信息”子栏目的“收费公示”板块公布。(见链接 1.25) 财政部门户网站常态化公示《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 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链接 1.26)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d)用于海关目的的商品归类或估价规定; 实施情况 海关已向社会公开发布了相关信息: 商品归类: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 规定》;(见链接 1.27) 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49 号《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 (见链接 1.28) 由海关总署确定的部分商品的归类决定和归类行政裁定,以公告形式 发布;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项下提供“归类决定和裁定”查询。(见 链接 1.29) 2018 年 6 月,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推广实施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 (见链接 1.30) 另外,海关总署关税司、天津归类分中心合作开发了“中国海关归类 化验”手机 APP,可以在线查询商品归类、税目税号、归类决定、归 类裁定、化验状态等信息。 估价: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办法》。(见链接 1.31) 海关总署令第 2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 格办法》。(见链接 1.32) 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140 号《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 的公告》。(见链接 1.33) 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63 号《关于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 表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 的公告》。(见链接1.34) 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44 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有关问题的公告》。(见链接 1.35) 海关相关部门还公开出版发行海关类实用工具书。(见链接 1.36)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的商品归类及估价规定公开透明,实施充分。近年来服务不 断优化,进步明显。 建议 将海关总署以及直属海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专业指导作用的《归 类行政裁定》《归类决定》《归类指导意见书》进行全面整理、分类, 汇总并增设独立栏目予以及时公布,同时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线服务”的“进出口商品税率查询”渠道为进出口企业查询提供方便。 (e)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裁决; 实施情况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总署 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都公开了相关优惠原产地规则。(见链接 1.37) 海关和商务部分别在网站上提供了较为集中的原产地相关政策。(见 链接 1.38) 2019 年 3 月,海关总署发布 2019 年第 49 号《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 革试点的公告》,决定自 3 月 25 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 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见链接1.39) 同年 5 月,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自当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见链接 1.40) 2020 年,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海关加大力度推广原产 地证书自助打印,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海关总署发布 2020 年第 63 号《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决定自 2020 年 5 月 11 日起,在原有 15 种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基础上,增加输印尼和 新加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输印度的《亚洲 - 太平洋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 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见链接 1.41)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公开透明。 (f)进口、出口或过境的限制或禁止;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每年修订颁布公开发行的《中国海关通关标准化手册》提供 了较为全面、详尽的国家确定的禁止进口、禁止出口、限制进口、限 制出口的商品范围。该手册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购买。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设置的“通关参数”栏目为进出口企业根据商品编 码进行禁止、限制进出口查询提供了极大方便。2018 年,该栏目新增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 了“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功能。(见链接 1.42)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七 条对禁止过境货物做出了明确规定。(见链接 1.43) 中国海关、商务部等相关部门都会及时发布新出台的相关信息,进出 口检验检疫方面的限制、禁止性规定较多,都会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 上及时公布。(见链接 1. 44) 2020 年 12 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73 号 公布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 六批)》。(见链接 1. 45)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但信息发布较为散乱。 建议 鉴于目前有关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范围种类繁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 对此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一个单一的目录表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 对于能够以商品编码方式确定禁止、限制性质的,应尽可能提供商品 编码。 (g)针对违反进口、出口或过境程序行为的惩罚规定;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已经制定并公布了较为完整的与进口、出口或过境程序相关 的处罚规定,违反进口、出口或过境程序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都能从政府公开的法律法规信息中找到相应依据,没有公开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依据,不得对进口、出口或过境程序行为予以 行政处罚。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均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政务公 开”栏目“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项下“行政执法公示”子栏目公开。(见 链接 1.46) 国家: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见链接 1.47) 2000 年 7 月 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国海关法》,2017 年再次进行修正。(见链接 1.48)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0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见链接 1.49) 1993 年 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见链接 1.50) 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见链接 1.51) 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见链接 1.52) 1989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4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 年 4 月 27 日第十三届全人大常委会第 二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其再次作出修正。(见链接 1.53) 1991 年 10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3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见链接 1.54) 1986 年 12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18 年再次进行修正。(见链接 1.55) 海关: 海关总署第 159 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 序规定》。(见链接 1.56) 海关总署第 144 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见链接 1.57) 国务院令第 447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019 年对其进行了修正。(见链接 1.58) 国务院令第 206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 例》。(见链接 1.59) 卫生部令第 2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019 年 3 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三次 修订。(见链接 1.60) 2013 年 1 月 18 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 2018 年海关总署第 240 号令《关于公布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 决定 > 的令》对其作出部分修改。(见链接 1.61) 国务院令第 390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见链接1.62) 2021 年 4 月,海关总署第 249 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 全管理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见链接 1.63) 2021 年 6 月,海关总署第 250 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 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自当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2010 年 3 月海关总署 令第 188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 定》同时废止。(见链接 1.64)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建议 海关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违规行为罚款幅度予以细化并对外 公开发布,降低各海关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增加海关行政处罚的 透明度。 (h)申诉程序; 实施情况 进口、出口或过境企业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法定 途径予以申诉救济,主要形式是申辩、听证、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等法律途径。相关规定均公开发布,并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方便获得。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见链接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见链接 1.66) 海关: 相关规定均公开发布并可以通过网络方便获得,包括: 海关总署令第 1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见链接 1.67) 海关总署令第1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见链接 1.68)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海关总署令第 14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见 链接 1.69) 2018 年出入境检验检疫划入海关后,海关对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整 体废止了两部规章,分别是原质检总局公告 1999 年第 7 号发布的《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和原质检总局令第 85 号发布的《出入境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见链接 1.70) 2020 年 12 月,海关总署第 246 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许可管理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同时废止。(见链接1.7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与任何一国或多国缔结的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有关的协定或协定部分内容;及 实施情况 有关政府和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信息均及时公布,中国海关 门户网站“专题专栏”栏目下设“业务专栏”子栏目介绍与其他国家 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安排等信息。(见链接 1.72) AEO 互认协议以及和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互助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 等信息一般通过相关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文章传递。中国海关门户 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设“海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对 AEO 相关政策和互认等信息有较多涉及,且设有“国际 AEO 互认”子栏目, 但该栏目信息仅为相关新闻链接,并未完全梳理和列明已经与中国达 成 AEO 国际互认的经济体。海关总署相关部门通过《中国海关》杂志、 “12360 海关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部分相关信息进行过多次较 为详细深入的解读。(见链接 1.73) 商务部及其相关机构网站也公布有相关信息。(见链接 1.74) 总体评价 实施不完全充分。 建议 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开辟专门板块,及时公布中国和其他国家缔结协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3 定的具体内容,梳理与中国达成 AEO 国际互认的经济体及相关协议文 本,梳理和发布其他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达成的检验检疫类协议文本。 (j)与关税配额管理有关的程序。 实施情况 进口关税配额主要涉及农产品、粮食、食糖、棉花、羊毛和毛条等商品, 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在其门户网站可查询得到。 商务部在其官网发布了《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见链接1.75)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2 上述条款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成员以本国语文之外的语文公布或提供信息,但第 2.2 款中的规定除外。 2. 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 2.1 每一成员应通过互联网提供并在可行的限度内酌情更新下列信息: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 全国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 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大量提 及通过海关互联网站等渠道公开海关政府信息。 实施情况 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海关及相关商务管理机构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渠 道,中国海关除了门户网站,还采用微信、微博、手机 APP 等渠道 发布信息。中国海关门户网站 2017 年实现了大幅改版。2018 年进出 境检验检疫划入海关后,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已经开始发布进出境检验 检疫相关信息,为此专门设置了部分栏目,并且开始逐步收入此前进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出境检验检疫相关政策信息,相关信息发布与更新已经实现常态化。 2019 年,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再次改版,对栏目设置进行了调整,一些 原有的实用内容被调整到新的栏目下,导致用户无法顺利找到相关内 容,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不便。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建议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更加突出用户导向、功能导向和服务导向,按照用户 定位对栏目进行归纳精简,保持栏目设置的稳定性和内容更新的动态化。 (a)关于其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的说明,包括申诉或审查程序,从而使政府、贸 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获悉进口、出口和过境所需的实际步骤; 参见 1.1(a)。 (b)对该成员进口、自该成员出口和经该成员过境所需的表格和单证; 参见 1.1(a)。 (c)咨询点的联络信息。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 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获取方式,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 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实施情况 通过中国海关网站“相关链接”栏目,可获得各个口岸海关的网址、 办公地址以及办公电话。各直属海关门户网站的“交流互动”栏目设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5 有“业务咨询”子栏目,接受各类业务在线咨询。2018 年出入境检验 检疫划入海关后,海关总署已经明确: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的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可向海关总署提出。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 术法规研究中心(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WTO/TBT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两块牌子)提供 相关咨询服务。(见链接 1.76、1.77)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2.2 在可行的情况下,第 2.1(a) 项所指的说明还应以 WTO 正式语文之一提供。 实施情况 WTO 规定了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中国海关总署官 方网站有英语版,但内容稀少且更新有所滞后,法规、公告等本条所 列绝大部分内容没有提供。 2018 年进出境检验检疫划入海关后,原质检总局网站不再更新,进出 境检验检疫类信息开始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发布,但相关英文内容依 旧缺乏,尤其是先前检验检疫类政策的英文版本几乎空白。 总体评价 实施不充分。相关信息尤其是法规政策等实用内容的英文版本不够全 面,刊发严重滞后。 建议 借鉴、参考韩、日等国家海关的经验,及时提供法律规章的英语翻译 文本。 2.3 鼓励各成员通过互联网提供更多与贸易有关的信息,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立法以及 第 1.1 款所指的其他项目。 实施情况 自 2001 年中国加入 WTO 以来,包括商务部、海关以及其他担负跨境 贸易管理职责的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了大量涵盖立法、进出口管理、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税费、归类、贸易许可等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信息。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对所有政策法规都进行了“有效、失效、部分修改” 的详细效力标注,极大方便了用户检索使用。 进出境检验检疫划入海关后,新出台的政策均由中国海关发布,其原 先的相关政策也在逐步整合收入中国海关门户网站。 总体评价 实施相对充分。 3. 咨询点 3.1 每一成员应在其可获资源内,建立或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回答政府、贸易 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第 1.1 款所涵盖事项提出的合理咨询,并提供第 1.1(a) 项中所指需 要的表格和单证。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 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获取方式,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 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海关根据下列情况以书面形 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分别作出答复: (九)申请内容应当通过业务咨询、投诉举报、信访、统计咨询等其 他途径办理的,应当指引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办理。”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对外办公窗口均接受公众咨询。 海关官方网站均设置了网络咨询窗口。 中国海关在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开通了免费的“12360”热线咨询电 话,进出境检验检疫划入海关后,原质检总局“12365”热线电话的进 出境检验检疫类业务受理转到海关“12360”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 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WTO/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7 TBT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在中国 WTO/TBT-SPS 通报咨询网连续发布 WTO/TBT-SPS 中国国家咨询点报告。这两个中心挂靠原质检总局国际 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机构改革后,其相关职能随该中 心转入海关总署。(见链接 1.78) 截至目前,中国有关 WTO/TFA 的咨询点尚未建立。根据中国实施贸 易便利化协定制度安排,包括咨询点在内的贸易便利化有关工作由中 国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即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承担。中国商务部开通了 WTO/FTA 咨询网站(简称“世贸咨询网”), 提供的服务和信息逐渐丰富。(见链接 1.79) 总体评价 实施较充分,但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功能发挥有待进 一步提高。 建议 海关对需要由进出口企业填制、使用的表格、单据进行汇总梳理,统 一在网上公布并提供下载功能。 另外,检验检疫涉及业务领域较为复杂(商检、动植检、卫检,食品), 技术专业性知识较强,建议提升“12360”系统话务员的关于检验检疫 类业务的综合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中国借鉴现有的 WTO/TBT 咨询点和 WTO/SPS 咨询点经验,尽快建立 正式的 WTO/TFA 咨询点。 3.2 一关税同盟的成员或参与区域一体化的成员可在区域一级建立或设立共同咨询点, 以针对共同程序满足第 3.1 款的要求。 实施情况 目前不存在这种情况。 3.3 鼓励各成员不对答复咨询和提供所需表格和单证收取费用。如收费,成员应将其 规费和费用限制在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以内。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海关依申请提供海关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 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 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政府信息。 海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 申请、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 关费用。” 实施情况 海关目前提供的咨询服务一般不提供表格、单证。此类情况如有零星 发生,均不收取费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则可在中国海关 门户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免费下载。 总体评价 实施较为充分,但有待进一步完善。 3.4 咨询点应在每一成员设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答复咨询和提供表格及单证,该时限 可因请求的性质或复杂程度而不同。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收到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海关应 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 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海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 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实施情况 海关 12360 服务热线对简单的咨询内容提供即时答复。 复杂的问题,商请专业人士提供答复,没有设定时间限制。 网上咨询,目前均未设定咨询答复时限。各直属海关网站的网上咨询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9 及回复情况,包括回复时间和回复内容,都在该网站“交流互动”栏 目的“业务咨询”子栏目对外公布。 总体评价 实施较充分,答复复杂问题的能力和答复时效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议 除网上咨询外,将热线电话、邮件申请等各类渠道的咨询及答复情况, 包括答复时间进行定期总结并对外公布,不断提高咨询服务实际功效 和质量。 4. 通知 每一成员应向根据第 23 条第 1.1 款设立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 通知下列事项: (a)公布第 1.1 (a) 至 (j) 项中各项目的官方地点; (b)第 2.1 款所指的网站链接地址;及 (c)第 3.1 款所指的咨询点联络信息。 实施情况 中国成立了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贸易便利化 协定》生效后,该联席会议对外名称为中国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 但该委员会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举措很少,作用有待发挥。(见链 接 1.80)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2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第 2 条: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 1. 评论机会和生效前信息 1.1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向贸易 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机会和适当时限,就与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 相关的拟议或修正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评论。 规章及制度 中国在国家层面上已有较为完备的相关法规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 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 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见链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条规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见链接 2.2) 国务院令第 694 号、第 695 号分别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 行政法规 制定程序条例 >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 的决定》,对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程序,详细规定了细节以贯彻落实《立 法法》规定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见链接 2.3、2.4) 国办发〔2019〕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 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就制定有 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 商会意见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见链接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与外商投 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 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 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21 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 馈采纳的情况。(见链接 2.6) 中国海关制定颁布了相应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明确了海关立法工作“公 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海关立法”的原则; 规定了海关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并规定规章内容涉及行政相 对人重大利益或者征求意见时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可以举行立 法听证会。(见链接 2.7) 实施情况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都在网上设有法律草案征集意见相应栏目。(见链 接 2.8、2.9) 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网站征求意见的海关相关项目为 0。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设置了专门栏目征求意见,并提供公开发表建议的 渠道。2021 年,网站公开征求立法建议 9 次,涉及海关立法 13 项, 网站征集建议 43 条。(见链接 2.10) 2021 年 5 月起,海关总署网站“最新文件”栏目文件发布页面,开放 网民留言功能,主动收集和掌握社会公众对最新出台的海关政策制定 和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网站未提供收集到的反馈与评价情况。 中国已按照 TBT 协定要求,将其技术法规在拟生效实施前通报给成员 国,供其评议。(见链接 2.11) 另外,除法律、法规、规章外,海关其他的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 对外征求意见的数量不多。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制度安排基本到位,主动拓展公众参与评论的范围和渠道, 实施较好,海关对收集到的评论进行反馈以及公众参与评论程度有待 提高。 建议 1. 海关总署曾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至 9 月 22 日对《海关立法工作管理 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 2021 年 8 月,尚未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2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完成修订。建议按照《立法法》和国务院令第694 号、第695 号的原则、 程序等规定,尽快完成《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修订,同时采取 有效措施,使《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得到充分实施。 2.就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管理流程以及系统程序开发任务书等事项, 事先征求行政相对人及公众意见,避免管理流程出台或者系统上线运 行后,企业使用不便,反而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业运营成本。 3. 网上征求意见的,应该鼓励并积极引导公开交流、讨论,立法机构 应该对公众以及商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及时反馈。 4. 建议定期(如每半年)就出台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 况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参加立法效果评估。 1.2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保证与 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新立或修正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在生效 前尽早公布或使相关信息可公开获得,以便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 规章及制度 中国在国家层面上已有较为完备的相关法规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条规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 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 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 服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 和规章均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并规定例外情形。 国务院第 711 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 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见链接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与外商投资有 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 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 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23 第九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 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中国海关曾经制定颁布相应的部门规章,但已废止。2014 年 2 月,海 关总署令第 215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2020 年 12 月,海关总署令第 244 号废止该办法。目前,海关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海关总署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见链接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除特殊 情况外,海关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 30 日后施行。 2021 年 5 月,海关总署办公厅印发《2021 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要求“除疫情疫病或其他重大紧急情事外,参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管理要求,海关规范性文件(公告)应当留有充分、合理的生效准 备期,最大程度减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等特殊非正常情况”。(见 链接 2.14) 实施情况 2021 年,海关公布规章 5 部,修改 3 部,废止 3 部,除废止规章的决 定自海关总署令发布之日起生效外,公布和修改规章的决定与规章正 式实施之间均超过 30 日。 《2021 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海关政策文件制发后,原 则上对社会公开不得早于内部公开(至少 2 个工作日),为内部流转 传达、宣贯培训、执行落实留有必要的施行准备期”,与“尽早公布” 的要求相悖,不利于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知晓。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制度安排到位,在规章层面实施充分,在政策文件层面由于 指导思想偏差导致实施退步。 1.3 关税税率的变更、具有免除效力的措施、如遵守第 1.1 和 1.2 款则会影响其效力的 措施、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措施或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微小变更均不在第 1.1 和 1.2 款 适用范围内。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2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 磋商 每一成员应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其领土内的贸易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 之间进行定期磋商。 规章及制度 无明文规定。 实施情况 2020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 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明确要求建立常态 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见 链接 2.15) 海关对于和商界进行磋商事项持开放态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 定期组织和企业、商会之间举行对话磋商活动,但目前海关与商界的 磋商活动安排尚未形成规范的定期磋商机制。 总体评价 实施态度积极,但未能制度化、规范化。 建议 1. 建议中国海关制定、建立和商界的定期磋商机制,并在参与代表、 磋商议题等方面采用更加灵活、务实的方式,广泛吸收商界各方面代 表反映情况、意见及建议。 2. 对重大、紧急及涉及面广泛的问题,应该有更加畅通、有效的信息 反馈渠道以及解决机制。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25 第3条:预裁定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23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8 年 2 月1日起实施,中国海关正式开始施行预裁定制度。(见链接 3.1)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4 号《关于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 定管理暂行办法 > 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海关预裁定制度实施相关事项 作出明确规定。该公告规定,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海关不再受理海关 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申请。(见链接 3.2) 但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目前仍然有效。(见链接 3.3)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见链接 3.4) 实施情况 2001年12月24日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至 2020 年 8 月底的十几 年间,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归类行政裁定的实例有 11 份 (2015 年 2 份、2016 年 5 份、2017 年 3 份、2018 年 1 份),共对 22 项商品作出归类行政裁定;原产地行政裁定实例有1 份(2017年 1 份), 涉及 1 项原产地行政裁定。2019 年至今,由于预裁定制度充分实施, 海关没有再作出新的行政裁定。(见链接 3.5)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发布、2018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 23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可以在货 物进出口的三个月前,对商品的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事项可以向海 关申请预裁定。从该规定实施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全国海关共受 理并制发预裁定 4004 份。 自 2016 年起,中国海关开始逐步实施归类尊重先例制度,并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发布了 2016 年第 66 号公告,上线试点运行了“归类先 例辅助查询系统”,试点范围覆盖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2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 80、81、82 章商品,涉及公式定价、特 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 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见链接 3.6) 总体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中国海关对预 裁定的制度设计已经比较完善,实施情况良好。 1. 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 申请人作出预裁定。如一成员拒绝作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 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 规章及制度 海关相关规章制度对海关预裁定申请的受理和作出裁定的期限,分别 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章文号 申请受理期限 作出裁定期限 预裁定 海关总署第 236 号令 10 日 60 日 行政裁定 海关总署第 92 号令 15 个工作日 60 日 对海关拒绝受理预裁定申请的,海关总署92 号令和海关总署 236 号令, 均规定了必须向申请人提供拒绝的书面理由。 实施情况 预裁定制度实施平稳、迅速,值得肯定。 2. 如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出现下列情形,则一成员可拒绝对一申请人作出预裁定: (a)所提问题已包含在申请人提请任何政府部门、上诉法庭或法院审理的案件中; 或 (b)所提问题已由任何上诉法庭或法院作出裁决。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 236 号令第九条规定,海关规章或者公告对申请预裁定的海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27 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或者申请同一事项已经被受理的,海关可以 拒绝受理;海关总署 92 号令第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实施情况 充分实施。 3. 预裁定在作出后应在一合理时间内有效,除非支持该预裁定的法律、事实或情形已 变化。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预裁定制度对预裁定的有效期作出了明确规定,预裁定决定 书在作出之日起的三年内有效,但根据海关总署 92 号令作出的行政裁 定,除非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否则将一直有效,因情况变化而失 效的,海关将公告撤销原行政裁定。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的预裁定时效制度,已经得到充分实施。 4. 如一成员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 定的依据。对于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定,该成员仅可在该预裁定依据不完整、不正确、 错误或误导性信息作出的情况下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 规章及制度 对预裁定决定的撤销要通知当事人,以及何种情形下可以撤销已作出 的预裁定,中国海关预裁定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 文件不真实或不完整,以及海关作出裁定错误等因素,海关均可以撤 销预裁定决定。 实施情况 预裁定的撤销制度,中国海关已经充分实施。 5. 对于寻求作出该裁定的申请人而言,一成员所作预裁定对该成员具有约束力。该成 员可规定预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2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依据预裁定相关规定作出的预规定决定,对全国海关以及申 请人裁定的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 92 号令作出的行政 裁定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实施情况 预裁定的法律效力,已经得到充分实施。 6. 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 (a)申请预裁定的要求,包括应提供的信息和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申 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 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4 号《关于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 定管理暂行办法 > 有关事项的公告》以附件形式提供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电子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 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主要包括 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三) 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五)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 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 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 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 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29 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该办法以附件形式提供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文档。 (b)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海关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预裁定决定书》应 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 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海 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裁定。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 (c)预裁定的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预裁定 决定有效期为 3 年。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 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 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海 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第十八条规定:“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7. 应申请人书面请求,每一成员应提供对预裁定或对撤销、修改或废止预裁定的复审。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 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3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 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 应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 定。”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 (七)款规定:“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等涉 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实施情况 行政复议制度实施充分,但企业对预裁定或者行政裁定不服的,海关 虽然给予企业申请复议的权利,却至今尚未有企业提出复议的案例, 可能企业对这一权利认知度不高,或者企业对胜诉的期望值不高。 8. 每一成员应努力公布其认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具有实质利益的预裁定的任何信息, 同时考虑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需要。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以公告形式公布行政裁定,并在官方网站公布预裁定决定, 同时,对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实施情况 充分实施。 9. 定义和范围: (a)预裁定指一成员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决定,其中 规定该成员在货物进口时有关下列事项的待遇:   (i)货物的税则归类,及   (ii)货物的原产地。 (b)除第(a)项中所定义的预裁定外,鼓励各成员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预裁定:   (i)根据特定事实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适当方法或标准及其使用;   (ii)成员对申请海关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性;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1   (iii)成员关于配额要求的适用情况,包括关税配额;及   (iv)成员认为适合作出预裁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c)申请人指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合理理由的人员或其代表。 (d)一成员可要求申请人在其领土内拥有法人代表或进行注册。在可行的限度内, 此类要求不得限制有权申请预裁定的人员类别,并应特别考虑中小企业具体需要。这些要 求应明确、透明且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在预裁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前的三 个月内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申请裁定的内容涉及商品归类、货物 价格和货物原产地,关税减免和关税配额问题还未列入裁定范围;具 有预裁定申请资格的主体,不局限于进出口外贸代理人,与进出口活 动有关的生产企业也可以申请裁定。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3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第 4 条:上诉或审查程序 规章及制度 中国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见链接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见链接 4.2)。 中国海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制定颁布了《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见 链接 4.3); 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对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 行政复议的,向海关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以中国海关的名义对 外执法。原《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已经废止。(见链接 4.4) 实施情况 2015 年,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43 起,案件类型包括行政处罚、 纳税争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责令退运、海关政府信息 公开等,其中审结的复议案件中,复议纠错率为 12%。2015 年全国海 关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 41 起。已审结的 18 起案件中,原告撤诉 11 起, 海关胜诉 7 起。 2016 年,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94 起,其中维持65 起,驳回1 起, 撤销 10 起,撤销并要求重做 15 起,调解 2 起,中止 1 起。2016 年, 全国海关共发生诉讼 44 起,一审审结 30 起,海关胜诉 14 起,海关败 诉 1 起,当事人撤诉 15 起;二审审结 5 起,海关胜诉 4 起,当事人撤 诉1起。 2016 年,质检系统(因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复议及应诉数据计入地方 人民政府统计范围,本次统计数据仅包括总局本级及垂直管理的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的复议应诉案件)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301 件, 综合纠错率为 36.46%。其中举报投诉类 177 件,占 58.8%;信息公开 类 73 件,占 24.3%;行政许可类 19 件,占 6.2%;行政不作为类 12 件, 占 4%;行政处罚类 9 件,占 3%;行政强制类 2 件,占 0.7%;行政确 认 1 件,占 0.3%;其他类型 8 件,占 2.7%。 2017 年,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74 起,案件类型包括行政处罚、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3 纳税争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责令退运和海关信息公开等, 其中审结的复议案件纠错率为 11.4%。2017 年全国海关共发生行政诉 讼案件 82 起,同比增长134%。已审结的案件中,未发生海关败诉情形。 2017 年,检验检疫系统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193 起,办理行政诉讼案 件 28 起。 2018 年,中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273 起,同比增长 56.9%;办 理行政应诉案件 108 起,同比增长 31.7%。(见链接 4.5) 2019 年,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224 起,办理行政应诉案件 99 起,海关复议、诉讼的纠错比例与以往各年基本相同,主要案件类型 为行政处罚、纳税争议、信息公开和行政强制等。 2020 年,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188 起,办理行政应诉案件 77 起,海关复议纠错比率为 18.5%,行政诉讼中未发生海关败诉的情形。 主要案件类型为行政处罚、纳税争议、信息公开和行政强制等。 总体评价 海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得到较充分的实施。 1. 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所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权: (a)向级别高于或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官员或机构提出行政申诉或复查或由此类 官员或机构进行行政申诉或复查;及 / 或 规章及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见链接 4.6) 实施情况 2020 年度,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188 起,办理行政应诉案件 77 起,海关复议的纠错比率为 18.5%,诉讼案件中海关未发生败诉的 情形,主要案件类型为行政处罚、纳税争议、信息公开和行政强制等。 总体评价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3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充分实施。 (b)对该决定进行司法上诉或审查。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见链接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 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 的审查申请。”(见链接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 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 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链接 4.9) 海关总署第 25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 定》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 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的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 审查申请。”(见链接 4.10) 实施情况 2017 年海关行政诉讼案件 82 起,2018 年海关行政诉讼案件 108 起, 2019 年海关行政诉讼案件 99 起,2020 年海关行政诉讼案件 77 起,当 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胜诉的机率较低,但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当事 人与海关和解,并由当事人撤销起诉的案件比例较高,一定程度上, 这也是通过司法审查纠正海关执法的一种形式。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比较充分。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5 2. 一成员的立法可要求在司法上诉或审查前开始进行行政申诉或复查。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 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 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上述纳税争议事项法律要求复议前置外,海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或者强制措施等其他事项,可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比较充分。 3. 每一成员应保证其上诉或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 总体评价 中国以非歧视的方式履行其上诉或复议程序 , 无论是公司或是自然人, 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也无论是 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其上诉或复议的程序和权利都是相同的,不 存在任何身份歧视的问题。 4. 每一成员应保证,如根据第 1(a) 项作出的上诉或审查决定: (a)未在其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或 (b)未能避免不适当拖延, 则申诉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上诉或由此 类机关进一步审查或向司法机关寻求任何其他救济。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 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 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 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3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 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 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 (一)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三)经申请人同意的; (四)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总体评价 中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对复议或者诉讼的期限有明确且 具强制性的约束,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均不得随意延期作出复议决定 或者随意延期作出司法判决,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 也会依法适用中止程序,延期因素消除后重新启动复议或者司法程序。 同时,对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 措施。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5. 每一成员应保证向第 1 款所指人员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以便使其能够在必要 时提出上诉或审查。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 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见链接 4.11)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7 海关总署第 25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 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 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证等权利。”(见链接 4.12) 实施情况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列明违法的事实,以 及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就其他事项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的,也均可 提供相应的行政执法依据。 总体评价 实施较为充分。 6. 应鼓励每一成员将本条规定适用于海关以外的相关边境机构所作出的行政决定。 实施情况 除海关及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外,其他边境机构也都建立了相应的 上诉或审查程序。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外汇 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 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见链 接 4.13)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 ) 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 商务部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 ) 法律、法规授权并由商务部直接管理的组织 的具体行政行为。”(见链接 4.14) 建议 海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情况良好,但也应注意在企业行使 法律救济权利时,因为法律救济成本过高,或行使救济权可能导致进 出口货物放行受阻或延期等原因而自愿放弃,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3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受到非法律因素干扰,影响公正裁决的,海关总署应该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进出口商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上述阻碍因素,例如清楚有 些海关以增加查验率、增加稽查和调查次数等作为压力,劝说企业撤 回复议、诉讼请求等现象。 另外,新《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之后,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并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海关行政处罚等行政决 定作出的依据公开程度有待提升,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 “海关 2 号行政解释”等,属于非公开的执法文件,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中,企业无法要求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审查上述内部文件的合法 性和合理性,希望海关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公开海关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9 第 5 条: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见链接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见链接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见链接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见链接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见链接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见链接 5.6)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见链接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见链接 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见链接 5.24)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见链接 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见链接 5.26) 《海关化验工作制度》。(见链接 5.27)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01 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 法的公告》。(见链接 5.28)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见链接 5.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见链接 5.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见链接 5.38) 实施情况 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保护本国居民、动植物健康的卫生检疫、 动植物检疫制度。 一旦发生卫生、动植物疫情,国家对相关的疫情发布、撤销以及限定 口岸进出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海关一旦决定对进口货物实施扣留,规定了相应的扣留程序。海 关规定扣留货物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扣留法律文书应当由当事人或 者其代理人签字。 中国海关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结果可 以为上述机构接受。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4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中国政府公布了有关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化验室以及认证机构名录。 总体评价 本条款在中国得到了充分实施。 1. 增强监管或检查的通知 如一成员采用或设立对其有关主管机关发布通知或指南的系统,旨在增强对通知或指 南所涵盖食品、饮料或饲料的边境监管或检查水平以保护其领土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 生命或健康,则通知或指南的发布、终止或中止的方式应适用以下纪律: (a)该成员可酌情根据风险评估发布通知或指南; (b)该成员可发布通知或指南,从而使通知或指南仅统一适用于据以作出通知或指 南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条件适用的入境地点; (c)如据以作出通知或指南的情形不复存在或变化后的情形可以具有较低贸易限制 作用的方式处理,则该成员应迅速终止或中止该通知或指南; (d)如该成员决定终止或中止通知或指南,则应酌情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 公布终止或中止声明,或通知出口成员或进口商。 规章及制度 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见链接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在国内 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 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 ( 一 ) 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 ( 二 ) 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 运出; ( 三 ) 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 四 ) 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 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 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 (见链接 5.2) 中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明确: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 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 封锁有关口岸。 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见链接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41 ( 境 ) 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 急预防措施: ( 一 ) 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 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 二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 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 三 ) 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 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 四 ) 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 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见链接 5.4) 中国对食品包括进出口食品安全制定了管理制度。(见链接 5.5、5.6) 另外,《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对出入境货物、物品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适当程度时,海关 总署发布警示解除公告。”(见链接 5.7) 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和队伍划入海关后,相关工作也由海关完成。(见 链接 5.8)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海关等相关部门采取了下列措施: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 1 号)》。 (见链接 5.9) 《移民局部署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公民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见链 接 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0 年第 1 号》。(见链 接 5.11)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见链接 5.12) 《文化和旅游部提醒中国游客暂勿前往新冠肺炎疫情严重的国家旅 游》。(见链接 5.13) 《亚太经合组织贸易部长发表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特别声明 >》。 (见链接 5.14) 《所有乘飞机来澳门人士须在登机前出示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报告》。(见 链接 5.15)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调减国际客运航班量的通知》。(民航发〔 2020〕12 号)(见链接 5.16) 《民航局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见链接 5.17)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4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目的地为 北京的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的公告 ( 第 2 号 ) 》。(见链接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暂停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内地居民前往 香港地区商务签注》。(见链接 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暂时停止持有效中国 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的公告》。(见链接 5.20)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关于防控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见链接 5.21)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 明卡制度的公告》。(见链接 5.22)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明确:发生卫生疫情时,可以指定特定的 入境口岸。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2. 扣留 如申报进口货物因海关或任何其他主管机关检查而予以扣留,则该成 员应迅速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 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 , 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 , 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 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 并可以加施海关封志。加施海关封志的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见链接 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43 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海 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 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 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 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见链接 5.24) 质检总局令第108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当事人签收,由当事人在《送 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见链接 5.25) 实施情况 海关扣留货物会向申报人发送扣货通知单。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3. 检验程序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17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化 验工作制度》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01 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见链接 5.26、5.27、5.28) 海关总署令第 17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见链 接 5.29)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4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有较为完备的检验程序规定,海关总署还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3.1 在对取自申报进口货物的样品的首次检验为不利结果的情况下,一成员应请求可 给予第二次检验的机会。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 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 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 应当注明‘复验’字样。”(见链接 5.30) 《海关化验工作制度》第八章“复验”规定:“第三十九条 收发货人 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 15 日 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送验海关应当自收到复验 申请之日起 3 日内,通过‘中国海关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将《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申请单(复验)》(格式文本见 附件 7)转送海关化验中心。送验海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海关化验中心提出复验申请。收发货 人或者其代理人、送验海关对同一样品只能提出一次复验申请。 第四十条 海关化验中心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送验样 品重新化验,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复验)》 (格式文本见附件 8),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 公布鉴定结论。原化验人员不得承担复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 委托化验机构不承担复验工作。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45 送验海关对委托化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海 关化验中心申请复验,送验海关应及时将留存样品送抵海关化验中心。” (见链接 5.31) 中国海关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五条规定:“报检人对主 管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 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报检人对同 一检验结果只能向同一海关申请一次复验。”(见链接 5.32) 实施情况 海关给予第二次检验的机会。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3.2 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公布可以进行检验的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或 在其提供第 3.1 款所规定机会的情况下,向进口商提供这一信息。 实施情况 国家公布了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名录、检验机构名录。(见链接5.33、5.34、 5.35) 海关公布了化验标准和化验方法。(见链接 5.36)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3.3 一成员在货物放行和结关时应考虑根据第 3.1 款进行的第二次检验的结果(如有), 如可行,可接受此次检验结果。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九条规定:“海关自收到 复验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充分实施。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4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第 6 条: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和处罚相关的规费和费 用的纪律 总体评价 1. 中国政府各部门持续推进进出口相关收费的精简和降费工作。 2. 海关在减少收费项目、公布收费信息方面做出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效, 海关事业性收费和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得以进一 步清理和规范,此条款各项要求在海关得到较为充分的实施。 1. 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一般纪律 1.1 第 1 款的规定应适用于除进出口关税和 GATT1994 第 3 条范围内的国内税外的、 各成员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费和费用。 1.2 有关规费和费用的信息应依照第 1 条予以公布。该信息应包括将适用的规费和费 用、征收此类规费和费用的原因、主管机关以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规章及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7 号发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 二十一条规定: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 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二) 制定价格的依据;(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四)作出决定的 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定价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制定价格的决定。(见链接 6.1) 国办发〔2018〕53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 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 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见链接 6.2) 国办发〔2018〕10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 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抓紧制定公布口岸收费目录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47 清单。(见链接 6.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财税〔2018〕122号)要求: 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在口岸现场及口岸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本地 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清单内容应当包括收 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见链接 6.4) 实施情况 2020 年 12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第 7 号公告发布《政府 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版),调整政府定价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其中,涉及进出口环节的中央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仅有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 1 类,清单具体列明了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 主管部门和定价方法(方式)。(见链接 6.5) 上述收费根据 2019 年 3 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的《港口 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 号)收取,办法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见链接 6.6) 海关在门户网站公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政策,并对海关 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集中公示。(见链接6.7、6.8) 2021 年 2 月,海关总署网站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根据《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 政 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 的通知》规定收取信息公开处理费, 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原因、主管机关以及支付时 间和方式。这是目前海关收取的唯一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链接6.9、 6.10) 各地口岸管理部门网站已公布本地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见链接6.1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3 新增或修订的规费和费用的公布与生效之间应给予足够的时间,但紧急情况除外。 此类规费和费用在有关信息公布前不得适用。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4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规章及制度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决定应 当载明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实施情况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与进出口相关的沿海、长 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依据的《港口 收费计费办法》于2019年3月13日修订,3月18日发布,自4月1 日起执行。 海关收取信息公开处理费,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发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4 每一成员应定期审查其规费和费用,以期在可行的范围内减少数量和种类。 规章及制度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 定价机关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并适时进行后 评估。 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如果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 重大变化,定价机关应当适时调整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 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 号)要求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 价项目层级,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通过自评估、聘请 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评估。 (见链接 6.12) 2020 年 11 月,国办发〔2020〕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 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 求 2020 年底前开展港口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见链接 6.13) 2021 年 4 月,国办发〔202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49 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清理规范口岸 收费,包括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 减并港口收费项目等。强调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外无收费。同时, 对政府依成本定价的收费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及时调整 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收费主体,开展典 型成本调查,为合理规范收费提供依据。(见链接 6.14) 实施情况 2008 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海关先后取消、暂停了由 海关收取的涉及进出口的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规定收取信息公开处理费,这是目前海关收取的唯一一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在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 规范收费行为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加强督导,督促港口经营 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 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 12328 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该《办法》 有效期 5 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 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 2020 年 3 月,为应对 COVID-19 疫情影响,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自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 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 20%。6 月,延长免征进出口货 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0 年12月31日24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 < 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 > 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235 号),要求到 2022 年,科学规 范透明的收费机制基本形成,口岸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明 显改善,进出口合规成本明显降低。进一步减并港口收费项目,研究 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 准,进一步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研究推进货 物港务费改革。根据形势变化,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研究明 确 2020 年港口建设费征收期满后相关政策。(见链接 6.15) 2021 年 3 月,财政部 2021 年第 8 号《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5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见链接 6.16) 2021 年 8 月,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发布《关 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 发〔2021〕85 号),要求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优化收费公示制度 和收费服务模式和加大进出口环节收费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清理规范 收费,进一步降低进出口环节费用。(见链接 6.17) 总体评价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定期审查收费数量和种类的制度,但各部门多次采 取有效措施,取消、暂停或者降低与进出口相关的收费。实施较为充分。 2. 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海关业务办理规费和费用的特定纪律 海关业务办理规费和费用: (i)应限定在对所涉特定进口或出口操作提供服务或与之相关服务的近似成本内; 且 (ii) 如规费和费用针对与办理货物海关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而收取,则无需与特定 进口或出口作业相关联。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目前收取滞报金、滞纳金两项费用,仅有信息公开处理费一 项行政性收费项目。 海关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集中公示的9 项收费中, 8 项采用市场调节价作为收费标准,1 项采用政府管理价和市场调节价 作为收费标准。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3. 处罚纪律 3.1 就第 3 款而言,“处罚”应指一成员的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1 要求而作出的处罚。 3.2 每一成员应保证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行为的处罚仅针对其法律所 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 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见 链接 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关发 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应当立案调查。(见链接 6.19) 2021 年 6 月,海关总署令第 250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 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结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内容, 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一般规定、案件调查、行政处理决定、听 证程序、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处理决定的执行等程序进行明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海 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凿充 分,违法行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合理适当。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见链接 6.20)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见链接 6.17) 3.3 处罚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实施,并应与违反程度和严重性相符。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海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5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目前尚未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依据事实和情节实施处罚并与违反程度严重性相符实施充 分,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尚未落实。 建议 建议建议尽快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加执法的透明度。 3.4 每一成员应保证采取措施以避免: (a)在处罚和关税的认定和收取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及 (b)形成对认定或收取与第 3.3 款不符的处罚的一种激励。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 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 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 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收缴的罚款,全部 上缴中央国库。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3.5 每一成员应保证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进行处罚时,应向被处罚人 提供书面说明, 列明违法性质和据以规定处罚金额或幅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程序。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对处罚程序有明确规定。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3 总体评价 制度完善,实施充分。 3.6 如一当事人在一成员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前自愿向海关披露其违反海关法律、法 规或程序性要求的行为,则鼓励该成员在确定对其的处罚时,适当考虑将此事实作为可能 的减轻因素。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 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 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见链接 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主 动披露制度。(见链接 6.22) 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178 号《关于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 管理办法 > 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 或者 5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见链接 6.23) 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161 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 的公告》,明确了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海关不予 行政处罚的情形和程序要求。(见链接 6.24) 总体评价 海关已确立主动披露制度,并针对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明确公布了 不予处罚的情形,但尚未取得显著成效。 建议 1. 尽快完善实施主动披露的相关具体制度,增强当事人对主动披露后 果的可预期性。 2. 及时公布主动披露数据、案例等,推动当事人主动进行披露。 3.7 本款规定应适用于对第 3.1 款所指的对过境运输的处罚。 实施情况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5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同样适用过境货物。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5 第 7 条:货物放行与结关 1. 抵达前业务办理 1.1 每一成员都应采用或设立程序,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 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办理业务,以期在货物抵达后加快放行。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舱 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 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 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见链接 7.1)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海关总署令第 235 号《关于公布 < 海关总署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的令》,其中第二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公布) 作如下修改:(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 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该条款取 消了对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需提交理货报告方可办理查验、 放行手续的要求。(见链接 7.2) 海关总署监管司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发布监管函〔2018〕45 号《关于 明确进口报关单放行规则修改相关事项的通知》,进口报关单放行判 断原始舱单“理货正常”标志调整为“确报”标志。(见链接 7.3) 2014 年 10 月 22 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第 74 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 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 单)数据。”该公告第二条明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 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 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 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 关监管场所前 3 日内向海关申报。”(见链接 7.4)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5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一些地方海关也开始在总署 74 公告的基础上,明确并发布本关区内提 前申报的具体操作细节,如上海海关和长沙海关,但主要是在出口领 域实施。(见链接 7.5 和 7.6) 2018 年 8 月 9 日,厦门海关 12360 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名为《干货 | 进 口提前报关这几个操作你要注意啦!》的文章,第一次比较清晰地说 明了海运进口货物提前申报的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见链接 7.7) 2018 年 8 月 23 日,上海海关12360 热线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名为《来来来, 进口“提前申报”模式了解一下》的文章,对进口“提前申报”进行 了较为清晰、详细的解析。(见链接 7.8) 2018 年 8 月 31 日,上海市口岸办发布《关于上海口岸推进货物申报 全面提速压缩进口整体通关时间的通知》(沪口岸政〔2018〕50 号), 提出“面向所有海运和空运货物(含分拨货物)、所有信用企业、所 有通关类型全面推行进口‘提前申报’”。(见链接 7.9) 2019 年上半年,越来越多的地方海关发布通知实施出口“提前申报, 运抵放行”模式,海运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涉及 厦门、天津、上海、宁波、黄埔、石家庄等地海关。(见链接7.10-7.13) 2019 年 3 月 20 日,海关总署下发署综函【2019】107 号《关于进一步 明确“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 ‘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装运、配载等于原因造成货物变更 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进出口企业、单位适用“提前申报” 业务模式下,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 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免予 处罚。此后各直属海关以公告形式将总署这一通知向企业传达。比如 上海海关 2019 年第 4 号公告《上海海关关于开展报关差错记录复核工 作的公告》(见链接 7.14) 2019 年 4 月,海关总署在《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 2020 框架方案》 中提出了完善提前申报制度的建议:加强与口岸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 的协同、推动实现进口卸货直提(船边直提)、完善出口提前申报管理, 在符合条件的口岸实现运抵直装。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两步申报”模式在全国全面推广,其为进口货 物的提前申报进一步创造了条件:两步申报的第一步申报,只需申报 9+2+N 项概要信息,这使得进口商在未获得充分申报信息的情况下, 就可以做出概要申报的提前申报动作。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7 实施情况 制度完备,实施充分,目前进出口企业采用“提前申报”模式已常态化。 提前申报修改报关单相关信息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免除了企业的顾虑。 但目前各地海关在实际执行中,进出口的提前申报率已成为海关 KPI 考核指标,一些地方海关为了提高提前申报率,对企业因客观原因而 不能提前申报的情况作出退单、不允许在当地申报等处理,甚至要求 货物退运,增加了企业成本,有悖于推行“提前申报”政策的初衷。“提 前申报”应为企业依据其自身和货物情况的自主选择项,而不应成为 海关为了完成其考核指标强加于企业的必选项。这一点,建议海关总 署给予明确指示,避免各地海关为了片面提高提前申报率而采取实际 加大进出口企业成本、复杂通关操作流程的做法。另,对于进口货物, 按照第 74 号公告第六条“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这一规定就使得企业可 能面临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时遇到税率和汇率变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 办理退补税的复杂操作。 有关进口卸货直提(船边直提)、出口运抵直装,各地海关在 2020 年 3 月以来屡有宣传报道(见链接 7.15-7.19),公众号《平说关事》也 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见链接 7.20) 建议 1. 进出口提前申报率不能单纯作为海关 KPI 考核的绩效指标,提前申 报实施的效果如何,应以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实际通关感受作为最重要 的评判依据。 2. 卸货直提(船边直提)、出口运抵直装是一个高度理想化的作业模式, 大范围实施难度很大,不宜全面推广;相比于直提和直装,更加切合 实际的优化措施是海关对进出口口岸查验和不查验两类货物实施分流 处理。 1.2 每一成员应酌情规定以电子格式提交单证,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处理此类单证。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全面实施自动化通关系统,舱单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均 可以电子方式提交。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 作业也实现了无纸化。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5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8 年,中国海关还对检验检疫转隶后部分单证的电子化工作予以推 进。(见链接 7.21) 2018 年 10 月 9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2018 年第 82 号《关 于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公告》。(见 链接 7.22) 2018 年 10 月 29 日和 30 日,海关总署连续发布 9 个公告(2018 年第 145-153 号公告),对 21 种联网证件实施联网核查。(见链接 7.23) 2018 年 11 月 5 日,人民网发布新闻:11 月 1 日起进出口环节监管证 件联网核查实现全覆盖。(见链接 7.24) 2018 年 12 月 4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180 号《关于全面开展舱 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的公告》。(见链接 7.25) 2018 年 12 月 10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193 号《关于全面推行 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见链接 7.26) 2019 年 3 月 25 日,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2019 年 第 56 号《关于 < 进口药品通关单 > 等 3 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 查的公告》。(见链接 7.27)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2. 电子支付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限度内,采用或设立程序,允许选择以电子方式 支付海关对进口和出口收取的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 规章及制度 2011 年 3 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17 号《关于开展海关税费 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系统承担企业端海关税费 的支付操作。(见链接 7.28) 2014 年 1 月 14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4 年第 6 号《关于进出境国际航 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的公告》,明确船舶吨税可以 以电子方式(电子口岸)支付。(见链接 7.29) 2017 年 9 月 19 日,海关总署发布第 44 号公告,简化了海关税费电子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9 支付作业流程,调整了税金实扣的步骤,取消了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税 款缴款书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改为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 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 系统自动放行,从而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见 链接 7.30) 2018 年 1 月 16 日,海关总署发布第 10 号《关于进行 < 海关专用缴款 书 > 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决定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起,在上海海 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企业可以通过“互 联网 + 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 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见链接 7.31)。 2018 年 6 月 27 日,海关总署发布第 74 号《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 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决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国推广新一代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见链接 7.32) 2018 年 7 月 24 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 联合发布 2018 年第 100 号《关于进行 < 海关专用缴款书 > 打印改革 试点的公告》,决定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扩大《海关专用缴款书》 打印改革试点范围,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 + 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 平台“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见链接7.33) 2018 年 9 月 14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117 号《关于原海关电子 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决定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停止运 行原电子支付系统。(见链接 7.34) 2018 年 9 月 29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122 号《关于扩大新一代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决定自 10 月 1 日起将新一 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 证金、滞报金。(见链接 7.35) 2018 年 11 月 16 日,海关总署发布 169 号《关于全面推广 < 海关专用 缴款书 > 打印改革的公告》,所有进出口企业可以在电子缴纳税款后, 直接通过“互联网+ 海关”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下载电子《海 关专用缴款书》。(见链接 7.36) 2019 年 6 月 25 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青岛分中心发布更新公告, 增加收发货人法人卡可授权申报单位打印版式税单。(见链接 7.37) 2020 年 1 月 17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0 年第 10 号《关于滞报金票据 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自当日起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征收进口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6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货物滞报金时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由进口货物收货人通 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 + 海关”自行打印。(见 链接 7.38) 2021 年 6 月 15 日,海关总署发布第 250 号《关于公布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的令,第 107 条规定:海关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见链接 7.39)。但 海关罚款目前实际还不能通过单一窗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实现电子支付的税费种类包括: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 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 滞纳金、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 初步估计电子方式支付海关税款的比率已达到 95% 以上。(见链接7.40)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中国海关在全国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 统,该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税费信息在海关、国库、 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电子流转、税款电子入库,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税 款电子支付效率。(见链接 7.32) 2018 年 11 月 19 日起,中国海关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 行打印改革,税单实现无纸化。(见链接 7.36) 3. 将货物放行与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的最终确定相分离 总体评价 完全实现。随着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实施,“一次申 报、分步处置”得以落实,绝大部分符合海关合规要求,税款及时缴 纳或者有足额担保的进出口货物可以自动放行,其余系统留置部分当 中涉及关税征收事项的货物在提交担保后也可以先行提货,从而完全 实现了货物放行与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的最终确定相分离。 2019 年 8 月下旬,中国海关在全国 10 个隶属海关启动了进口货物“两 步申报”通关模式试点,企业在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可提离货物, 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此举意在进一步实现海关申报的分 步骤、动态化管理。(见链接 7.41)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模式,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61 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实际进境的货物均可采用 “两步申报”。(见链接 7.42) 3.1 每一成员应采用或设立程序,规定如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的最终确定不在 货物抵达前或抵达时作出或不能在货物抵达后尽可能快地作出,则可在最终确定作出前放 行货物,条件是所有其他管理要求均符合。 实施情况 可以通过担保实现税费确定及征收前的货物放行。2018 年 3 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对一般认证企业可 以适用“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 关总署规定的金额”,对高级认证企业可以适用“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见链接 7.43) 2018 年 8 月,海关总署关税司加急发函给中国银行保险监委会财产保 险监管部,征求开展“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的意见。海关总署要 求 9 月 1 日起在 10 个直属海关通过 3 家保险公司试行 2 个月,10 月 31 日结束试行。中国的“BOND”政策开始正式试点,中国海关开始 用市场化,商业化的手段为税收提供担保,方便和提高效率的同时大 大降低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见链接 7.44) 2018 年 10 月 30 日,海关总署、银保监会联合发布2018 年第 155 号《关 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从 1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 围开展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见链接 7.45) 2018 年 12 月 26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215 号《关于关税保证 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决定于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可凭《关 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见链接 7.46) 2019 年 6 月,大连海关首票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完成备案,标志着“高 级认证企业免担保”政策在基层海关的真正落地。(见链接 7.47) 2019 年 2 月,北京海关发布第 5 号公告,对 23 家高级认证企业试行 免担保,免担保的业务范围包括: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货物、 待办减免税货物。(见链接 7.48) 2020 年 2 月,北京海关发布第 7 号公告,对 70 家高级认证企业继续 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可申请免除担保试点的业务范 围包括: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货物、待办减免税货物、租赁进 口货物、进口公式定价货物的差额税款担保。(见链接 7.49)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6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20 年 1 月,广州海关发布2020 年 3 号关于高级认证企业“两步申报” 模式下免除担保的公告,关区内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向海关申请获得 批准后,“两步申报”模式下免除担保。(见链接 7.50) 2020 年 2 月,深圳海关发布“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 将关区高级认证的生产型企业申请免担保适用范围扩大至“两步申报” 下的税款担保、单证验估及征税要素担保等通关环节,海关依企业申 请并审核批准后对通关环节税款担保给予免除担保便利措施。(见链 接 7.51)2020 年 6 月,深圳海关发布通告,将上述政策予以固化并长 期执行。(见链接 7.52) 2021 年 3 月 4 日,海关总署在其“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公众号上发布 《重磅利好来袭: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发布》(见链接7.53), 在全国推出包含优先办理、减少监管频次、降低通关成本、缩短办理 时间、优化服务等 5 大类 22 条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其中第三条“降低 通关成本类措施”第十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认证 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1. 涉及‘两步申报’模式下进出口货 物税款的担保。2. 涉及暂时进出境等海关特定业务的担保。3. 涉及加 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担保。”该规定首次公开明确了高级认证企业免 担保的情形。 但该文并非海关正式公告,其在各地海关实际执行情况不一。2021 年 8 月 24 日,武汉海关发布公告,对其 2021 年 6 月 25 日发布的《武汉 海关关于试点高级认证企业免除税款担保的通知》予以废止,“待海 关总署对外发布公告后,各单位再遵照执行”。(该公告发布后 8 月 25 日又被删除,相关链接为百度快照,见链接 7.54) 从各方面迹象推测,海关总署对高级认证企业免除税款担保或将会有 新的政策出台。 总体评价 初步实现并不断完善。全国范围内高级认证企业免除税款担保推进缓 慢。 建议 1. 目前“关税保证保险”和“汇总征税”两项政策只适用于“进出口 收发货人”,不适用于报关企业。海关角度的考虑是:按照《海关法》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63 第 54 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 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 理报关纳税手续,虽然向海关缴纳关税,但是报关企业代理行为产生 的法律后果最终由进出口收发货人承担,因此其不是纳税义务人,而 是纳税义务人的代理人。 从出发点看,引入上述两项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中小企业,提高贸 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而在通关过程中,中小企业往往没有完备 的内部进出口部门,有些甚至未在海关注册备案,其在报关单中仅体 现为消费使用单位,无法也无足够实力向银行或保险机构申请“关税 保证保险”或其它担保形式,因此需要依赖专业的报关企业为其办理 复杂的通关手续并垫缴税款。而报关企业往往资金有限,不可能动用 大额流动资金或银行担保为中小企业垫付税款。 如果报关企业能被赋予“关税保证保险”及“汇总征税”功能,其代 缴关税能力就能得到极大提高,从而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客户,而海 关和保险机构也无需对大量中小企业的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一一鉴别, 只需对专业化报关企业进行管理即可。此举既能提高税收保障,也能 降低风险。实际上,原东方支付平台就曾赋予报关企业“担保支付” 功能,多年来一直运行良好,鲜见国家税款无法收缴的情况。以此作 为参照,可以考虑将“关税保证保险”及“汇总征税”两项税收优惠 政策覆盖到报关企业。 2. 希望海关总署对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的适用情形及操作方式,尽快 以正式公告方式发布,让这一政策尽早惠及更多遵纪守法的 AEO 高认 企业。 3.2 作为此种放行的条件,一成员可要求: (a)支付在货物抵达前或抵达时确定的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对尚未确定的 任何数额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或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适当形式提供担保;或 规章及制度 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 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6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见链接 7.55) 2014 年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 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 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 货物。”(见链接 7.56) 从制度层面看,通过提供担保,海关可以在货物的税费确定及缴纳前 放行货物。 中国海关在“互联网 + 海关”的办事指南中,也发布了与担保相关的 办事指南:税款担保放行的申请、税款担保延期的申请、税款担保销 案的申请、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见链接 7.57、7.58、7.59、7.60) 实施情况 实践中,目前各口岸海关实施执行存在一定差异,有符合《担保条例》 规定情形但现场海关不同意企业交保放行的情况发生,担保的便利化 程度和商界期待有一定差距。 或 (b)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或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种形式提供担保。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 规定的除外。”(见链接 7.61)    总体评价 此条在中国海关得到充分落实。2018 年以来关税保证保险逐渐推广使 用,创造了海关担保新形式。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65 3.3 此类担保不得高于该成员所要求的担保所涵盖货物最终应支付的关税、国内税、 规费及费用的金额。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 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 总额;”    总体评价 此条在中国海关得到充分落实。 3.4 如已发现应予以货币处罚或处以罚金的违法行为,可要求对可能实施处罚和罚金 提供担保。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 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 , 当事人或者运 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 , 未提供等值担保的 , 海关可 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见链接 7.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有 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 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供担保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收取担保凭单 送达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担保凭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见链接 7.63)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3.5 第 3.2 和 3.4 款所列担保应在不再需要时予以退还。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6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海关依法解除担保的,应当制发解除担保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运 输工具负责人。”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3.6 本条规定不得影响一成员对货物进行检查、扣留、扣押或没收或以任何与其 WTO 权利和义务不相冲突的方式处理货物的权利。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担保人在 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 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 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海关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4. 风险管理 4.1 每一成员应尽可能采用或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 规章及制度 2004 年 4 月,中国海关正式启动实施《2004—2010 现代海关制度第二 步发展战略规划》,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为中心环节,努力建设 “耳聪目明”的智能型海关,各项改革和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见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67 链接 7.64) 国务院令第 670 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九条修改为: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 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 海关稽查重点。”(见链接 7.65) 2017 年 6 月 28 日,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25 号《关于推进全国海 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提及“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 收征管中心”(“两中心”现已分别改名为风险防控局和税收征管局), 中国海关通过在全国设立的三个风险防控中心(上海,青岛,黄埔) 和三个税收征管中心(上海、广州、京津)来统一进行风险管理。(见 链接 7.66) 2018 年检验检疫并入海关后,在 8 月公布的海关总署“三定”方案中, 新设立了风险管理司,对其职责定义为:拟订海关风险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承担组织海关风险监测工作,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 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协调开展口岸相关情报收集、 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研究提出大数据海关应用整体规划、制度、 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口岸安全运行报告,指挥、协调处置重大 业务风险和安全风险。 2019 年 4 月,海关总署在《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 2020 框架方案》 中提出了建立“协同优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具体是指海关以随机抽 查掌控风险防控覆盖面,以精准布控靶向锁定风险目标,构建随机抽 查与精准布控协同分工、优势互补的风险统一防控机制,依据科学抽 样与专家研判,综合国别、航线、口岸和相关政策特殊需要等,快速 精准识别风险目标。    实施情况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数据通过自动化信息系统和人工审核实施安全 准入和税收风险综合甄别、分类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 总体评价 实施充分,但风险管理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从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 进出口货物的一般监 管(货物)”栏目公布的“预定式布控查验查获率”(预定式布控是 一种基于风险分析的随机抽查方法)中可以看出,该类查验的查获率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6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较低而且趋于下降,2017 年全年平均为 9.6%,2018 年 1-7 月平均为 5.72%,8-12 月的平均查获率仅为 3.95%。这从某种程度反映出中国 海关的整体风险管理能力还较弱。但目前该数据在海关总署官网已经 无法获取。 2019 年以来,海关总署在其官网上进出口货物一般监管(涉税审核)“双 随机、一公开”统计表中,引入了“处置有效率“的概念,这一指标应 与海关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关。2019 年的平均“处置有效率”为 1.02%, 2020 年的平均“处置有效率”为 0.56%,2021 年 1-7 月的平均“处置 有效率”为 0.47% “处置有效率”的降低,是否意味着海关风控管理能 力的下降,海关方面未作解释。(见链接 7.67) 通关一体化后,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风险参数设 置,有利于中国海关提高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但出入境检验 检疫并入海关后,海关的风险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国门安全管控 方面,海关在原有安全准入(出)、税收征管风险防控基础上,增加 了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等风险管 理职责,这对海关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2021 年 4 月以来(有的地方为 7 月以来),企业反映进口非法检货物 中目的地检查的比率突然提高很多,有的检查比例达到25% 甚至更高, 而且不是一地海关存在这一问题,而是具有全国普遍性倾向。由于查 验数量突增,属地海关人手有限,目的地检查企业排队等待的平均时 间达到两周以上。按照现行法规,需进行目的地检查的货物,在海关 进行查验前,企业不得使用和销售。这一情况给广大进出口企业的正 常经营造成了较大困扰。据了解,该问题出现的原因为海关总署对相 关风险参数调整所造成。出现问题后,各地海关已经上报,但时过一 月以上,问题还未得到改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海关风险管 理能力亟需进一步提高。 4.2 每一成员设计和运用风险管理时应以避免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形成对国际贸易 变相限制的方式进行。 实施情况 没有发现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69 4.3 每一成员应将海关监管及在可能的限度内将其他相关边境监管集中在高风险货物 上,对低风险货物加快放行。作为其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一成员还可随机选择货物进行此 类监管。 实施情况 全国通关一体化后,中国海关通过对企业、商品、进口国、税号以及 贸易管制等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运用系统大数据分析,通过设 置前述不同风险参数,区分不同风险等级货物,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 措施,从而加快货物放行速度。 但关检融合后,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主要是原检验检疫系统对于 一些风险的管控不够科学合理,而且检验检疫通过参数设置来进行风 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相对欠缺,海关要将其风险参数并入统一的系统 有一定难度。 总体评价 基本实施。    4.4 每一成员应将通过选择性标准进行的风险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依据。此类选择性 标准可特别包括协调制度编码、货物性质与描述、原产国、货物装运国、货值、贸易商守 法记录以及运输工具类型。 总体评价 基本实施。2021 年 7 月 30 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风险司组织召开风险 测量模型建设工作研讨会”的消息,文中提出了部分海关有关风险评估 和管理的选择性标准:一是要将风险水平测量模型分步实施,先把测算 风险水平工作做好,使测量的结果尽可能接近客观风险水平;二是要建 立生态模型,不断调整实践数据和分类维度等;三是要考虑商品结构对 风险水平的影响,增加高风险商品的比例权重;四是要考虑除报关单信息 外,重大案件等因素对风险水平测量的导向作用,重点运用缉私案件库 等数据;五是要采用分类评估方式,在对风险防控水平评估时,要按照 业务量或者口岸特点等要素科学分类评估。(见链接 7.68)    5. 后续稽查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7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5.1 为加快货物放行,每一成员应采用或设立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得以遵守。 规章及制度 2016 年 6 月 17 日,国务院令第 670 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见链接 7.69) 2005 年 8 月 28 日,海关总署令第 7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 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9 月 26 日,海关总署令第230 号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从2016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了海关总署令第 79 号。(见链接 7.70)。 伴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实施,海关总署 2017 年第 28 号发布《关于 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对货物放行后的核查提出管理要求。(见 链接 7.7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5.2 每一成员应以风险为基础选择一当事人或货物进行后续稽查,可包括适当的选择 标准。每一成员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后续稽查。如该当事人参与稽查且已得出结果,则该 成员应立即将稽查结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出结论的理由告知被稽查人。 规章及制度 《海关稽查条例》及《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海关开展稽查的相关程序, 包括事先告知、事后出具《海关稽查结论》、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等做 出了规定。    实施情况 海关稽查时限不确定,一次稽查可能延续数月甚至一年以上,为企业 配合海关开展稽查工作造成困难。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建议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1 就稽查的时限安排做出程序性规定,提高稽查效率,方便企业配合。 5.3 在后续稽查中获得的信息可用于进一步的行政或司法程序。 总体评价 基本实施,有改进余地。    5.4 各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实施风险管理时使用后续稽查结论。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6. 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 规章及制度 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第(十八)条明确: “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统一评测、公布全国口岸 平均通关效率。”(见链接 7.72) 2016 年 11 月 25 日,海关总署在其官方信息平台“海关发布”公众号 上,发表了《重新定义!“整体通关时间”和“海关通关时间”怎么 算?》的文章,指出“最近海关总署统计司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 推荐的统计方法并结合我国实情,重新定义了我国的进出口货物放行 时间,并给出了“整体通关时间”和“海关通关时间”两个统计口径。 并详细介绍了通关时间的定义:文章并指出:“未来中国海关将在世 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海关组织(WCO)贸易便利化主题下的各 项活动中发布相关数据,更广泛地将其应用于与贸易伙伴国之间贸易 便利化合作成果评价。”这表明中国海关正在朝着“公布平均放行时间” 方向不断努力。(见链接 7.73)    实施情况 部分实施。    6.1 鼓励各成员定期并以一致的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使用特别包括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7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世界海关组织(本协定中称 WCO)《世界海关组织放行时间研究》等工具。 总体评价 部分实施。海关总署在其官方信息平台“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上的 文章《重新定义!“整体通关时间”和“海关通关时间”怎么算?》 中,提及统计司制作了《2011—2015 年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 研究报告》,其中提及口岸清关货物,进口海关通关时间由 2011 年的 48.5 小时缩短到 2015 年的 28.9 小时,缩短了 40.4%,对进口货物整体 通关效率提升的贡献率达到 87.7%。出口海关通关时间由 2011 年的 6.5 小时,缩短到 2015 年的 2.5 小时,缩短了 61.5%。 另,2017 年 7 月 18 日,人民日报发布了《出口货物通关时间压为 1.2 小时》的新闻,提及“5 月当月进口平均通关时间为 19.4 小时,出口 平均通关时间为 1.2 小时。”(见链接 7.74) 2017 年 12 月 18 日,中国海关在其官网以新闻报道的方式公布了 2017 年 1-11 月的全国平均“海关通关时间”:进口海关通关时间为16.7 小时, 较 2016 年全年缩短 33.6%;出口货物的海关通关时间为 1.13 小时,缩 短 37%(见链接 7.75) 官方数据称,2017 年全国进口货物海关通关时间为 15.9 小时,比上年 减少 9.2 小时,缩短 36.7%;出口货物海关通关时间为 1.1 小时,比上 年减少 0.7 小时,缩短 38.9%。(见链接 7.76) 2018 年和 2019 年,中国海关发布的均为整体通关时间的数据:2018 年 12 月我国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比 2017 年平均时间压缩 56.36% 和 61.19%。2019 年 12 月,全国进口整体通关时间 36.7 小时, 较 2017 年压缩 62.3%;出口整体通关时间 2.6 小时,较 2017 年压缩 78.6%,提前两年完成国务院相关要求。2020 年 6 月份,全国进口、 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为 39.7 小时和 2.3 小时。2021 年 6 月份,全国 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为36.68 小时和 1.83 小时。(见链接7.77、 7.78、7.79、7.80) 虽然中国海关还未进行制度化地定期公布货物平均通关时间,但上述 的数据公开已是前进了一大步。正如海关所述,“由于我国口岸单位多、 关系复杂,整体通关时间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明显偏长。此外,受客观 因素影响,全国各主要口岸间通关效率差异较大”,海关所能影响的 仅是“海关通关时间”,货物的“整体通关时间”(即WCO 的放行时间)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3 要依赖顶层设计,对口岸相关单位进行整体的流程优化和整合。中国 海关需尽快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并入后相关的流程优化,将“海关通 关时间”进一步压缩。 6.2 鼓励各成员与委员会分享其在测算平均放行时间方面的经验,包括所使用的方法、 发现的瓶颈问题及对效率产生的任何影响。 总体评价 部分实施。上述的《重新定义!“整体通关时间”和“海关通关时间” 怎么算?》中部分提及这一问题。 7.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规章及制度 2018 年中国海关公布实施的海关总署令 23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32 号《关于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 告》中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予以明确。2018 年 12 月, 海关总署公告 178 号《关于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 办法 > 有关事项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第 177 号《关于公布 < 海 关认证企业标准 > 的公告》,都增加了关检融合后检验检疫的内容。 2021 年 3 月,中国海关在其“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公众号上,发布了 “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在 237 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完善和创新,在全国推出包含优先办理、减少监管频次、降低通关成本、 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服务等 5 大类 22 条认证企业管理措施。(见链接 7.81、7.82、7.83、7.84、7.85) 总体评价 较充分实施。海关总署 2018 年 178 号及 177 号公告,均将检验检疫的 相关内容整合到信用管理和认证企业标准中。 7.1 每一成员应根据第 7.3 款给予满足特定标准的经营者,下称经认证的经营者,提 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或者,一成员可通过所有经营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7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者均可获得的海关程序提供此类贸易便利化措施,而无需制定单独计划。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 23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 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 总署规定的金额;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 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 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 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海关总署 2018 第 178 号《关于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 理办法 > 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四、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一般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 例的 50% 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 例的 50% 以下; (三)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 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 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五、除《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高级认证企业还适用 下列管理措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5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 例的 20% 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 例的 20% 以下; (三)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总体评价 较充分实施, 原检验检疫的相关便利化措施已整合进信用管理办法。 7.2 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的特定标准应与遵守一成员的法律、法规或程序所列要求或 未遵守的风险相关。 (a)此类标准应予以公布,可包括: 规章及制度 已公布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包含以上内容。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遵守海关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当记录;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通用标准第三条“守 法规范标准”均明确了“遵守法律法规、进出口业务规范、海关管理 要求、外部信用”四个方面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i)允许进行必要内部控制的记录管理系统;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通用标准第一条“内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7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部控制标准”均明确了“组织机构控制、进出口业务控制、内部审计 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四个方面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ii)财务偿付能力,在适当时,包括提供足够的担保 / 保证;及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一般认证和高级认证通用标准里,都对企业 的偿付能力和缴税能力进行了规定:“13.综合财务状况:企业在偿付、 盈利、缴税能力方面整体状况良好,综合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状况在安全或者正常 范围内。” 海关总署 2019 年 3 月发布第 46 号《关于公布 <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 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 对认证企业的财务状况类指标的认 定标准予以明确。(见链接 7.86)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v)供应链安全。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一般认证企业通用标准第 25 条“商业伙伴安 全”、第 29 条“危机管理”中均有此类要求。在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 准第 26 条“商业伙伴安全”、第 31 条“安全培训”中均有此类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b)此类标准不得: (i)设计或实施从而在适用相同条件的经营者之间给予或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7 且 总体评价 相同信用的企业实施相同的海关管理措施,中国海关没有歧视。 (ii)在可能的限度内,限制中小企业的参与。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没有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的 条款。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3 根据第 7.1 款提供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应至少包括以下措施中的 3 条措施: (a)酌情降低单证和数据要求; (b)酌情降低实际检查和审查比例; (c)酌情加快放行时间; (d)延迟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 (e)使用总担保或减少担保; (f)在特定时间内对所有进口或出口进行一次性海关申报;及 (g)在经认证的经营者的场所或经海关批准的另外地点办理货物结关。 实施情况 有关 AEO 便利,(b)、(c)、(d)、(e)、(g)五个方面均已 得到实施,其他内容有待实施。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7.4 鼓励各成员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如存在此类标准,除非此类 标准对实现所追求的合法目标不适当或无效果。 规章及制度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7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充分融入了 WCO《全球贸 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先进理念, 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关的 AEO,适用我国与其他互认国 家(地区)海关所赋予的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5 为加强向经营者提供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通过谈判互认 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的可能性。 实施情况 2013年3月,中国与新加坡实现AEO互认(新加坡称为STP- Plus)。 2014 年 4 月,中韩实现 AEO 互认。 2014 年 5 月,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实现 AEO 互认。 2015 年 11 月,中国和欧盟实现 AEO 互认。 2017 年 7 月,中国与新西兰实现 AEO 互认。 2017 年 9 月,中国与瑞士实现 AEO 互认。 2017 年 11 月,中国与以色列签署 AEO 互认安排。此前,中国已与 33 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并实施了 AEO 互认安排。中国 AEO 企业货物出口 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时,查验率降低了 60% 至 80%,通关时间和通关成 本降低了 50% 以上。2017 年 11 月,由中国海关起草的世界海关组织 AEO 互认实施指南获得通过,这是中国海关首次在 AEO 领域成功引 领制定国际规则。(见链接 7.87) 2017 年 11 月,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 AEO 互认安排。 2018 年 6 月 13 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提出要优化进口通关流程,开展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 际互认,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见链接 7.88) 2019 年 6 月,中国与日本实现 AEO 互认。 2019 年 7 月,中国与白俄罗斯实现 AEO 互认。 中国还先后与哈萨克斯坦、蒙古、乌拉圭、阿联酋、巴西签署 AEO 互 认安排。 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海关已与 20 个经济体 46 个国家(地区)实现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9 AEO 互认,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首位。 总体评价 推进实施过程中。 7.6 各成员应在委员会范围内就有效的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交流相关信息。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积极参与世界海关组织的 AEO 年度交流,分享AEO 实施经验。 2021 年 5 月 27 日,世界海关组织正式宣布由中国海关承办第六届全 球 AEO 大会,展示了中国海关积极维护多边主义、愿与各成员广泛开 展 AEO 合作的良好愿望。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8. 快运货物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 2003 年 11 月 18 日发布海关总署令第 104 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对于快件货物实施不同类别的清关 申报方式,对于加速快件货物的流转发挥了积极作用。(见链接7.89)。 中国海关于 2016 年 3 月发布 19 号公告《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 关事宜的公告》,从 6 月 1 日起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对 3 类快件进 行了重新定义和划分,并更改了 3 类快件的报关单 / 清单格式。(见 链接 7.90) 2018 年 9 月海关总署发布的 2018 年第 119 号《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 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是快件类货物关检融合申报的开始。(见 链接 7.91) 2018 年 11 月,海关总署第 243 号令发布了修订后的《出入境快件检 验检疫管理办法》。(见链接 7.92) 总体评价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8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充分实施。 8.1 每一成员应采用或设立程序,在维持海关监管的同时,应申请人申请,至少允许 快速放行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如一成员采用限制申请人的标准,则该成员可在 公布的标准中要求申请人作为其快运货物申请获得第 8.2 款所述待遇的条件,应: (a)提供与处理快运货物相关的充足基础设施并支付海关费用,如申请人满足该成 员关于此类处理在一特定设施中进行的要求;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 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 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运 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 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b)在快运货物抵达前,提交放行所需的信息;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运营 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 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c)所确定的费用限于为提供第 8.2 款所述待遇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内;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为快件货物清关所提供的服务不收费。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8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d)通过使用内部安保、物流和自提取到送达的追踪技术,对快运货物保持高度控制; 实施情况 国际快递企业对放行前的快件基本实现较为先进的全程追踪和控制。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e)提供自提取到送达的快速运输;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f)承担向海关支付货物全部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的责任;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 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规定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 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g)在遵守海关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面拥有良好记录;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 业,包括国际快递业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8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h)遵守与有效执行成员法律法规和程序性要求直接相关的、特别与第 8.2 款中所 述待遇相关的其他条件。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对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整 体合规状况良好。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8.2 在符合第 8.1 和 8.3 款的前提下,各成员应: (a)最大限度减少依照第 10 条第 1 款放行快运货物所需的单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 规定对某些货物根据一次性提交的信息予以放行; 规章及制度 根据《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快件运营人应按 照快件类别(文件类、个人物品类、价值在 5000 元人民币及以下货物 类)分别向海关递交不同的报关单证。就单纯的报关单而言:文件类 快件递交 A 类报关单 / 清单; 个人自用物品类递交 B 类报关单 / 清单; 价值在 5000 元人民币及以下货物类快件:递交 C 类报关单 / 清单; 实施情况 A、B 及 C 类报关单 / 清单,均是简化的特殊格式报关单, 而且由快件企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海关审核放行速度较快。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条件是放行所需信息已提交。 (b)规 定在正常情况下当快运货物抵达后尽快放行,但条件是放行所需信息已提交; 实施情况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83 快递运营企业按照上述分类递交不同的申报单证,在确保资料准确的 前提下,海关会尽快放行。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c)努力将(a)和(b)项中所述的待遇适用于任何重量或价值的货物,同时认可 允许一成员要求额外入境程序,包括申报、证明单证及支付关税和国内税,并根据货物种 类限制此种待遇,但条件是此种待遇不仅限于如文件等低值货物;及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现行有效的快件制度对快件按照价值及用途进行区分,对于 货物重量没有限定。 但对于高价值货物(现在规定是 5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快件货物)需按 正式货物报关方式进行申报。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d)在可能的情况下,除某些特定货物外,规定免于征收关税和国内税的微量货值 或应纳税额。与以GATT1994 第 3 条一致的方式适用于进口的国内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不受本条约束。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进出口 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见链接 7.93)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8.3 第 8.1 和 8.2 款不得影响一成员对货物进行查验、扣留、扣押、没收或拒绝入境或 实施后续稽查的权力,包括使用风险管理系统相关的权力。此外,第 8.1 和 8.2 款不得妨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8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碍一成员作为放行的条件,要求提交额外信息和满足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要求的权力。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海 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对快递进出口货物、物品违反规定 的可依法处置。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9. 易腐货物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 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 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见链接 7.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对 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 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 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见链接 7.95) 2018 年 8 月 22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109 号《关于“互联网 + 预 约通关”的公告》,从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企业可以统一登陆“互 联网 + 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应用“货物通关”模块的“预约通关” 功能,在线填写并提交预约通关申请。预约通关的其中一个适用情形 就是:鲜活、冷冻、易变质腐烂的需紧急通关的货物。(见链接7.96) 2018 年 10 月 11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130 号《关于发布 < 海 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 的公告》,其中对 口岸监管区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设的冷链查验区进行了详细规定。 (见链接 7.97) 2019 年 4 月 19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9 年第 68 号《关于发布 < 海关 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 > 的公告》,对包括进口冷链食品、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85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 特殊物品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在内的易腐货物相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 地)具体设置提出了要求。(见链接 7.98) 在海关总署 2019 年提出的《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 框架方案》中, 有关“两段准入”实现方式的介绍,提出了“分类提离”的概念,鲜 活易腐货物属于“附条件提离”,准予销售或使用,发现问题需及时 召回。(见链接 7.99) 实施情况 实践中,中国海关对易腐鲜活商品实行 7×24 小时的预约通关服务。从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企业可以统一登陆“互联网 + 海关”在线提交申请。 海关总署在 2018 年和 2019 年发布集装箱查验场地和查验作业区设置 规范后,部分口岸海关停用了口岸监管区外的检验检疫查验场所,并 在口岸监管区内兴建新的查验作业场地。例如深圳大鹏海关就在 2018 年底兴建了“国内首个‘关区内冷链专用查验平台’”(见链接7.100)。 但问题随之出现:口岸监管区内的冷链查验平台数量十分有限,在遇 到货量增多或特殊疫情(如非洲猪瘟)等情况时,容易发生进口易腐 货物大量积压情状。而沿用原先在监管区外冷库查验做法的冻肉进口 主要口岸,如天津和上海,就较少遇到冻品货物查验积压的情况。 2020 年 6 月,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暴发新冠病毒疫情,全国海关加大 了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查验力度,货物平均通关时间大大延长,随后全 国多地在进口冷冻食品外包装及表面样本上检出新冠病毒。微信公众 号“平说关事”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题为《疫情下从严管控的进口冻 品通关状况调查》的评论。(见链接 7.101) 2019 年 6 月,成都海关试行进口冰鲜三文鱼“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改革, 命中抽样送检的冰鲜三文鱼可附条件提离,经过报关、取样、查验后, 先运抵经销商冷库等待报告,接到抽样查验合格通知后,经销商就可 立即“开仓销售”,整个流程可以为企业节约 1-2 天时间(此前命中 抽样查验的整票货物需要暂存在备案监管仓库,等待检验检疫结果出 报告后方可运到销售市场冷库)。(见链接 7.102、7.103) 这一实践与《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 2020 框架方案》提出的“准予销 售或使用,发现问题需及时召回”似乎还有距离。而且成都海关的做法, 目前也还未向全国推广。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8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总体评价 实施较充分。海关在实践中对进出口易腐鲜活商品实施了相应的便利 通关措施。随着 2018 年 11 月起企业可以在线提交预约通关申请,易 腐鲜活商品的通关更加制度化和便利化。但部分口岸停止使用口岸监 管区外查验作业场地,有时会导致易腐货物积压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面对可能遇到的突发疫情,作出科学、权威的判断并据此实施科学合 理的管控制度,兼顾安全、时效、成本,也是摆在中国海关面前的一 大课题。 建议 就易腐、鲜活、危险、救灾、特别贵重、医用急救等对时效要求特别 高的进出口商品单独制定一个专门的通关制度。 重新评估与易腐货物相关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 水果、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相应查验作业区 的设备规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原监管区外的查验作业 场地,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查验效率。 建立专家咨询和应急管理制度,设立专家库,在疫情发生情况下,快 速组织专家研究疫情情况及防控措施,提出政策建议,保证海关政策 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9.1 为防止易腐货物可避免的损失或变质,在满足所有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每一成员 应规定易腐货物: (a)在通常情况下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予以放行;及 规章及制度 对于易腐货物,中国海关没有制定专门的易腐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 在实践中,如果进出口货物属于易腐鲜活品,各地海关均有相应的通 关便利化措施予以保障。例如,设立鲜活货“绿色通道”、24 小时预 约通关、“即到即查,即查即放”、“先审后补担保放行”、“提前 申报,预约加班”等众多优先和便捷措施,保证了这类货物的快速通关。 易腐鲜活品大多是进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关检的良好配合是保证其快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87 速通关的关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正式并入 中国海关,8 月 1 日起新版报关单正式启用,实施关检融合统一申报, 通关单退出历史舞台。但关检合并后原检验检疫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调 离原岗、审单人员缺乏,造成易腐鲜活品的通关检疫审核有时出现延误, 对其通关时效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且目前的检验检疫审单还基本处于 人工审核的水平,审核效率及执法尺度不一,由此而造成的通关延误, 并非个案,也给海关带来了廉政风险。 总体评价 实施较充分。但关检融合引发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建议 保持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为调岗而调岗,保证 岗位作业水准和效率。同时吸取报关单电子审核的成功经验,加大对 检验检疫单证进行计算机电子化审核的技术开发投入,进一步提高单 证审核效率,降低海关廉政风险。 (b)适当的例外情况下,在海关和其他相关主管机关工作时间之外予以放行。 总体评价 基本实施。 9.2 各成员安排任何可能要求的查验时,应适当优先考虑易腐货物。 规章及制度 2006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 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 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 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8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9.3 每一成员安排或允许一进口商安排在易腐货物放行前予以正确储藏。该成员可要 求进口商安排的任何储存设施均已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或指定。货物运至该储藏设施,包 括经认证的经营者运输该货物,可能需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应进口商请求,在可行 并符合国内法律的情况下,该成员应规定在此类储藏设施中予以放行的任何必要程序。 实施情况 出入境口岸运营机构(码头、航空站等)可以在海关监管区兴建冷链 仓储设施,其他企业也可以向海关申请建立冷链保税仓库,存放鲜活、 易腐商品。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9.4 如易腐货物的放行受到严重延迟,应书面请求,进口成员应尽可能提供关于延迟 原因的信函。 实施情况 实际操作中,货物放行可能受码头、海关等不同方面的多重因素影响, 发生延误时索取延迟原因的信函,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可操作性, 困难重重。 总体评价 未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89 第 8 条:边境机构合作 1. 每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和机构相 互合作并协调行动,以便利贸易。 规章及制度 2014 年 5 月 4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 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 号),提出“加快电子口岸 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全面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 一次放行’,实现口岸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共享。” (见链接 8.1) 2014 年 7 月 17 日,海关总署与原国家质检总局签署《关于深化关检 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两部门将合作“全 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加快‘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实现信息 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见链接 8.2) 2014 年底,国务院发布《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 确立了:通过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简称“三互”),提 高贸易便利化和贸易安全的目标。该方案明确提出“推进‘单一窗口’ 建设”,并对单一窗口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见链接 8.3) 近年来,国务院不断推进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 称“放管服”),多次发文推进具体工作,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 检查、标准不一等痼疾。(见链接 8.4) 2018 年,国务院进一步提出改善营商环境,推进“一网通办”等服务。 (见链接 8.5) 2018 年,国务院启动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质监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 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见链接 8.6) 机构改革后,海关开始对大量相关法规、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对相关 程序进行梳理和整合,边境监管和服务进一步明晰、简化。(见链接 8.7)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海关进出口货物实行整合申报,报关单、报检 单合并为一张报关单,报关报检面向企业端整合形成“四个一”,即“一 张报关单、一套随附单证、一组参数代码、一个申报系统”。具体举 措包括:将原报关、报检单合计 229 个货物申报数据项精简到 105 个;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9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原报关报检单据单证整合为一套随附单证(简化整合进口申报随附单 证,将原报关、报检 74 项随附单据合并整合成 10 项,102 项监管证 件合并简化成 64 项);原报关报检参数整合为一组参数代码;原报关 报检申报系统整合为一个申报系统。(见链接 8.8) 另外,海关还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进行了优化整合,全面取消了《入 / 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见链接 8.9) 2019 年 1 月,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19 年第 14 号《关 于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 改革的公告》,简化了相关流程,自当年2 月 1 日期施行。(见链接8.10) 2019 年 5 月,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2019 年 93 号《关 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决定全面取消 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见链接 8.11) 另外,自 2018 年以来,海关与其他口岸监管部门间推进单证联网核查 的工作进度明显加快。(见链接 8.12) 2019 年 10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2 号公布《优化营 商环境条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同时覆盖国内贸易 和对外贸易,其中第四十五条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 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 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 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见链接 8.13) 2019 年 11 月 27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 署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抓紧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配套措施,加 快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符合《条例》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该条 例落地,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 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见链接 8.14) 2020 年以来,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聚焦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在稳外贸稳 外资方面加强部门间协调。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发布《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 2020〕139 号),从畅通外贸运输通道、促进外贸运输便利化、降低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1 进出口环节物流成本、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强化机制保障五个方面, 提出具体举措。(见链接 8.15) 2021 年 7 月,海关总署发布《“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提出提高 边境监管手段、各边境部门协同监管、跨境合作的智能化水平,实现 信息互通共享、风险联防联控,推动“智能边境”建设。(见链接8.16) 2021 年 8 月,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 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发 〔2021〕85 号)提出,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并且提出了进一步优化通关全链条全流程、降低进出口环节费用、强 化科技赋能提升口岸综合服务能力、改善跨境贸易整体服务环境、推 进智享联通加强跨境通关合作交流等具体任务。(见链接 8.17) 总体评价 近年来国内边境监管机构合作逐步加强。2018 年机构改革简化了相关 边境监管机构和程序,收效较好。随着“三智”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 窗口建设不断推进,企业对边境监管机构协作效能仍有较强期待。 建议 加强交通、银行、农业、卫生、科技等部门与海关的协调配合,进一 步完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扩大功能覆盖,提高运转效率。 2. 每一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范围内,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定的条 款进行合作,以期协调跨境程序,从而便利跨境贸易。此类合作和协调可包括: (a)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协调; (b)程序和手续的协调; (c)共用设施的建设与共享; (d)联合监管; (e)一站式边境监管站的设立。 规章及制度 和中国内地接壤的有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9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 和越南 14 个国家以及中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2018 年 4 月 16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30 号《关于启动实施 TIR 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启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 运输试点,试点口岸为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 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见链接 8.18) 2018 年 5 月 14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第 42 号《关于试点实施 TIR 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扩大 TIR 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 以从事 TIR 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增加大连港口岸为 TIR 运输试点 口岸。(见链接 8.19) 2019 年 3 月 8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9 年第 41 号《关于扩大实施 TIR 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增加吉木乃口岸、巴克图口岸、阿 拉山口口岸、都拉塔口岸为我国 TIR 运输试点口岸,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见链接 8.20) 2019 年 5 月 15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9 年第 90 号《关于全面实施 TIR 公约的公告》,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 TIR 公约,自 2019 年 6 月 25 日起施行。(见链接 8.21) 2020 年 4 月 20 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 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关 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以交通运输为重点,明确提出确 保国际道路货运畅通,提升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水平,共同维护正常 国际运输秩序,保障国际物流供应链正常运转。还专门要求加快推进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的 全程动态监管,为国际道路运输市场全域开放提供有力支撑。深入开 展加入《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ADR 公约)的政策分析评估 和法规标准对接等工作,加快国际便利化运输公约接轨步伐。研究制 定跨里海国际联运走廊工作方案,加快开辟国际运输网络辐射新空间。 实施情况 中国和接壤国家海关之间的公路货运通道总体情况、口岸监管服务协 调和合作情况目前均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有关实施情况无法做出 客观评价。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3 建议 中国海关适时披露与接壤国家之间就《贸易便利化协定》《国际公路 运输公约》《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合作、协调情况。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9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第 9 条:受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的移动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在所有管理要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允许进口货物在 其领土内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移动,从入境地海关移至予以放行或结关的其领土内另一 海关。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 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 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 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 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 押运。”(见链接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见链接 9.2)海关总 署令第 218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进行了修改。(见链接 9.3)海关总署 令第 235 号《关于公布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的令》对 其再次进行了修改。(见链接 9.4)海关总署令第 240 号《关于公布 < 海 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的令》也对其进行了修改。(见链接 9.5)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03 号《关于调整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 等 6 部规章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见 链接 9.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见链接9.7) 海关总署令第 198 号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 其进行了修改。(见链接 9.8)海关总署第 240 号令《关于公布 < 海关 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的令》对其再次进行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见链接 9.9)海关总 署令第 235 号《关于公布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的令》 对其进行了修改。海关总署第 240 号令《关于公布 < 海关总署关于修 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的令》对其再次进行了修改。海关总署第 243 号 令《关于公布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的令》也对其进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5 行了修改。(见链接 9.10) 海关总署令第 233 号《关于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 物管理办法 > 的令》。(见链接 9.11)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6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 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见链接 9.12)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27 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 告》。(见链接 9.13)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16 号《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 告》。(见链接 9.14)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18 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 贸易便利化的公告》。(见链接 9.15)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6 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 报自缴”的公告》。(见链接 9.16)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03 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 告》。(见链接 9.17)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18 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 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见链接 9.18)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 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见链接 9.19)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7 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 务的公告》。(见链接 9.2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 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见链接 9.21)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9 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 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见链接 9.22)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 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见链接 9.23)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50 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 告》。(见链接 9.24) 海关总署 文化和旅游部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 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见链接 9.25)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58 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 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见链接 9.26)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9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见链接 9.27)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55 号《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 利息的公告》。(见链接 9.28)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8 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 时限的公告》。(见链接 9.29)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91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 作业无纸化的公告》。(见链接 9.30)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10 号《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延续 有效期工作的公告》。(见链接 9.31)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9 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 办法的公告》。(见链接 9.32)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3 号《关于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 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 > 的公告》。(见链接 9.33) 海关总署第 245 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 免税管理办法》的令)。(见链接 9.34)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1 年第 12 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的公告。(见链接 9.35)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 20 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的公告。(见链接 9.36)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主要包括:进口贸易货物;进口保税货物; 寄售代销、展销、维修、租赁的进口货物;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 样加工、补偿贸易和合作、合资经营进口的料件装配、来样加工、补 偿贸易和合作、合资经营进口的料、件、设备以及出口的产成品;过 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进出口展览品、礼品、样品、广告品 和进口捐赠物资等。 中国海关监管进口货物的范围是: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放行止; 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料、 件、设备,生产的产成品,以及寄售代销、租赁、保税货物自进境起, 到海关办妥核销手续止,都必须受海关监管。 中国海关允许进口货物在其关境内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移动,从入境 地海关转至予以放行或结关的其关境内另一海关。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7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已经形成成熟的进口货物移动监管体系,持续实施相关便利 化措施。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9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第 10 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 1. 手续和单证要求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在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手续方面,制度较为完备、清晰。(见 链接 10.1) 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四章“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和单证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转运、通运、过 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见链接 10.2、 10.3) 1.1 为使进口、出口和过境手续的发生率和复杂度降到最低,并减少和简化进口、出 口和过境的单证要求,同时考虑到合法政策目标及情形变化、相关新信息和商业惯例、方 法和技术的可获性、国际最佳实践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每一成员应审议此类手续和单证 要求,并根据审议结果,酌情保证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 实施情况 2021 年,海关总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 报告》的各项部署,聚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简化通关作业流程、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 平,切实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上半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 18.07 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 27.1%。其中,出口 9.85 万亿元,增 长 28.1%;进口 8.22 万亿元,增长 25.9%。与 2019 年同期相比,进出 口、出口、进口分别增长 22.8%、23.8%、21.7%。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进一步简化通关作业流程。紧扣高质量发展推进 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改革,积极推动各业务领域的跨关区协同管理, 强化业务结合部协调联动,提高系统集成水平。简化备案、审批、申报、 查验等海关作业流程,全面推进“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绿色通道”“免 到场查验”“预约查验、优先查验”等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9 大力推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加工贸易残次品销毁处置等改革工 作,不断优化监管模式,促进加工贸易稳定发展。搭建“中国海关信 用管理”微信平台,建立“问题清零”机制,主动为进出口企业排忧 解难,使更多企业享受更多通关便利。(见链接 10.4) 总体评价 面对疫情对外贸的冲击,仍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实施较充分。 建议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多地蔓延,疫情走势错综复杂,外贸发展 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较多。建议对内进一步加强关检深度 融合,实现由“物理反应”到“化学反应”;对外部加快实现各部门 之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 国际竞争力的管理体制机制。 (a)以货物,特别是易腐货物的快速放行和结关为目的而通过和 / 或适用;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高度重视货物的快速放行和结关。(见链接 10.5、10.6)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多地蔓延,疫情走势错综复杂,海关总署 主要精力在于防止疫情输入,对于放行和结关的措施主要还是延续优 化之前措施,包括: 减少进出口环节核验的监管证件; 大力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 完善“两步申报”; 优化推广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 实施滞报金、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告知承诺制; 推广关税保证保险、自报自缴、汇总征税和电子支付; 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 继续减少、简化通关环节需要企业提供或递交的随附单据等。 总体评价 外贸发展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较多。因此进一步优化之前 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海关内部优化整合以及业务流程的再造、单据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0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和手续方面的简化,同时加强与其他部委的联系配合,使通关效率逐 步提高。 (b)以旨在减少贸易商和经营者的守法时间和成本的方式而通过和 / 或适用; 实施情况 2021 年,中国海关在不断提高货物通关速度的同时,努力降低货物通 关费用成本,集中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在北京、天津、 上海等 6 个省市 8 个城市集中开展为期 4 个月的专项行动,会同相关 部门共同推出 18 项改革创新措施,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 水平,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 岸营商环境的措施,按程序报批后将出台实施。继续落实《清理规范 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指导地方认真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 制度。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单一窗口”实现与 25 个部 门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上线 18 类基本服务功能,提供服务事项 700 余项,基本覆盖口岸执法领域。 总体评价 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多地蔓延,疫情走势错综复杂,海关在降低通 关时间和成本方面做出了努力,但依然有继续完善和改进的空间。 (c)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实现政策目标或有关目标的可合理获得的措施,则选 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d)如不再要求,则不再维持,包括不再维持其中部分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2 委员会应酌情制定各成员分享相关信息和最佳实践的程序。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01 2. 副本的接受 2.1 每一成员应酌情努力接受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所要求的证明单证的纸质或电子 副本。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在监管实践中,接受纸质或电子副本,目前无纸化和联网程度越 来越高,2021年实施滞报金、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告知承诺制,同时继续减少、 简化通关环节需要企业提供或递交的随附单据。(相关链接 10.5)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2.2 如一成员的政府机构已持有此单证的正本,则该成员的任何其他机构应接受来自 持有单证正本部门的纸质或电子副本以替代正本。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2.3 一成员不得要求将提交出口成员海关的出口报关单正本或副本作为进口的一项 要求。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在规章及实践中均没有要求进口商提交出口成员海关出口报 关单正本或副本的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3. 国际标准的使用 总体评价 海关在政策国际接轨上态度积极。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0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3.1 鼓励各成员使用或部分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其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的 依据,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已经实现或者基本实现: HS 商品编码; 京都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 AEO 制度; ATA 手册; 归类尊重先例制度; 主动披露制度; TIR 公约。 3.2 鼓励各成员在其资源限度内,参加适当国际组织对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定期审议。 实施情况 充分实施。(见链接 10.7、10.8、10.9) 总体评价 2021 年,海关总署全力推广“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的“三 智”合作试点,与比利时海关商签了合作备忘录,打造“三智”理念 落地欧洲的首个示范项目;大力支持中欧班列发展,6 月底签署了中 国与白俄罗斯“关铁通”项目议定书,进一步推广“关铁通”合作项目。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继续落实《“十四五”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 发展海关工作方案》,打造更多共建“一带一路”的亮点,推动“一 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见链接 10.4) 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海关组织,但对上述组织相关国际标 准制定的参与程度有待继续提高。 3.3 委员会应酌情制定供各成员分享实施国际标准的相关信息和最佳实践的程序。委 员会还可邀请相关国际组织讨论其关于国际标准的工作。委员会可酌情确定对成员具有特 殊价值的特定标准。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03 4. 单一窗口 4.1 各成员应努力建立或设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能够通过一单一接入点向参与的主 管机关或机构提交货物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单证和 / 或数据要求。待主管机关或机构审查 单证和 / 或数据后,审查结果应通过该单一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 4.2 如单证和 / 或数据要求已通过单一窗口接收,参与的主管机关或机构不得提出提 交相同单证和 / 或数据的要求,除非在紧急情况或其他已公布的有限例外情况下。 4.3 各成员应将单一窗口的运行细节通知委员会。 4.4 各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限度内,使用信息技术支持单一窗口。 实施情况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 2016 年建设以来,目前已对接了口岸和外贸 领域 25 个部委系统,提供 739 项对外服务,累计注册用户已经达 443 万余家,日申报业务量达 1200 万票。(见链接 10.10、10.11) 总体评价 国家层面确定了单一窗口建设目标并建设了标准版,部分重点口岸城 市对实施单一窗口态度积极并迅速推进,目前各种单证基本都通过单 一窗口进行申报。 建议 1. 进一步提升口岸综合服务能力。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 推进口岸建设智慧转型,推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等 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推动船公司统一海运电子提单标准,加强自动 化码头建设,推广智能卡口、无人集卡等新技术,扩大智能审图应用, 提升口岸基础设施和监管智能化水平。 2. 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建议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 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相关部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 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 3. 扩大采用微信、语音通讯等新型通信技术,尽量减少窗口提交纸质 单证。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0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4. 开展与境外“单一窗口”设施互联互通,继续推进与民航、港口、铁路、 公路等行业机构对接,为企业提供全程“一站式”通关物流信息服务。 5. 装运前检验 5.1 成员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没有“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5.2 在不损害各成员使用第 5.1 款所涵盖范围外的其他形式的装运前检验权利的前提 下,鼓励各成员对装运前检验不再采用或适用新的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6. 报关代理的使用 6.1 在不影响一些成员目前对报关代理维持特殊作用的重要政策关注的前提下,自本 协定生效时起,各成员不得要求强制使用报关代理。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没有此类强制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选择自理报关 (需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或代理 报关。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05 6.2 每一成员应将其关于使用报关代理的措施向委员会作出通知并予以公布。任何后 续修改均应迅速作出通知并予以公布。 6.3 对于报关代理的许可程序,各成员应适用透明和客观的规定。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相关程序比较透明客观。 海关总署令第 22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 定》明确规定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等。(见链接 10.1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文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 给出了相关文书、报表格式样本。(见链接 10.13) 另外,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提供“报关单位相关单证表格”下载,以及“报 关单位注册登记”行政服务指南。(见链接 10.14)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 共同边境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 7.1 每一成员应在符合第 7.2 款的前提下,在其全部领土内对货物放行和结关适用共 同海关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在全国实施统一的程序和单证通关。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2 本条不得妨碍成员: (a)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类型或其运输方式区分程序和单证要求; (b)根据风险管理区分货物的程序和单证要求; (c)区分提供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的全部或部分免除的程序和单证要求; (d)使用电子方式提交或办理业务;或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0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e)以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相一致的方式区分其程序和单证要求。 8. 拒绝入境货物 8.1 如拟进境货物因未能满足规定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法规或技术法规而被一成员主管 机关拒绝,则该成员应在遵守和符合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进口商将退运货物重新托 运或退运至出口商或出口商指定的另一人。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2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依法处 理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见链接 10.15、10.16) ※ 食品法规 : 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 ◎海关总署第 249 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 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 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 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 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 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见链接 10.17) ◎质检总局令第 159 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海关 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 加工。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 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07 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应当上报海关总署。”(见 链接 10.18) ◎质检总局令第 160 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 条规定:“口岸海关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 退运或者销毁: (一)名称、批号、规格、生物活性成分等与特殊物品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二)超出卫生检疫审批的数量范围的; (三)包装不符合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经检疫查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五)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 7 日内未取得《特殊 物品审批单》的,或者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检疫查验不合 格的。 口岸海关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见链接 10.19) ◎质检总局令第 169 号《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 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 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海关出证索赔的,海关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见链 接 10.20) ◎质检总局令第 146 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规定:“携带物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经海关截留检疫 合格的,携带人应当持截留凭证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 作自动放弃处理;截留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 或者销毁处理。 逾期不领取或者出入境人员书面声明自动放弃的携带物,由海关按照 有关规定处理。”(见链接 10.21) ※ 技术法规(TBT):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 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0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 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 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 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 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 第五十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 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 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 款。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 登记。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 100 万元以下罚款。”(见链接 10.22)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 进口玩具按照我 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第九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 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 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见链接 10.23) ◎质检总局令第 177 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规定:“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一)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 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 可证》的; (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 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三)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 书不符的;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09 (四)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 处理方法的; (五)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 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见链接 10.24) ◎质检总局令第 3 号《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入境快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出具 有关证明: (一)未取得检疫审批并且未能按规定要求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的规定,须取得输出 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声明,而未能取得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四)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的入境快件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 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五)其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见链 接 10.25) ◎质检总局令第 18 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 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主管海关出具检 验检疫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 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见链接 10.26)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实施到位。 8.2 如根据第 8.1 款给出此种选择权而进口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行使该权利,则主管 机关可采取另一种方法以处理此种违规货物。 规章及制度 责令退运但企业未按要求办理退运手续的货物如何处理,中国海关没 有作出明确规定。(见链接 10.15) 实施情况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1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基本实施,有待完善。 建议 建立一套明确的责令退运但企业未能退运出境,或者海关查扣的禁止 进境货物的处理规则,如固体废物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品等。 9. 货物暂准进口以及进境和出境加工 9.1 货物暂准进口 如货物为特定目的运入关税区,并计划在特定期限内复出口,且除因该货物的用途所 造成的正常折旧和磨损外未发生任何变化,则每一成员应按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该货物 运入其关税区,并有条件全部或部分免于支付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对展会、文体、新 闻、科教医疗、货样、慈善等活动所需暂时进口做出了明确规定。(见 链接 10.27)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9.2 进境和出境加工 (a)每一成员应,按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货物进境和出境加工。允许出境加工的 货物可依照该成员有效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后复进口。 ※ 进境制造和加工 规章及制度 进境加工业务在中国已经开展三十多年,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税制” 进境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主要规章包括: 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1 (见链接 10.28) 海关总署令第 1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见链接 10.29)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 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见链接 10.30) 海关总署令第 15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 法》。(见链接 10.31) 总体评价 进境加工制度完备。 建议 中国目前的进境加工制度有关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种类范围、限 制级禁止目录、单耗、核销、消耗性物料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可以商榷 的内容,建议商务主管机构、海关进行研究完善。 ※ 进境维修 规章及制度 之前,中国对进境维修的规定较为复杂。 1. 对本国境内生产产品的返修,基本可以,但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目录 范围的产品,譬如医疗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游戏机等产品,则不允许。 2. 对非本国境内企业生产制造产品,一部分可以在特殊监管区内开展 维修,区外企业不可以(极个别例外)。 在 2018 年底、2019 年初,国务院、海关总署陆续发文,规范海关对 保税维修业务监管,鼓励支持合法合规的进境维修业务,允许综合保 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 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 验认证服务。(见链接 10.32)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1 年推动进境维修动作有限。 建议 建议商务主管机构、海关根据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趋势,对原产于 本国或原产于国外的普通产品、电子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的入境维修进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1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行深入研究后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 出境加工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二十九条对出境加工返回境内货物的关税征收作 出了规定:“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 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 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见 链接 10.33) 实施情况 2012 年 12 月,海关总署批复同意长春海关提出的“出境加工”业务。 自此,中国海关开始在部分企业展开出境加工试点。2015 年,海关总 署在《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 措施》、《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 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 展的若干措施》中均提及要在上述自贸区支持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 (见链接 10.41) 厦门、大连等海关也已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2016 年底,海关总署出台了 2016 年第 69 号公告,对出境加工业务做 了进一步规范。 2020 年,海关总署计划完善出境加工、境外工程承包等管理模式,鼓 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支持中国企业深度参与全球资源整合与 市场配置。(见链接 10.34)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1 年推动出境加工动作有限。 总体评价 总体而言,出境加工目前处于起步阶段。 建议 尽快研究制定出境加工具体规定。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3 ※ 出境维修 总体评价 目前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的出境维修制度较为完善。(见链接 10.35、10.36) (b)就本条而言,“进境加工”一词指用于制造、加工或修理并随后出口的货物据 以有条件运入一关境并有条件全部或部分免于支付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或有资格获得退税的 海关程序。 (c)就本条而言,“出境加工”一词指在一关税区内自由流通的货物据以暂时出口 至国外用于制造、加工或修理并随后复进口的海关程序。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1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第 11 条:过境自由 1. 一成员实施的与过境运输有关的任何法规或程序: (a)如导致其采用的情形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如情形或目标发生变化可使用贸易限 制程度更低的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方式处理,则不得维持 ; (b)不得以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适用。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 年修正版)》(见链接 11.1)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 198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 第 240 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见链接 11.2)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见链接 11.3)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见链接 11.4)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见链接 11.5)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见链接 11.6)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见链接 11.7) 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180 号《关于禁止特殊物品过境相关事宜的公告》 (见链接 11.8) 实施情况 中国已经建立与过境运输相关联的海关和质检程序,未对过境运输设 置变相限制。海关依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与输出国家或者地 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并商签有关双边协定或者确定检 验检疫证书。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2. 过境运输不得以收取对过境征收的规费或费用为条件,但运输费用或过境所产生的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5 行政费用或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费用除外。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 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 缴纳规费”。 实施情况 尽管按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规定,海关押运情况下可能产生行政规费,但按照全国性及中央部门 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关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事实上不会发生该项规费。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3. 各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设立对过境运输的任何自愿限制或任何其他类似措施。此 规定不妨碍与管理过境相关的且与 WTO 规则相一致的现行或未来国内法规、双边或 多边安排。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未对过境运输采取额外的自主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4. 每一成员应给予自任何其他成员领土过境的产品不低于给予此类产品在不经其他成 员领土而自原产地运输至目的地所应享受的待遇。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未对经由其他成员关境过境产品单独进行限制。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1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5. 鼓励各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为过境运输提供实际分开的基础设施(如通道、泊位及 类似设施)。 实施情况 目前中国部分海关为过境货物开通了绿色通道。(见链接11.9、 11.10) 总体评价 较充分实施。 6. 为实现以下目的的与过境运输相关的手续和单证要求及海关监管的复杂程度不得超 过必要限度: (a)确认货物;及 (b)保证符合过境要求。 实施情况 海关现行相关手续、单证要求和海关监管未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 一旦货物进入过境程序并获准自一成员领土内始发地启运,即不必支付任何海关费 用或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直至其在该成员领土内的目的地结束过境过程。 实施情况 尽管按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规定,海关押运情况下可能产生行政规费,但按照全国性及中央部门 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关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事实上不会发生该项规费。(见链接 11.11、11.12、11.13)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7 现行其他各环节不必支付任何海关费用,也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 限制。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符合此项要求。 8. 成员不得对过境货物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实施情况 目前中国过境管理机构对过境货物未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 围内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9. 各成员应允许并规定货物抵达前提前提交和处理过境单证和数据。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允许提前提交和处理过境单证和数据。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0. 一旦过境运输抵达该成员领土内出境地点海关,如符合过境要求,则该海关应立 即结束过境操作。 实施情况 一般情况下,中国海关对符合过境要求的货物,一旦过境运输抵达出 境地点海关,可立即办结过境手续。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1. 如一成员对过境运输要求以保证金、押金或其他适当货币或非货币手段提供担保,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1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则此种担保应仅以保证过境运输所产生的要求得以满足为限。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规定。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 保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从事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按照海 关规定提供担保。”(见链接 11.14)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2. 一旦该成员确定其过境要求已得到满足,应立即解除担保。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当 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海关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 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3. 每一成员应以符合其法律法规的形式允许为同一经营者的多笔交易提供总担保或 将担保展期转为对后续货物的担保而不予解除。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允许同一经营者为其多笔交易提供总担保。 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第 五条 当事人从事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 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 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9 14. 每一成员应使公众获得其用以设定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单笔交易担保,以及在 可行的情况下,包括多笔交易担保。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安排。 海关总署令第 88 号要求:“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按照《海 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要求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见链接 11.15)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5. 在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或在使用担保不能保证海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的情况下, 成员可要求对过境运输使用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适用于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的一般 规定应依照第 1 条予以公布。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 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 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实施情况 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发生需要海关派员押运的情形。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6. 各成员应努力相互合作和协调以增强过境自由。此类合作和协调可包括但不仅限 于关于下列内容的谅解: (a)费用;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2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b)手续和法律要求;及 (c)过境体制的实际运行。 实施情况 中国已有此类安排。(见链接 11.16、11.17、11.18、11.19、11.20、 11.21) 例如,中俄签署货运车辆经哈萨克斯坦领土临时过境货物运输协议, 中巴哈吉重启过境运输协议。 另外,中国 2018 年 5 月开始实施 TIR 公约试点,2019 年 3 月扩大试 点范围,2019 年 6 月起全面实施。 17. 每一成员应努力指定一国家级过境协调机构,其他成员提出的有关过境操作良好 运行的所有咨询和建议均可向该机构提出。 实施情况 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为中国国家层面的过境运输协调人。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三 条规定:“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 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 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 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 项报告 1 中国海关 AEO 制度评议 2 2018 年机构改革以来海关信息公开及 立法工作的几个问题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2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中国海关 AEO 制度评议 胡忠 熊斌 AEO 在中国的发展 海关 AEO 认证作为中国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较快。 2019 年 4 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 上提出,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AEO 制度在中国改革进程中受到的 重视得以进一步强化。 自 2014 年 AEO 政策正式推行以来,截至 2020 年,全国已有 3200 多家高级认证企业, 25000 多家一般认证企业,约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 2%。 中国海关不断完善 AEO 认证标准,初步形成了“1+8”(1 个通用标准 +8 个适用于 特定类型企业单项标准)认证标准体系,构建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雏形。a 截至 2021 年 5 月底,中国海关已与 20 个经济体 46 个国家(地区)实现 AEO 互认, 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首位。b 中国海关 AEO 制度建设进展 一、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1. 完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体系 继 2020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9 第 229 号(有关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 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认证标准)后,海关总署又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对外发布了 2020 第 137 号公告(有关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认证标准), 并于 2021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与此前公布的海关总署公告 2018 第 177 号(含通用标准 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证标准)共同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的配套执行文件。至此,中国海关 a 《全球 AEO 大会解码 AEO2.0 时代》,https://new.qq.com/omn/20210529/20210529A02U0500.html,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b 《中非签署首个海关 AEO 互认安排》,http://www.gov.cn/xinwen/2021-05/27/content_5613287.htm,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123 “1+8”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雏形。 2. 酝酿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国海关着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 进行修订。 修订最重大的改变就是拟取消一般认证企业信用等级,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 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此举意在使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更趋科学,但 客观上也会对现存的 2 万多家一般认证企业产生直接冲击。而且“认证企业”这一称谓也 可能引起歧义,如何制定过渡期的配套实施细则将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另外,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融入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 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更好适应关检融合后海关职能变化。 二、提升守信激励,严格失信惩戒 加强对守信企业的政策激励。2021 年 2 月 25 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措施目录》(署企发〔2021〕16 号),将认证企业的各项便利细化成 5 大类、22 项措施, 包括优先办理类(7 项)、减少监管频次类(4 项)、降低通关成本类(5 项)、缩短办 理时限类(2 项)和优化服务类(4 项)。 同时,海关总署也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推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其中对高级认证企 业的联合激励涉及 40 个部门、49项措施,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涉及33 个部门、39项措施, 并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公布失信负面清单。 三、扩大国际影响 1. 借 RCEP 机遇加强 AEO 建设 2020 年 11 月 15 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RCEP 核 心章节“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中,“对认证企业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是重要内容之一, 它明确了可以给予 AEO 企业的 7 项通关便利措施,将使 AEO 企业的贸易成本将得到进一 步压缩,信用管理的激励机制突显。RCEP 成员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 等 5 个国家均与中国实现了 AEO 互认,进一步叠加了互认优势。 2. 在 WCO 框架内积极发挥作用 2021 年 5 月,第五届世界海关组织全球 AEO 大会在阿联酋迪拜以云端模式举行。中 国海关在会议期间表示:“中国海关将把加快 AEO 互认合作放到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中加 以推动,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 成员国等作为重点,更大范围开展 AEO 双多边 互认合作,让更多 AEO 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供应链上受益。”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中国 海关 AEO 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此外,中国海关还将承办第六届全球 AEO 大会。 四、加快 AEO 国际互认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2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21 年 5 月 25 日,中国海关与乌干达税务署正式签署了《中乌海关 AEO 互认安排》, 这是中国海关在非洲地区签署的首个互认安排。而仅在 2021 年上半年,中国就已与 4 个 国家签署了 AEO 互认。事实表明,中国海关实现 AEO 国际互认的步伐正在加快,互认国 家(地区)数量已居全球首位。 问题与建议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迫切需要对 AEO 认证工作中 的相关程序进行明确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正式实施,在行政处罚种类中增加列明了 “降低资质等级”,使得这一行为明确成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 目前海关“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基本符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存在惩戒或减损权利、加重 义务的后果”的定义,为使今后的海关 AEO 认证工作合法合规,当前认证中存在的证据 固定、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企业对认证结果的救济权利等相关程序问题亟待进一 步透明、落实。 二、海关认证水平及执法统一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AEO 认证的本质是引导企业加强和完善管理、增强自律意识,逐渐形成诚信守法经 营的良好社会氛围。海关应该通过实际认证工作帮助企业深刻理解守法规范和贸易安全的 重要性,而不应过多地关注企业制度的文字表述顺序、文件编排方法或形式等表面问题, 避免使认证工作流于形式、趋于教条化。同时,由于认证标准的原则性及企业管理的复杂 性,实际认证过程中仍存在不同关区、不同认证关员对标准的解释或掌握尺度不统一,有 些甚至出现截然不同的理解。这些问题都有待海关改善和解决。 三、海关应当制定明确的指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AEO 制度建设 AEO 制度的建立涉及到企业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海关发挥的作用只是其中一部分。 而且,面对庞大的企业群体,海关也无法以有限的监管资源覆盖全部。因此,专业的第三 方机构可以成为 AEO 建设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利用其紧贴市场的服务体系和专业优势, 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有效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需要海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引(包含资格评定、 工作程序、服务标准、考核监督等),引导、规范其更好地参与 AEO 制度建设,使其成 为海关监管的有力助手。此项建议自 AEO 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以来,已有企业多次提出, 但至今未有明显改善。 四、落实 AEO 认证内部执法检查,建立外部执法监督机制 中国海关 AEO 制度建立已近 7 年,海关主要着力于不断修改、完善和推广落实该项 制度,而对认证执法工作的内部检查有所忽略。认证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行管理成本、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125 通关时效等诸多方面,关系到企业对制度的正确理解、支持和执行程度,因此亟需建立一 套完整的外部执法监督机制,使 AEO 制度得以更好开展。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2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8 年机构改革以来海关信息公开及立法工作的几个问题 睿库 2018 年机构改革以来,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涉及外经贸和海关方面的文件,如《国 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 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 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 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 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 号)等。根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涉及海关依法行 政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快“释、改、废、立”,使其更加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和立法精神。 但在实际工作中,海关信息公开工作仍有一些地方未能跟上国务院改革步伐。2018- 2021 年海关信息公开中,有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公布不完整 海关总署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项下“法律”版块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仍未更新到 2021 修正后版本,截至 2021 年 8 月 22 日仍为 2018 版本。a 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底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国办发 〔2015〕92 号),确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证监会开展试点。b 海关总署曾于 2017 年发布《海关总署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但 目前该文已从网站撤下,未见另行公布新版本的权责清单。c 由于海关总署未公开其权责 a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2018 年 修 正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266/302267/2369445/index.html,2021 年 8 月 22 日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 年国家主席令第 81 号),http://scjgj.yibin.gov.cn/sy/xxgk/zcwj/202105/t20210506_1454609.html,2021 年 8 月 22 日访问。 b 《图解: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http://www.gov.cn/xinwen/2016-01/05/content_5030772. htm,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c 在海关总署网站搜索“权力和责任清单”,仍能搜到该文链接,但链接已失效,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127 清单,直属海关也多未公开本关权责清单。a 重庆、长春、成都三个直属海关公布了本关 权责清单,但其权责清单中,“设定依据”栏目涉及的某些法律法规未完全公开。b 二、与海关工作相关的部分“目录”未公开或内容有冲突 一是部分目录未公开。 海关采信的其他检验机构目录、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依法依规应当公布 的目录,海关总署网站尚未公开。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总署网站尚未完整公布。2018 年机构改革后 仅公布了调整部分,且与目前海关总署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不一致。 二是公开的部分内容有冲突。 按照商检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医疗器械检验检疫类别为“M.L”, 依照商检法立法原则和全国人大有关法律释义,为避免重复检验,进口医疗器械检验检疫 类别应为“L”。 但在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 海关”栏目项下“办事指南”子栏目中,导航菜 单项“商品检验”门类中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民用商品入境验证”(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10005)中 c,CCC 产品、特种设备、医疗器械均为入境验证 商品(L)。而在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的 2018 年第 142 号、148 号公告中, 以及海关总署公布的 2019 年第 127 号公告中,《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 证证明文件》《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备案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均列为海关监管证件。 在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特种设备、医疗器械进口为法定检验商品(M); 而在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特种设备、医疗器械产品为验证管理(L)。且 上述目录与《特种设备目录》(原质检总局2014 年第 114 号的公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原药监总局 2017 年第 104 号公告)也不完全一致。 另外,国务院已取消进口质量许可制度,改革为认证认可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前 已非许可制度,却仍在施行验证管理。 三是公开的部分内容有混淆。 其一,行政审批中的竹木草行政许可,按照该许可的上位法依据,未获得该许可的企 a 在海关总署网站搜索“权责清单”,可见各关关于权责清单的答复,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b  重 庆 海 关 权 力 和 责 任 清 单,http://chongqing.customs.gov.cn/chongqing_customs/515860/1841846/1846115/ index.html; 长 春 海 关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试 行 ),http://changchun.customs.gov.cn/changchun_customs/zfxx gk4846/3010576/3010731/3136576/index.html; 成 都 海 关 权 利 责 任 清 单,http://chengdu.customs.gov.cn/chengdu_ customs/519425/fdzdgknr1/3476004/index.html;均为 2021 年 8 月 22 日访问。 c 办事指南之民用商品入境验证,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treeGuide.html,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2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业不是无法出口,而是可以按照三类企业出口。 其二,商检法中提到的“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提到的“危 险化学品”,两个监管概念界限不清,难以准确区分。 关于“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19 年第 29 号) 第七十八条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 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 年第 11 号)第五十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括:(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第 3 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 他包装货物;(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 1 中 B 组固体散 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化学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三)《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MARPOL 公约)附则 I 附录 1 中列明的散装油类;(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 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 17 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 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 code)第 19 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 液化气体;(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 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6 年第 42 号)第四条规定:“‘危 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 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而关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 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 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目 前为 2015 版),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 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 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其三,行政检查中涉及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和性能鉴定,将鉴定与检验混淆,实际 工作中将鉴定前置。 法定检验属于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10001)。a 商检法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 a 办事指南之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treeGuide.html,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129 品实施检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 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 下称法定检验)。” 危险货物鉴定属于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事 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1000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10004)。a 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 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 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商检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 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 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 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 口。” 三、主动公开范围内的部分信息未公开 有些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事项,被纳入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范围。例如,海关事前 审批、口岸事中检查作业、目的地事中检查作业(查检合一)、后续核查作业(多查合一) 中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以及部分海关作业中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 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未见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公开。 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涉 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未见海关总署或 直属海关公开。例如,海关对进口法定检验商品采取的合格评定方式、抽送样依据等。有 些海关采用的合格评定方式与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不一致,甚至与产品实际不一致, 比如某产品国外 CE 认证采用 IEC60335、IEC60204 等协调标准,应选用的中国国家技术 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为工信部 32 号令、GB4706、GB5226 等,按照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 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进行合格评定。但这些应当公开的 信息,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均未公开。 另外,属地检查制度也不完善。一是海关总署权责清单虽未公布,但目前海关总署通 过办事指南栏目公布了“行政检查”等事项,而且总署 2019 年 160 公告也对“检查”进 行了定义:是指海关在进(出)境(口)环节对进(出)口货物依法实施的检疫、查验或 a 办事指南之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 treeGuide.html,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3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商品检验作业。而在属地检查作业中,受口语化的“查检合一”影响,属地“检查”和属 地“查检”概念不分,与上位法不一致。二是属地检查作业定义模糊,是仅包括“检验”、 “检疫”的检验检疫作业,还是也包括“查验”的海关检验检疫全领域作业,定义不清。 而目前查四系统给企业的“目的地检查通知”中,检查类型则分为检疫、查验、检验三种。 三是实际工作中海关采用的检验标准依据与实际产品制造标准常常不一致,标准差异客观 存在。 四、已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不一致 目前,海关总署网站“在线服务”>“信息查询”>“通关参数”>“通关参数查询” 栏目公开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共涉及证件 30 种,主要是原关的监管证件代码。海关 总署网站“在线服务”>“信息查询”>“通关参数”>“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 栏目公开的“监管证件代码表”,更新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涉及证件 38 种。二者 不一致。a 但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27 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所附“已 实现联网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的监管证件就有 42 种。b 海关总署副署长胡伟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19 年 7 月 3 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 风会上也提到:“到目前为止,进出口环节需要监管的证件,原来是 86 种,目前已经减 少到 46 种。这 46 种证件中,除了有 4 个证件有保密特殊需要、不能联网以外,其他 42 种都已经实现了联网核查、自动比对。”c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合并 2 种、取消 1 种进出口监管证件。至此,我国进出口环 节监管证件精简至 41 种。d 另外,许可证件公开不足。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许可证件”, 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 出口的证明、文件。 依此定义,海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技术法规、强制性标 准,以及上述文件引用执行的文件,面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准入准出进行执法作业,用到 a 海关总署网站公开“通关参数查询”项下“监管证件代码表”,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42/ tgcs/tgcscx/index.html;海关总署网站公开的“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项下“监管证件代码表”,http://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42/tgcs/gjrhbftgcscxjxz/1934562/index.html;均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b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 年 第 127 号( 关 于 开 展“ 两 步 申 报” 改 革 试 点 的 公 告),http://tjs.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266/302267/2570982/index.html,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c 《大力简化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证件》,http://www.gov.cn/xinwen/2019-07/03/content_5405673.htm,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d 《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减至 41 种》,http://tjs.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3501149/index.html,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131 的许可证件应该不少。但未找到公开的海关监管相关许可证件清单。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梳 理中国各部委办局审批的许可证件,并梳理与海关监管的法律职责界限,形成许可证件监 管目录清单。 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 一是商检法中涉及其他部委事项许可制度的条文未被修改。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提出, 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a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 号)提出, 优化进出口管理和服务,有序推动重点商品进出口管理体制改革。b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号)提到, 另有 20 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c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商检法中 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条文得到修改,但涉及其他部委事项许可制度的条文没有被修改。 二是商检法中部分概念需要进一步清晰界定。 商检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 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根据全国人大网站商检法释义,该条文系对当年进出 口质量许可制度商品为避免重复检验而规定,采取验证管理。 商检法第六条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 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 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该条文中验证为“评估、 验证和合格保证”该项合格评定程序中的一个子程序。 商检法该条款系翻译引用 TBT 协定条文。WTO/TBT 协定附件 1 中术语将“合格评定 程序”定义和解释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 程序。解释性说明: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d ISO IEC 17000-2020 中,合格评定主要包括检测、检验、认证、认可四种类型。 a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和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发〔2019〕18 号),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19-09/12/content_5429462.htm,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b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 号),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20-11/09/content_5559659.htm,2021 年 8 月 31 日。 c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国 发〔2020〕13 号),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20-09/21/content_5545345.htm,2021 年 8 月 31 日。 d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全文(中文),http://tbt.testrust.com/library/detail/15291.html,2021 年 8 月 31 日访问。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3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仅就合格评定而言,相近的翻译还有符合性认证、符合性评估、符合性验证等等,从 商检法立法目的、避免重复检验、推进“放管服”等角度看,商检法合格评定程序中的“验 证”与许可制度商品的“验证”管理并无本质区别,“验证”就是为了避免多个部门重复 检验,这与监管证件的目的一致。而且在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 + 海关”栏目的“办事指 南”项下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10005)中, 已将 CCC 产品、特种设备、医疗器械产品按照验证管理。 三是商检法与海关法方面的竞合或者后续修订,要考虑验证管理与监管证件的法律衔 接和一致性。 CCC 产品、特种设备、医疗器械等应取消 M 法检。 原进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已经取消,其他许可制度也可能变成备案制,或者改为类似 CCC 认证的市场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整验证管理或者监管证件。此外,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中还有许可证件的概念,在后续修法过程中应考虑调整。a 另外,还应当考虑采信第三方合格评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 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 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国很多具体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仍 由政府部门实施。 在国际上,尤其是在欧美市场,普遍的做法是:政府负责技术法规(如欧盟指令), 产业界制定技术标准(欧盟被指令引用的称协调标准),第三方资质机构负责合格评定(如 欧盟 NB 公告机构)。从 WTO/TBT 层面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三要素来看,也应 由政府制定技术法规、产业界主导标准、第三方技术机构(Notified Body 公告机构)实施 符合性评定。以欧盟为例,欧盟指令管辖的产品范围即为欧盟政府法定监管范围,也就是 欧盟的“法检目录”,但他们的“法定检验”并非政府检验,而是交由市场化的第三方技 术机构完成。 法定检验的本质是依法行政,依据是技术法规及其引用的协调标准。我国政府改革的 核心是职能转变,政府不处理具体的微观检验业务,这些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从国外发展 经验看,在检验、检测、鉴定、认证等领域,从行政许可到认证认可,是政府职能转变的 趋势。我国国务院对海关检验检疫法检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管办分离、制定规则,海关作为 国境的监管机构,也不可能对国内各部委管理范围内的商品进行再检验和再监管,只能回 归到监管证件和验证管理上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商检法的修改,为后续 海关采信第三方结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明确了深化商检检验模式改革的方向。应当借鉴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 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133 欧盟指令和协调标准制度,建立完善我国的进口商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制度。 附:典型案例 某省外贸公司 A,2019 年底向美国医疗器械生产制造商 B 公司购买了 X 射线 CT 机医 疗器械产品,最终用户为 C 城市某医院。 B 公司在 C 地设有分公司,完成招投标之后,当地医院交由 B 公司操作进口事宜,实 际外贸操作由 B 公司委托 A 公司作为报关单境内收货人代理进口,最终消费使用单位为 C 地医院。 医疗器械于 2020 年初进口时,报关由 A 公司委托 D 报关行申报,单一窗口申报符合 海关 2019 年 18 号公告要求,并按海关总署行政检查事项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民 用商品入境验证”指南要求,在单一窗口上传了医疗器械注册证监管证件,海关也在联网 核查环节按照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 2018 年第 148 号公告对该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监管 证件实施了联网核查和验证管理(L)。 海关查四系统仍对该报关单布控目的地检查,目的地检查通知单中,检查类型为检验。 CT 机运到医院后,代理联系了属地海关,海关允许先行开箱,但未允许先行使用。B 公司国内技术人员在设备开箱后,便展开了安装调试,并在后续调试、使用过程中发现该 设备存在伪影等不良情况,后 B 公司为医院更换了该主要部件(该主要部件系自贸区批量 进口,内贸维修部件)。之后属地海关发现其未经目的地检验擅自投入使用,遂立案处罚。 A 公司认为,该进口医疗器械已经海关监管证件和入境验证,合格评定已完成。且认 为属地海关目前并未对进口设备进行实质性检验,检验(合格评定)方式、依据标准、检 验项目等均不得而知,申请海关信息公开和召开听证会。 属地海关认为,对其适用未经目的地检验擅自使用的违法处罚,并无不当。由于原设 备已经更换,不具备检验条件,故查四系统中作业未进行。 企业不服,委托律师进行听证、复议、上诉。 该起属地检查作业,反映了由于合格评定方式、检验检疫类别(M/L)规定不清,引 起企业对海关行政检查事项结果的质疑和不认可。 进口医疗器械,应该实施监管证件、验证管理,还是应该实施目的地检验? 检验应该依据注册证载明的标准?还是应用 SN 规程?是以查验代替检验? 政策规则应该更加清晰明确地予以界定。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 估报告 1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2 2021 年中国贸易便利化在线评估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35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为配合《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量化评估工作,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 中心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 OECD)构建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 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调整,设计专门的评估问卷,组织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进行评估。2022 版的量化评估中,共有 21 位资深专业人士 a 参与。 通过将各位专业人士的评估问卷进行统计分析,最终形成了本报告。作为《中国贸易 便利化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本报告将从量化角度对涉及到贸易便利化的 11 个方面给出 评估结果,使读者能够更直观地了解中国贸易便利化的现状以及相对于上一评测年度的变 化。我们希望本报告对于制定和实施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政策能够给予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一、方法论 (一)指标体系的设计 指标体系主要参考 OECD 设计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b OECD 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是基于《贸易便利化协定》设计完成的,共有 11 个一级指标,下面分别有若干二级指标,共计 155 个。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 究中心对这些二级指标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其中若干指标涉及重复考察或设置不合理,在 删除和调整后,最终确定了 145 个二级指标。 对于二级指标如何分布于各一级指标,请参见最终的评估结论。 (二)问卷评分方法 OECD 在评估工作中主要使用了两种方法对二级指标进行评分: 1. 直接评分 从某国(地区)海关官方网站或其公布的海关规章制度查询与该指标相关的信息,或 者进行相关的问卷调查,或者查阅相关的权威报告,以这些查询或者调查得到信息为依据 a 各专业人士在附表中列明。 b 具体的指标设置和评分方法可见 https://sim.oecd.org/default.ashx?ds=TFI。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3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直接给出分数(0 分、1 分或 2 分,0 分为该项指标情况较差,1 分为该指标表现一般,2 分为该指标表现良好)。 2. 间接评分 间接评分则是依据已有的一些国际性报告、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或者通过其他渠道 获得的相关数据,依据一定的规则转化为该指标的得分(0 分、1 分或 2 分)。 对二级指标进行评分后,算术平均计算出上一层的一级指标,然后再对 11 个一级指 标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贸易便利化指数(Trade Facilitation Index)”。 本报告对 OECD 的评测方法进行了以下调整: 1. 大部分指标放弃了“间接评分”的方法 由 21 位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对 145 个指标中的 122 个二级指标均进行直接评分,剩余 23 个指标根据经验给出描述性结论,然后将描述性结论转化为评分。 2. 放弃“二分制”,采用“百分制”评分 OECD 的直接评分只给出 0 分、1 分或 2 分,但是如果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况就难以 给出答案,使用百分制可以使得评估人给出其对于某一项指标更加准确的认知。在最终的 评估结论中,本报告也将得分转化成了二分制评分,以便与 OECD 的评估进行比较。 (三)评分统计 1. 二级指标的权重设置 OECD 没有对二级指标设定权重,但本报告中所有的二级指标均由本项目中在该领域 最为权威的三位专家进行了重要性评估,然后依据其重要性评估结论设定了权重: 三位专家分别给出每一项二级指标的重要性(一般、比较重要、重要、极其关键), 分别对应重要性分值(1 分、2 分、3 分、4 分),然后计算他们所给出的重要性评分的平 均值,每一项二级指标的重要性平均值占其所在一级指标下所有二级指标重要性平均值之 和的比例,即为该二级指标在其所属一级指标中的权重(举例如下表,具体最终的权重设 置请参见评估结论)。 表 1 二级指标权重的设定方法 二级指标 A 二级指标 B 二级指标 C 专家一认为的重要性 一般 比较重要 极其关键 重要性评分 1 2 4 专家二认为的重要性 比较重要 比较重要 重要 重要性评分 2 2 3 专家三认为的重要性 一般 重要 极其关键 重要性评分 1 3 4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37 二级指标 A 二级指标 B 二级指标 C 重要性评分平均值 4/3 7/3 11/3 所有重要性平均值之和 22/3 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4/22=0.18 7/22=0.32 11/22=0.50 2. 一级指标的权重设置 OECD 在计算最终的“贸易便利化指数”时,对 11 个一级指标直接进行了算术平均, 没有设定权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参照上述二级指标设定权重的方法,我们同样设 定了 11 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具体最终的权重设置请参见评估结论)。 3. 二级指标得分的计算 问卷搜集完毕后,每个二级指标有多个专业人士的评分,去除这些评分中一个最低得 分和一个最高得分,然后对该指标其余所有评分进行平均,即得出这一指标的最终得分。 4. 一级指标得分的计算 按照之前所述设置二级指标的权重后,将每一个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得分进行加权 平均,即可计算出该一级指标的最终得分。 5. 贸易便利化指数的计算 按照之前所述设置一级指标的权重后,将十一个进出口类指标进行加权平均,即可计 算出贸易便利化指数。 二、评估结论 (一)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得分 所有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得分如下: 表 2 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得分 指标 权重 百分制得分 二分制得分 一级指标 一、信息的可获得性 0.11 76.98 1.54 1 国家海关网站的建立 0.06 83.46 1.67 2 针对海关网站上信息查询的全面性和便利性,是否可 0.06 81.77 1.64 以向海关提供反馈 3 税率的公开 0.05 87.12 1.74 二级指标 4 咨询点的建立 0.05 80.19 1.60 5 咨询点的工作时间 0.04 75.49 1.51 6 咨询点的及时性 0.05 74.10 1.48 7 进出口流程信息 0.05 74.25 1.48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3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指标 权重 百分制得分 二分制得分 8 下载边境合规手续所需文档的便捷性 0.04 77.50 1.55 9 程序(制度)实施前至少 XX 天公布 0.06 75.83 1.52 10 新的法律法规 / 修订公布与生效之间的平均时间差 0.04 67.40 1.35 11 与其他国家就进出口及过境运输所达成协议的公开 0.04 77.54 1.55 12 上诉流程法规相关信息的公布 0.05 78.02 1.56 13 海关商品归类规则与案例的公布 0.05 75.54 1.51 14 预裁定相关必要信息的公布 0.06 76.18 1.52 15 针对违背进出口相关手续规定的处罚条款的信息公布 0.06 74.14 1.48 16 在海关网站上查询适用法规 0.04 78.88 1.58 17 海关行政决定的公布 0.04 78.76 1.58 18 对于在海关网站上注册的用户,是否设有专门的界面, 便于用户查看和管理其浏览历史、搜索记录及咨询事项 0.03 74.10 1.48 的进度 19 可以在线获得的用户手册 0.03 77.31 1.55 20 海关网站搜索 / 帮助功能的健全程度及用户友好程度 0.03 69.21 1.38 21 政府政策制定的透明度 0.06 75.21 1.50 一级指标 二、贸易商的参与 0.11 69.66 1.39 22 贸易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与政府间的公开磋商 0.13 70.65 1.41 23 适用于贸易和边境事务的“通知 - 评议”框架性流程 0.11 66.98 1.34 24 是否建立起适当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和管理公开磋 0.13 67.17 1.34 商过程 二级指标 25 磋商对象的开放程度 0.11 67.94 1.36 26 过去三年中对于公开磋商相关制度的落实 0.12 65.00 1.30 27 将生效前的草案进行公布 0.13 71.74 1.43 28 对公共评议的采纳 0.13 67.85 1.36 29 重大政策、制度调整的告知 0.13 78.61 1.57 一级指标 三、预裁定 0.09 78.65 1.57 30 预裁定的签发 0.10 73.10 1.46 31 税则归类预裁定的签发 0.11 74.97 1.50 32 原产地预裁定的签发 0.10 74.14 1.48 33 预裁定的有效时限 0.09 69.49 1.39 二级指标 34 预裁定最长签发期限的公开 0.11 79.49 1.59 35 预裁定最长签发期限的长度 0.11 100.00 2.00 36 海关能够在规定时限内签发预裁定的可能性 0.08 86.63 1.73 37 涉及到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预裁定的公布 0.11 77.52 1.55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39 指标 权重 百分制得分 二分制得分 38 请求对预裁定进行复审、撤销或者修改的可能性 0.09 76.66 1.53 39 拒绝签署 / 撤销预裁定是否有依据且合理 0.10 72.90 1.46 一级指标 四、上诉程序 0.10 73.92 1.48 40 上诉程序性法规相关必要信息的公开 0.14 78.02 1.56 41 针对海关的决定,是否可以向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 0.13 76.51 1.53 关和(或)司法机关进行上诉 42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0.10 73.54 1.47 43 就上诉内容做出复议决定的时限 0.09 73.44 1.47 二级指标 44 有关做出行政决定的理由的公开 0.10 72.17 1.44 45 复议决定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可能性 0.10 84.13 1.68 46 进行行政诉讼的时限 0.10 74.31 1.49 47 对法规提出质疑的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0.09 65.36 1.31 48 司法独立的程度 0.13 66.36 1.33 一级指标 五、规费和费用 0.09 84.72 1.69 49 规费和费用的公布 0.08 85.83 1.72 50 规费和费用的估算 0.07 79.59 1.59 51 规费和费用相关信息的全面性 0.07 83.60 1.67 52 总体收费情况(数量和种类) 0.07 82.80 1.66 53 针对咨询解答和提供所需表格或文档,是否进行收费 0.07 94.71 1.89 54 定期对规费和费用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理适当 0.07 79.79 1.60 55 如果有新的规费和费用,或者针对规费和费用的修订, 0.07 79.72 1.59 自公布到其正式生效之间是否留有足够的时间 二级指标 56 正常工作时间海关服务的费用 0.05 97.50 1.95 57 针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流程性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0.08 84.68 1.69 规定是否透明 58 针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流程性要求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0.08 86.32 1.73 59 对于处罚力度的评估和适用的法律 / 法规,行政部门 0.07 79.44 1.59 是否会提供说明 60 罚款 / 税费与海关人员薪酬的关系 0.06 91.29 1.83 61 责任人的自愿披露是否是减轻处罚的参考因素 0.10 85.40 1.71 62 各类规费和费用水平 0.07 80.32 1.61 一级指标 六、单证 0.09 84.91 1.70 63 副本的使用 0.11 86.33 1.73 二级指标 64 进出口及过境运输手续所需单证中,支持使用副本的比例 0.11 76.45 1.53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4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指标 权重 百分制得分 二分制得分 65 对国际标准的遵守 0.14 83.39 1.67 66 进口申报时所需单证的数量 0.14 100.00 2.00 67 出口申报所需单证的数量 0.12 100.00 2.00 68 定期对单证要求进行审核 0.14 77.28 1.55 69 进口申报中海关和其他监管部门会要求提供一些单 0.14 75.94 1.52 证,获取这些单证的手续是否简便 70 出口申报中海关和其他监管部门会要求提供一些单 0.12 79.39 1.59 证,获取这些单证的手续是否简便 一级指标 七、自动化 0.08 82.22 1.64 71 进口货物中适用电子化清关的比例 0.08 76.65 1.53 72 出口货物中适用电子化清关的比例 0.08 75.45 1.51 73 除去清关,其他进出口手续中电子化处理的比例 0.07 72.31 1.45 74 单证可以事先以电子化形式递交,从而支持运抵前处 0.08 83.61 1.67 理 75 对于进出口流程中各类税费,电子支付实现的比例是 0.08 88.72 1.77 76 自动化申报 / 货物处理系统中整合了电子支付系统 0.08 88.45 1.77 77 风险管理的应用 0.08 83.20 1.66 二级指标 78 信息技术对单一窗口的支持 0.09 84.99 1.70 79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适配 EDI 并进行电子化的数据交 0.07 81.71 1.63 换 80 自动化处理系统中是否包含了有条件放行的功能 0.08 84.74 1.69 81 电子证书 / 签名的适用 0.08 85.08 1.70 82 海关的信息系统可否为报关行 7×24 小时自动化办理 0.08 87.44 1.75 业务 83 对于其他边境部门信息系统的满意程度 0.07 73.30 1.47 一级指标 八、流程 0.09 85.22 1.70 84 单一窗口 0.04 86.43 1.73 85 平均放行时间的公布 0.04 74.12 1.48 86 进口平均通关时间 0.04 100.00 2.00 87 出口平均通关时间 0.04 100.00 2.00 二级指标 88 运抵前处理的实施 0.04 77.72 1.55 89 实物查验总体的平均比例是多少 0.04 79.22 1.58 90 对于易腐货物的查验的平均比例是多少 0.04 92.41 1.85 91 进行实物查验时,针对易腐货物在查验优先上的便利 0.03 83.92 1.68 措施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41 指标 权重 百分制得分 二分制得分 92 进行实物查验时,针对易腐货物在储存上的便利措施 0.03 83.01 1.66 93 放行决定与税费征收的分离 0.03 84.54 1.69 94 进出口的易腐货物中,海关放行和税费征收分离的比 0.03 74.69 1.49 例是 95 易腐货物是否可以更多地实现放行与税费征收分离 0.03 85.32 1.71 96 海关监管中有风险管理系统的支持,设置合适的标准 0.03 89.21 1.78 对风险进行评估 97 除去海关之外其他边境机构的风险管理系统 0.03 74.02 1.48 98 事后稽查的应用 0.04 87.16 1.74 99 制定了标准政策和流程标准来指导事后稽查 0.03 84.99 1.70 100 因海关事项而进行的装运前检验 0.02 80.76 1.62 101 对满足特定标准的经营者(经认证经营者)提供额 0.04 83.53 1.67 外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可能性 102 经认证经营者的资质标准与相关申请递交和审核的 0.03 83.58 1.67 透明度 103 中小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经认证经营者 0.04 85.39 1.71 104 获取经认证经营者资格的平均耗时(天) 0.03 67.51 1.35 105 以下这些便利中,经认证经营者可享受多少项? 0.04 100.00 2.00 106 针对企业需要进行海关关员工作时间调整 0.02 79.58 1.59 107 使用第三方报关行的强制性要求 0.02 92.84 1.86 108 快速放行流程 0.03 82.56 1.65 109 被拒货物的再出口流程 0.03 81.51 1.63 110 货物的临时准入与进出境手续 0.03 80.07 1.60 111 进口业务中海关的效率 0.04 87.69 1.75 112 出口业务中海关的效率 0.04 91.99 1.84 113 程序的简化(时间) 0.03 90.46 1.81 114 程序的简化(成本) 0.03 87.77 1.76 一级指标 九、内部边境机构合作 0.09 76.73 1.53 115 涉及跨境贸易管理的不同机构间的总体合作与协调 0.11 78.53 1.57 116 跨部门 / 机构协调的制度化机制,满足了以下几个 0.10 100.00 2.00 方面 117 相关部门 / 机构间定期的协调会议 0.08 72.79 1.46 二级指标 118 涉及跨境贸易管理的部门 / 机构间所需数据和单证 0.10 75.19 1.50 监管的协调和一致 119 涉及跨境贸易管理的部门 / 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间 互相连接或者共享某一系统,以实现数据及时交换和实 0.11 72.72 1.45 时获取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4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指标 权重 百分制得分 二分制得分 120 国内跨境贸易管理机构在查验上的协调 0.08 76.83 1.54 121 不同部门 / 机构对查验结论和监管结论进行分享 0.08 69.15 1.38 122 国家层面上的委托监管 0.07 73.84 1.48 123 协调 / 共享的风险管理机制 0.10 74.22 1.48 124 国内跨境贸易管理部门 / 机构在经认证经营者项目 0.10 74.57 1.49 上的协作 125 协调 / 共享设施和设备 0.08 74.00 1.48 一级指标 十、外部边境机构合作 0.07 72.36 1.45 126 与相邻国家跨境贸易管理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0.10 73.23 1.46 127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工作时间进行的协调 0.08 68.77 1.38 128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流程和手续进行的协调 0.08 69.41 1.39 129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数据和单证要求进行的协 0.10 69.24 1.38 调 130 与邻国相关部门 / 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的跨境协调 0.10 67.37 1.35 二级指标 131 与邻国相关部门 / 机构在风险管理上的合作 0.10 69.84 1.40 132 与邻国相关部门 / 机构在查验和监管结论上的共享 0.08 68.14 1.36 133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共有设施的开发和分享 0.08 65.63 1.31 134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的联合监管 0.10 67.62 1.35 135 针对经认证经营者事务达成多边互认协议 / 安排, 0.10 100.00 2.00 这些协议和安排包括以下哪些事项? 136 国际层面上的人员交流和培训项目 0.10 74.56 1.49 一级指标 十一、管理和公正性 0.08 80.97 1.62 137 明确公开的机构和职能设置 0.13 81.75 1.64 138 道德政策 0.10 83.27 1.67 139 海关及边境部门雇员行为准则的建立 0.12 83.36 1.67 140 针对边境部门 / 机构雇员行为不端的有效处罚 0.10 82.94 1.66 141 海关及边境部门对其雇员违纪处罚的实施和透明 0.12 74.24 1.48 二级指标 142 就各自政策、流程、规章等事项,各边境部门 / 机 0.10 73.14 1.46 构间是否会进行信息互换和交流 143 内部系统审计 0.12 83.74 1.67 144 海关机关财政相关的明确条款 0.12 83.56 1.67 145 海关年度报告的公开 0.10 82.40 1.65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43 续表 根据评分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果: 1. 表现很好(等于或高于 80 分)的几个方面:规费和费用、单证、自动化、流程、 管理和公正性; 2. 表现较好(等于或高于 70 分,低于 80 分)的几个方面:信息的可获得性、预裁定、 上诉程序、内部边境机构合作、外部边境机构合作; 3. 表现一般(等于或高于 60 分,低于 70 分)的几个方面:贸易商的参与。 (二)总体评估 通过各一级指标的得分和其各自的权重,计算整体的“贸易便利化指数”: 表 3 一级指标的得分和其对应的权重 一级指标 信息的可获得性 贸易商的参与 预裁定 上诉程序 百分制得分 76.98 69.66 78.65 73.92 二分制得分 1.54 1.39 1.57 1.48 权重 0.11 0.11 0.09 0.10 一级指标 规费与费用 单证 自动化 流程 百分制得分 84.72 84.91 82.22 85.22 二分制得分 1.69 1.70 1.64 1.70 权重 0.09 0.09 0.08 0.09 一级指标 内部边境机构合作 外部边境机构合作 管理和公正性 百分制得分 76.73 72.36 80.97 二分制得分 1.53 1.45 80.97 权重 0.09 0.07 0.08 经过计算,整体的贸易便利化指数为:78.56(百分制)或 1.57(二分制)。 (三)历年评估的比较 与历年量化评估结论进行比较如下: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4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1.44 +1.05 74.80 75.54 76.98 67.20 68.61 69.66 77.60 78.46 78.65 72.55 73.61 73.92 信息的可获得性 贸易商的参与 预裁定 上诉程序裁定 +1.24 83.50 84.32 84.72 82.96 84.29 84.91 80.09 80.98 82.22 84.38 84.92 85.22 规费和费用 单证 自动化 流程 75.68 76.47 76.73 70.97 72.14 72.36 78.83 80.21 80.97 76.93 77.92 78.56 内部边境机构合作 外部边境机构合作 管理和公正性 总体 2019 2020 2021 2019 2020 2021 2019 2020 2021 2019 2020 2021 图 1 历年量化评估分数 与 2020 年评估结论相比,中国贸易便利化在十一个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但最 主要的改变体现在: “信息的可获得性”方面:中国海关在各类资讯平台开通了账号,借助新媒体不断拓 展信息服务渠道。 “贸易商的参与”方面:中国海关开始主动收集社会公众对最新政策及其执行效果的 反馈与评价。海关总署办公厅就海关公告的生效准备期做出了要求。 “自动化”方面:中国海关开始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实施电子化签发,并推 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海关监管深度融合,研发应用扫描图像智能审图系统。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45 2021 年中国贸易便利化在线评估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愿你我一道成为中国贸易便利化的推动者; 愿你我一道成为中国贸易便利化的直接受益者! 答题说明: 1. 此测评方案基于对 OECD 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合理化修改而形成; 2. 所有问题请基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的情况进行回答; 3. 评估结果将作为《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22)的一部分; 4. 左上角带红色星号为必填项目,其余可选填; 5. 不熟悉或不便回答的问题可直接跳过; 6. 问卷篇幅较长,全部回答可能需要 60~90 分钟,您可以分多次完成,建议每次使用 同一台设备进行回答,每次打开后会自动定位到上一次回答的最后一道问题。 为了对答卷人表示感谢,在问卷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前提下: ①答卷人将会在《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中进行列名以示致谢(根据答卷人意愿) ②答卷人将获得《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赠书 ③答卷人将受邀免费参加《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发布活动 ④最为接近最终统计结论的前十名答卷人将被给予另外的酬谢 本次在线评估截止日期为:2021 年 8 月 25 日。测评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 研究中心工作人员:18800125788,ra4@re-code.org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4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个人信息(带“*”号为必填项) 您的姓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主要负责的业务领域(可多选): * ·进出口贸易操作 ·专业报关 / 报检 ·加贸业务 ·国际物流 ·关务合规 ·其他(请列明) 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工作的常驻城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是否愿意您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列名? * ·愿意将姓名和工作单位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列名 ·只愿意将姓名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列名 ·不愿意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47 ****************************************************************************** 正式答题前请阅读下面的例题说明 例题:对“国家海关网站的建立”这一指标进行评分 1 国家海关网站的建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清晰明确的海关互联网网站 60 分:有一个官方网站,基本的内容较为完善 100 分:有网站,而且网站上可以获取与进出口流程手续相关的详细信息(且 以至少一种 WTO 官方语言叙述:英语、法语、西班牙语) 答题说明: 您可以根据评分标准,以及个人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在 0~100 分间进行评分, 譬如,如果您认为中国海关已经建立了官方网站,且基本的内容较为完善,并建立 了英文版网站,只是英文版的内容欠缺较多,因此您可以滑动滑块,在 60 分至 100 分之间给出一个分数(例如 76)。 ****************************************************************************** 一、信息的可获得性(此章共 21 题) 1 国家海关网站的建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清晰明确的海关互联网网站 60 分:有一个官方网站,且基本内容较为完善 100 分:有网站,而且网站上可以获取与进出口流程手续相关的详细信息(并且以至 少一种 WTO 官方语言叙述:英语、法语、西班牙语) 2 针对海关网站上信息查询的全面性和便利性,是否可以向海关提供反馈 [评分: 0~100] 评分标准: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4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0 分:没有向海关反馈的可能性 60 分:只能通过电话或者现场窗口的方式进行 100 分: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电子邮件、在线窗口、座谈会等各类形式向海关提供反馈。 3 税率的公开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在海关网站上不能找到税率的信息 50 分:海关网站有税率的相关信息或者电子链接,但是并不全面 80 分:海关网站有税率的相关详细信息或者电子链接 100 分:海关网站有税率的相关详细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更新及时,且查找非常方便 4 咨询点的建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设立咨询点来回答合理的咨询 50 分:有一个或更多的咨询点,但提供的咨询服务非常有限 80 分:在主要的口岸设立咨询点,并能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 100 分:在各个口岸均设立咨询点,并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 5 咨询点的工作时间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咨询点 60 分:咨询点的工作时间基本符合法定工作时间(工作日 8 小时),但不会根据企 业需求进行调整(电话中心工作时间少于企业工作时间 / 不能通过在线提交咨询事项) 100 分:咨询点提供了全天候热线(7×24 小时)。咨询事项可以在任何时候提交并 且于工作日 24 小时内回复 6 咨询点的及时性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针对企业的咨询没有规定明确的回复时限 50 分:针对企业的咨询规定了明确的回复时限,但很多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给 予企业回复 100 分:针对企业的咨询规定了明确的回复时限,严格按照规定的回复时限给予企业 有效回复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49 7 进出口流程信息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不能提供流程及所需表格和文件的足够信息 50 分:提供了相关信息,但不全面 80 分:提供了非常详细的信息 100 分:提供了非常详细的信息,且查阅方便 8 下载边境合规手续所需文档的便捷性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不能下载所要求的文档和表格 50 分:可以下载所要求的文档和表格,但是不全面 80 分:可以下载所要求的文档和表格,非常全面 100 分:可以下载所要求的文档和表格,非常全面,并且有相关的填写和指导说明可 供参考 9 程序(制度)实施前至少 XX 天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对于新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或者修订,其公布与正式生效之间没有设置间隔期 50 分:对于部分新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或者修订,其公布与正式生效间设置了间隔 期 100 分:所有新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或者修订,其公布与其正式生效之间设置了间隔 期 10 新的法律法规 / 修订公布与生效之间的平均时间差(天数) 11 与其他国家就进出口及过境运输所达成协议的公开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的官方网站上没有进出口及过境运输相关国际协定的信息 60 分:协定可在海关官方网站上获取,但信息有限 80 分:大部分重要协定均可在海关官方网站上获取 100 分:所有协定均可在海关官方网站上获取,且更新及时 12 上诉流程法规相关信息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上诉流程的相关信息不能在线获得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5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60 分:上诉流程的相关信息可在海关官方网站上获取,但信息有限 100 分:上诉流程的相关信息可在海关网站上获取,且有详细的指导 13 海关商品归类规则与案例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商品归类的规则和案例均未公布 60 分:海关商品归类的规则和案例可以公开获取,但公布的不充分 80 分:海关商品归类的规则和案例均可以公开获取 100 分:海关商品归类的规则和案例均可以公开获取,且更新及时 14 预裁定相关必要信息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相关的信息从不公开 50 分:相关的信息仅仅可以在有关法规中查询 70 分:海关网站上设有专门的网页来公布预裁定相关事项 100 分:有专门的网页和在线申请流程(例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相关表格) 15 针对违背进出口相关手续规定的处罚条款的信息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处罚手续和金额等相关信息不能获取 50 分:相关的信息仅仅可以在有关法规中查询 100 分:海关网站上设有专门的网页来公布相关事项 16 在海关网站上查询适用法规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企业无法通过在海关网站上搜索关键词来获取适用法规的信息 70 分:企业可以通过在海关网站上搜索关键词来获取适用法规的信息,但是对关键 词的要求很严格,不能进行模糊查询 100 分:企业可以通过在海关网站上搜索关键词来获取适用法规的信息,并且可以进 行模糊查询,十分便捷 17 海关行政决定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的行政决定不被公布 50 分:海关的行政决定可以公布,但仅限部分决定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51 80 分:海关的所有行政决定均在海关网站公布 100 分:海关的所有行政决定均在海关网站公布,而且信息详实。 18 对于在海关网站上注册的用户,是否设有专门的界面,便于用户查看和管理其浏览 历史、搜索记录及咨询事项的进度。[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设置专门的页面 60 分:有设置专门的页面,但注册手续较繁琐 100 分:有设置专门的页面,注册便捷,使用简便 19 可以在线获得的用户手册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当新的系统实施时,没有在线的用户手册供浏览、下载 60 分:基本上每次有新的系统实施和更新时,都有相关的用户手册供浏览下载 100 分:每次有新的系统实施和更新时,都有相关的用户手册供浏览下载,而且与系 统的实施和更新同步甚至提前发布 20 海关网站搜索 / 帮助功能的健全程度及用户友好程度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搜索功能; 30 分:提供少于 1 个关键词的正向匹配搜索功能 70 分:有不少于 2~3 个关键词的正向匹配搜索功能 100 分: 有 4 个或 4 个以上关键词的正向匹配搜索功能 21 政府政策制定的透明度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政府政策发生变动时,很难获知相关信息 50 分:政府政策发生变动时,可以获得相关信息,但有一定的难度 80 分:政府政策发生变动时,可以方便、充分地获取相关信息 100 分:政府政策发生变动时,可以方便、充分地获取相关信息,且渠道丰富,更新 及时 二、贸易商的参与(此章共 8 题)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5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2 贸易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与政府间的公开磋商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与政府间从未有过公开的磋商 60 分:在引入或者修订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定时,会进行专门 的公开磋商 100 分:除了上述专门的磋商机制,政府有定期的公开磋商机制,主动就贸易相关事 项与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磋商 23 适用于贸易和边境事务的“通知 - 评议”框架性流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此类流程 60 分:针对部分贸易和边境事务,有此类框架性流程 80 分:针对大多数贸易和边境事务,有此类框架性流程 100 分:针对所有贸易和边境事务,有此类框架性流程 24 是否建立起适当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和管理公开磋商过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 60 分:针对部分事务的磋商过程,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 80 分:针对大多数事务的磋商过程,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 100 分:针对所有事务的磋商过程,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 25 磋商对象的开放程度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从未开放磋商 30 分:磋商仅限于若干有“资格”的利益相关者,不完全对外开放 70 分:磋商对外开放,但每次磋商都会对参与者数量进行限定 100 分:磋商完全对外开放 26 过去三年中对于公开磋商相关制度的落实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相关制度或者有相关制度但从未落实 60 分:针对一部分事项,进行了公开磋商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53 80 分:这对大多数关键事项,进行了公开磋商 100 分:对于所有关乎利益相关者的事项,都严格地执行了公开磋商制度 27 将生效前的草案进行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法律、法规的草案在其生效之前不予公布 70 分:法律、法规的草案在其生效之前可以获取,并且利益相关人可就其进行评议 100 分:在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起草阶段,利益相关方就可以知晓并给出建议 28 对公共评议的采纳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公共评议不会被考虑 60 分:公共评议会被考虑,但采纳的程度有限 90 分:公共评议会被认真考虑,并合理采纳 100 分:公共评议会被认真考虑,同时给予及时积极的反馈,对合理评议充分研究, 进行相关调整 29 重大政策、制度调整的告知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对于相关变化,不会进行任何通知 60 分:对于可以告知企业的相关变化,会提前进行通知 100 分:对于可以告知企业的相关变化,会及时通知且提供足够的信息 三、预裁定(此章共 10 题) 30 预裁定的签发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从不签发预裁定 60 分:签发预裁定,但是并不普遍 80 分:签发预裁定,且较为普遍 100 分:积极推广预裁定,将签发预裁定常态化 31 税则归类预裁定的签发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5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0 分:从不签发税则归类预裁定 60 分:签发归类预裁定,但是并不普遍 100 分:归类预裁定的签发是常态的行为 32 原产地预裁定的签发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从不签发原产地预裁定 60 分:签发原产地预裁定,但是并不普遍 100 分:原产地预裁定签发是常态的行为 33 预裁定的有效时限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预裁定的有效时限非常不合理 30 分:有效期一般为 1 年或者更少 60 分:有效期一般在 1 年到 3 年之间 100 分:有效期以便在 3 年以上,或者一直有效,直到被撤销 34 预裁定最长签发期限的公开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预裁定的最长签发期限没有在海关网站或者相关法规中进行公开 60 分:预裁定的最长签发期限在相关法规中进行了明确说明 100 分:预裁定的最长签发期限在海关网站上进行了公开,而且在企业申请时会被明 确告知可能的最长签发时间 35 预裁定最长签发期限的长度是多少天? 36 海关能够在规定时限内签发预裁定的可能性是多少? 评分标准: 0%:海关几乎不可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签发,每次都要延期才能签发 100%:对于预裁定的签发,海关肯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7 涉及到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预裁定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此类预裁定未进行公布 50 分:此类预裁定是部分公开的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55 100 分:此类的预裁定是完全公开的 38 请求对预裁定进行复审、撤销或者修改的可能性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相关的可能性 60 分:对预裁定进行复审、撤销或者修改的合理请求,是部分支持的 100 分:对预裁定进行复审、撤销或者修改的合理请求,是可以的 39 拒绝签署 / 撤销预裁定是否有依据且合理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拒绝签署 / 撤销没有任何相关的依据 60 分:拒绝签署 / 撤销有相关的依据,但合理性有待商榷 100 分:拒绝签署 / 撤销有相关的合理依据,且完全合理 四、申诉程序(此章共 9 题) 40 申诉程序性法规相关必要信息的公开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针对海关事务的申诉机制,相关的法律也不能公开获取 60 分:有专门的申诉机制,但只是在相关法条中进行了解释 100 分:海关的官方网站上有充分的信息和流程 41 针对海关的决定,是否可以向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和(或)司法机关进行申诉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申诉的可能 60 分:可以进行申诉,但司法申诉必须在行政申诉之后才可进行 100 分:可以在行政申诉后进行司法申诉或者单独进行司法申诉 42 进行行政申诉的时限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申诉的可能 30 分:有相关的时限,但该时限难以提供合理的时间以便企业对申诉进行准备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5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70 分:有相关的时限,对于一般情况该时限可以提供足够时间让企业进行准备,但 是对于案情较复杂情况下则不足够 100 分:对于案情复杂的情况,会在原有时限外进行延长,以便企业准备 43 就申诉内容做出复议决定的时限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设置相关时限 60 分: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复议决定时限的规定 100 分:设定了具体的时限,并且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给出决定或者存在不当延误 的情况下,申诉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诉,而如果行政部门不进行表态,则被认为同意申诉人 的诉求 44 有关做出行政决定的理由的公开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相关信息的公开 60 分:相关信息有部分公开 100 分:相关信息充分公开 45 复议决定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可能性是[0%~100%] 46 进行行政诉讼的时限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行政诉讼的可能 30 分:有相关的时限,但该时限难以提供合理的时间以便企业进行准备 70 分:有相关的时限,对于一般情况该时限可以提供足够时间让企业进行准备,但 是对于案情较复杂情况下则不足够 100 分:对于案情复杂的情况,会在原有时限外进行延长,以便企业准备 47 对法规提出质疑的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相关制度 60 分:有相关制度,但不充分 100 分:有相关制度,且落实充分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57 48 司法独立的程度[0%~100%] 五、规费与费用(此章共 14 题) 49 规费和费用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规费和费用的信息几乎不会及时公布 70 分:相关的信息以纸质形式公布(官方报纸、公告、海关法条) 100 分:相关的所有信息可以在海关网站专门的网页上获取,且查阅方便 50 规费和费用的估算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所有规费和费用是以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50 分:部分规费和费用是以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100 分:所有规费和价格均不是以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51 规费和费用相关信息的全面性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相关信息不公布 60 分:相关信息公布,但要素不全面,只包括了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 100 分:所有要素都可提供,包含了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原因、主 管机关、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等 52 总体收费情况(数量和种类)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收费的数量和种类繁多 60 分:收费的数量和种类尚可接受,但尚未达到合理水平 80 分:收费的数量和种类较合理 100 分:收费的数量何种类合理,且定期审查并清理 53 针对咨询解答和提供所需表格或文档,是否进行收费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收费且非常不合理 60 分:有收费,但仅限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5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100 分:不收取任何费用 54 定期对规费和费用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理适当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任何定期审查 60 分:有定期审查 100 分:有定期审查,并根据条件变化进行调整 55 如果有新的规费和费用,或者针对规费和费用的修订,自公布到其正式生效之间是 否留有足够的时间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规费和费用不经公布就进行适用或者在公布前就进行适用 30 分:大多新的规费和费用或者修订内容,在其公布之后立即生效 70 分:大多新的规费和费用或者修订内容,在其公布之后距离正式生效前留有一定 的时间区间 100 分:所有新的或者经修订的规费和费用公布与其生效之间都有合理的时间段 56 正常工作时间海关服务的费用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是有费用的 80 分: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是没有费用的 100 分: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是没有费用的,并且即使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一 般情况下也没有额外费用 57 针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流程性要求的行为的处罚规定是否透明 [评分: 0~100] 评分标准: 0 分:相关的规定、规章或流程不能公开获取 70 分:相关的规定、规章或流程可以公开获取 100 分:相关的规定、规章或流程可以公开获取,并且清晰地界定了违法 / 违规行为 的责任人 58 针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流程性要求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评分:0~100]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59 评分标准: 0 分:针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其处罚力度并不以具体情况和违法 / 违规严重 程度作为依据 100 分:针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均以事实、具体情况和违法 / 违规的严 重程度为依据 59 对于处罚力度的评估和适用的法律 / 法规,行政部门是否会提供说明 [评分: 0~100] 评分标准: 0 分:对于处罚力度的评估和适用的法律 / 法规,行政部门不提供任何说明 60 分:对于处罚力度的评估和适用的法律 / 法规,当被处罚人提出要求书面说明时, 行政部门会提供 100 分:对于处罚力度的评估和适用的法律 / 法规,行政部门会主动提供书面说明 60 罚款 / 税费与海关人员薪酬的关系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工作人员的薪酬是直接基于其所估算或征收的罚款或税收一定比例或比重 进行计算的 50 分:海关工作人员的薪酬与海关估算 / 征收罚款 / 税费有一定的关系,但并非直接 关系 100 分:海关工作人员的薪酬与其估算 / 征收罚款 / 税费没有任何关系 61 责任人的自愿披露是否是减轻处罚的参考因素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实施处罚时不会将自愿披露行为作为减轻处罚的参考因素 60 分:自愿披露会被视为减轻处罚的参考因素,但对于减轻处罚影响有限 100 分:自愿披露会被视为减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确实能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 62 各类规费和费用水平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规费和费用水平极高,企业财务难以维持 25 分:规费和费用水平较高,企业财务勉强承受 50 分:规费和费用水平一般,企业财务尚可接受 75 分:规费和费用水平较合理,企业财务压力不大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6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100 分:规费和费用水平非常合理,企业财务状况极佳 六、单证(此章共 8 题) 63 副本的使用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及其他边境机构不接文件副本 70 分:可以接受副本,但是有例外(与货物的类型、具体情况或机构有关) 100 分:可以接受副本,且无例外 64 进出口及过境运输手续所需单证中,支持使用副本的比例 [0%~100%] 65 对国际标准的遵守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在单证的格式、填写方式等方面的要求,绝大部分并未依据国际标准制定 60 分:在单证的格式、填写方式等方面的要求,部分地依据国际标准制定 80 分:在单证的格式、填写方式等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地依据国际标准制定 100 分:在单证的格式、填写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地依据国际标准制定 66 进口申报时所需单证的数量 [0~10] 67 出口申报所需单证的数量 [0~10] 68 定期对单证要求进行审核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有关的边境部门不会对其单证要求进行定期审核 70 分:有关的边境部门会对其单证要求进行定期审核,并保证不再符合实际需求的 单证要求停止适用 100 分:有关边境部门会对其单证要求进行定期审核,并且积极主动地致力于简化那 些给企业带来过度耗时和成本的单证要求 69 进口申报中海关和其他监管部门会要求提供一些单证,获取这些单证的手续是否简 便?[评分:0~100]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61 评分标准: 0 分:获取这些单证的手续极为繁杂 100 分:获取这些单证的手续极为简单 70 出口申报中海关和其他监管部门会要求提供一些单证,获取这些单证的手续是否简 便?[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获取这些单证的手续极为繁杂 100 分:获取这些单证的手续极为简单 七、自动化(此章共 13 题) 71 进口货物中适用电子化清关的比例 [0%~100%] 72 出口货物中适用电子化清关的比例 [0%~100%] 73 除去清关,其他进出口手续中电子化处理的比例 [0%~100%] 74 单证可以事先以电子化形式递交,从而支持运抵前处理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单证不可以以电子化形式递交 40 分:大多数单证可以以电子化形式递交,但运抵前处理尚不支持 60 分: 大多数单证可以以电子化形式递交,运抵前处理在一部分情况下适用 100 分:所有单证均可以电子化形式递交,运抵前处理普遍适用 75 对于进出口流程中各类税费,电子支付实现的比例是 [0%~100%] 76 自动化申报 / 货物处理系统中整合了电子支付系统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电子支付系统没有被整合到自动化申报 / 货物处理系统 50 分:尚在实施过程中,还不具备完备的可操作性 100 分:电子支付系统已经完全整合到自动化申报 / 货物处理系统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6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77 风险管理的应用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适用的风险管理机制 20 分:有风险管理机制,但风险管理机制尚未实现在自动化环境中的运作 60 分:有风险管理机制,但风险管理机制在自动化环境中的部分场景有体现 100 分:自动化环境下的风险管理机制已完全实现 78 信息技术对单一窗口的支持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单一窗口,或者单一窗口完全是在一个非自动化环境中运作 60 分:单一窗口的自动化正在实施进程当中,有一部分关键功能已经实现自动化 100 分:单一窗口已经完全在自动化环境中运作 79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适配 EDI 并进行电子化的数据交换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各部门间、企业与部门间的尚不能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50 分:政府部门间、企业与政府部门间数据交换已经部分实现 100 分:政府部门间、企业与政府部门间数据交换已经较为充分实现 80 自动化处理系统中是否包含了有条件放行的功能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货物的放行没有与各类税费的确定和支付分离开来,或者这种“分离”没有在 自动化申报处理中体现出来 70 分:对于部分企业、部分业务开放了放行与税费确定和支付分离的功能,例如设 置适当的保证金台账 100 分:自动化申报处理中包含了允许货物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放行的功能 81 电子证书 / 签名的适用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电子证书 / 签名尚未开展 20 分:少数模块开始适用电子证书 / 签名技术 80 分:大多数模块已经适用电子证书 / 签名技术 100 分:所有满足适用条件的模块均已适用电子证书 / 签名技术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63 82 海关的信息系统可否为报关行 7×24 小时自动化办理业务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不可以 60 分:部分地方或部分功能模块可以 100 分:完全实现 83 对于其他边境部门信息系统的满意程度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极不满意 100 分:完全满意 八、程序(此章共 31 题) 84 单一窗口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单一窗口 60 分:已经有单一窗口的相关计划,或正在实施过程当中 80 分:已经建有单一窗口,但尚需较多改进 100 分:单一窗口功能完善 85 平均放行时间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从未对平均放行时间进行公布 50 分:有公布过,但次数较少,并不连续和定期 80 分:对于主要的海关关区,平均放行时间以持续性的方式定期进行公布 100 分:对于所有的海关关区,平均放行时间以持续性的方式定期进行公布 86 进口平均通关时间(由海关接受申报到海关放行,单位:小时) 87 出口平均通关时间(由海关接受申报到海关放行,单位:小时) 88 运抵前处理的实施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流程不允许运抵前申报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6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60 分:海关允许运抵前申报,并对申报信息进行运抵前审核,但由于运抵后信息对 碰可能造成的差错,企业普遍不愿意采用运抵前申报 100 分:运抵前处理普遍适用 89 实物查验总体的平均比例是多少 [0%~100%] 90 对于易腐货物的查验的平均比例是 [0%~100%] 91 进行实物查验时,针对易腐货物在查验优先上的便利措施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对于易腐货物,没有什么便利措施 70 分:在安排必需的查验时,边境部门一般会优先安排易腐货物 100 分:除了对易腐货物优先安排查验,而且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也会为此类货物办 理清关及其他手续 92 进行实物查验时,针对易腐货物在储存上的便利措施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在实施查验前,海关没有专门适用于易腐货物的储存设施,而且也不允许进口 人在清关前先自行安排易腐货物存入合适的存储设施中 80 分:在实施查验前,海关有指定专门适用于易腐货物的储存设施 100 分:在实施查验前,进口人可在海关一定的监管下,自行安排合适的储存设施以 存放易腐货物等待查验 93 放行决定与税费征收的分离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不可以分离 70 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但仅限于经认证经营者 100 分:非经认证经营者也可实现,条件是递交担保或者设置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台账 94 进出口的易腐货物中,海关放行和税费征收分离的比例是 [0%~100%] 95 易腐货物是否可以更多地实现放行与税费征收分离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与非易腐货物相比没有差别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65 80 分:易腐货物办理放行与税费征收分离确实更容易 100 分:易腐货物办理放行与税费征收分离确实更容易,且有明确的法规来保证其实 现 96 海关监管中有风险管理系统的支持,设置合适的标准对风险进行评估 [评分: 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用于支持海关监管的风险管理系统 60 分:用于支持海关监管的风险管理系统正在实施进程中 100 分:风险管理系统充分实践,使得海关监管能够专注于高风险货物,同时加快低 风险货物的放行 97 除去海关之外其他边境机构的风险管理系统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用于支持其他边境机构监管的风险管理系统 60 分:用于支持其他边境机构监管的风险管理系统正在实施进程中 100 分:风险管理系统充分实践,使得边境机构监管能够专注于高风险货物,同时加 快低风险货物的放行 98 事后稽查的应用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放行与税费征收不分离 70 分:为配合放行与税费征收分离,实施事后稽查 100 分:事后稽查的结论会被应用于后续的风险管理 99 制定了标准政策和流程标准来指导事后稽查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标准的政策和流程 70 分:已经制定了标准的政策和流程来指导事后稽查 100 分:所有的事后稽查均按照标准的政策和流程执行 100 因海关事项而进行的装运前检验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6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0 分:海关因为税则归类和估价,要求装运前检验 70 分:海关不会因为税则归类和估价而要求装运前检验 100 分:海关不会因为任何事项而要求进行装运前检验 101 对满足特定标准的经营者(经认证经营者)提供额外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可能性[评 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对经认证经营者不会提供任何额外的便利 60 分:在某些方面,海关为经认证经营者提供便利,但依然有限 80 分:在海关监管的众多方面,基于风险管理体系,经认证经营者可以享受到诸多 便利 100 分:不仅海关,其他边境机构对于经认证经营者同样提供便利 102 经认证经营者的资质标准与相关申请递交和审核的透明度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相关资质标准尚未确定,审核不具备透明度 60 分:相关资质标准已经确定并公布 100 分:相关资质标准已经确定并公布,而且企业可以在线查询、申请,相关的审核 结果同样对外公布 103 中小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经认证经营者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对企业规模限制严格,中小企业不能申请 60 分: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但需要满足相较于大型企业更为严格的标准 80 分:中小企业可以申请,相关资质标准与大企业统一 100 分:中小企业可以申请,相关资质标准与大企业统一,而且在认证过程中优先度 不因企业规模大小存在差异 104 获取经认证经营者资格的平均耗时是多少天? 105 以下这些便利中,经认证经营者可享受多少项? ①税费的延期交付、②可以适用总担保、③少量的单证和数据要求、④较低的查验率、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67 ⑤集中申报、⑥较快的放行时间、⑦在企业自有仓库完成清关 106 针对企业需要进行海关关员工作时间调整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不会针对企业需要进行调整 60 分:会针对企业集中的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 100 分:海关合理安排值班和轮岗,覆盖到 7*24 小时 107 使用第三方报关行的强制性要求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强制要求使用第三方报关公司 50 分:针对某些类型的收货人,强制要求使用第三方报关行 100 分:对使用第三方报关公司未做任何强制要求,该市场充分竞争 108 快速放行流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任何针对紧急货物的快速放行流程 60 分:针对满足特定资质条件的收货人可以适用,但限于某些品类的货物 100 分:针对满足特定资质条件的收货人,绝大多数品类的货物,只要符合紧急快速 放行的条件,都可以快速放行 109 被拒货物的再出口流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针对未能满足卫生、检验检疫或者技术方面规定而被拒收的货物,进口人无权 将其退运给国外出口方 60 分:进口方有权将拒收货物退运给国外出口方,前提是这些货物不会涉及某些特 定的禁止规定 100 分:进口方有权将拒收货物退运给国外出口方,且有充分的时间来完成退运手续 110 货物的临时准入与进出境手续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出于特殊目的(包括加工贸易)进出关境的货物不能免于支付进口关税和代征税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68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60 分:可以免于支付进口关税和代征税,但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 100 分:可以免于支付进口关税和代征税,且手续简单 111 进口业务中海关的效率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效率极低 50 分:效率一般 80 分:效率较高 100 分:非常高效 112 出口业务中海关的效率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效率极低 50 分:效率一般 80 分:效率较高 100 分:非常高效 113 程序的简化(时间)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最近 3 年,几乎没有对程序和单证要求进行过简化 60 分:最近 3 年,由于程序和单证要求的简化,相关手续耗用的时间有降低,但并 不特别明显 80 分:最近 3 年,由于程序和单证要求的简化,相关手续耗用的时间有明显降低 100 分:不仅最近 3 年,海关及其他部门一直尝试简化程序和单证要求降低相关手续 耗用时间 114 程序的简化(成本)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最近 3 年,几乎没有对程序和单证要求进行过简化 60 分:最近 3 年,由于程序和单证要求的简化,相关手续造成的跨境成本有所降低, 但并不特别明显 80 分:最近 3 年,由于程序和单证要求的简化,相关手续造成的跨境成本明显降低 100 分:不仅最近 3 年,海关及其他部门一直尝试简化程序和单证要求降低相关手续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69 造成的成本 九、内部边境机构合作(此章共 11 题) 115 涉及跨境贸易管理的不同机构间的总体合作与协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机构间没有合作 70 分:涉及到跨境贸易管理的各个国内机构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合作、协调、信息互 换和互助 100 分:有一个明确的合作战略在政策层面作为纲领 116 跨部门 / 机构协调的制度化机制,满足了以下几个方面? ①针对不同部门 / 机构间合作制定了供参考的流程条款 ②设有负责协调联络的技术秘书处或类似机构 ③关联部门 / 机构的决定和决定及秘书处的建议有专门的网页予以公开 ④设有指导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来领导和监督部门 / 机构间的协调工作 ⑤为部门 / 机构间协调而设立的机构有明确的财务条例 ⑥该机制覆盖至少 60% 的相关部门 / 机构 117 相关部门 / 机构间定期的协调会议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从不进行相关会议,或者临时召开 70 分:为了提升协调和合作的水平,会定期举行会议 100 分:相关会议定期举行,而且会议议程也是公开的 118 涉及跨境贸易管理的部门 / 机构间所需数据和单证监管的协调和一致 [评分: 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不同部门 / 机构的数据 / 单证要求没有统一或者协调 60 分:通过一般性的数据定义和信息类型转换,使得数据 / 单证要求能够得以基本的 协调和统一 100 分:通过为企业提供单一的数据接口,充分协调了不同部门 / 机构的数据 / 单证要求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70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119 涉及跨境贸易管理的部门 / 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间互相连接或者共享某一系统, 以实现数据及时交换和实时获取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一个互相连接或者共享的计算机系统,而且国内涉及到跨境贸易管理的机 构之间也没有数据交换 50 分:定期地(每日、每周、每月),不同的系统之间可以进行数据交换和传递 100 分:系统间链接和共享,而且数据是可以实时可获取的 120 国内跨境贸易管理机构在查验上的协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各部门 / 机构在实物查验和监管上不存在协调 60 分:针对偶发性的事件,有非正式和临时性的协调 100 分:设定了单一的查验场所和各部门 / 机构的查验协调机制 121 不同部门 / 机构对查验结论和监管结论进行分享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跨境贸易管理部门 / 机构之间不会就查验结论和监管结论进行分享 60 分:当某跨境贸易管理部门 / 机构发出分享请求时,被请求部门 / 机构会对查验和 监管结论进行分享 100 分:跨境贸易管理部门 / 机构间会就查验结论和监管结论进行主动分享,并且有 定期的总结会谈 122 国家层面上的委托监管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其他政府机构未委托海关进行监管 60 分:部分政府机构委托海关进行监管 100 分:大多数相关政府机构,处于贸易便利化的目的,委托海关进行监管 123 协调 / 共享的风险管理机制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国内跨境贸易管理部门 / 机构各自的风险管理体系并不协调 60 分:国内跨境贸易管理机构维持着各自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但是为了提高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71 风险管理效率,各部门间会分享情报 80 分:国内跨境贸易管理部门 / 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之间建立了实时的信息分享机制 100 分:国内跨境贸易管理部门 / 机构共享一个风险管理控制平台 124 国内跨境贸易管理部门 / 机构在经认证经营者项目上的协作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对于经认证经营者项目,各部门 / 机构各自展开,没有关联 60 分:对于经认证经营者项目,各部门 / 机构会进行临时性的协作 80 分:对于经认证经营者项目,各部门 / 机构之间会就相关信息进行分享,并将来自 于其他部门 / 机构的信息在认证时作为重要参考 100 分:相关部门 / 机构共同运作一个联合的经认证经营者项目 125 协调 / 共享设施和设备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国内的跨境贸易管理部门 / 机构不会在设施和装备方面进行共享 60 分:会进行临时性的共享 100 分:在设施和装备方面完全共享 十、外部边境机构合作(此章共 11 题) 126 与相邻国家跨境贸易管理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与相邻国家不会进行跨境贸易合作和边境机构协作 50 分:与相邻国家会在某些事件上进行合作和协调 100 分:在政策、法规层面上设置了明确的与邻国相关部门 / 机构协作的战略指引, 或者与大多数相邻国家本身同属于一个关税同盟 127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工作时间进行的协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工作时间未与相邻国家进行协调 60 分:工作时间与相邻国家进行协调,但覆盖面不广 100 分:工作时间与相邻国家进行较充分协调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72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128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流程和手续进行的协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流程和手续未与相邻国家进行协调 60 分:流程和手续与相邻国家进行协调,但不够充分 100 分:流程和手续与相邻国家进行较充分的协调 129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数据和单证要求进行的协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在数据和单证要求方面没有协调 60 分:与邻国相关部门 / 机构正在就数据和单证要求进行协调 100 分:已经形成了成熟完整的协调机制,或与大多数相邻国家同属于一个关税同盟 130 与邻国相关部门 / 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的跨境协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任何协调 60 分:与邻国相关部门 / 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会就部分监管事项进行联网 100 分:与邻国相关部门 / 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会就两国贸易相关监管事项进行充分联 网,以便利货物通关 131 与邻国相关部门 / 机构在风险管理上的合作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任何合作 70 分:为了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和合规贸易的便利,对部分高风险事项与邻国相关部 门 / 机构分享相关情报 100 分:基于对企业或者货物的风险描述或风险分析结论的分享,实施整合性的协同 工作 132 与邻国相关部门 / 机构在查验和监管结论上的共享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任何相关信息的分享 70 分:国家法规允许当邻国提出分享要求时就查验和监管结论与邻国进行分享 100 分:与邻国边境部门 / 机构就查验和监管结论进行实时分享,以便简化对合规货 物的边境查验和监管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73 133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共有设施的开发和分享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开发共有设施,也未与相邻国家进行共享 60 分:没有开发共有设施,但与邻国就基础设施和装备进行了分享 100 分:开发了较多共有设施,并与相邻国家进行较充分共享 134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的联合监管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在与相邻国家的合作中没有联合监管 70 分:与相邻国家有联合监管的措施 100 分:与相邻国家共用一站式边境哨所 135 针对经认证经营者事务达成多边互认协议 / 安排,这些协议和安排包括以下哪些 事项? ①协议 / 安排所覆盖的经认证经营者可获得哪些便利 ②海关管理部门能够提供的便利措施 ③为进行信息互换规定了需要使用的兼容性技术 ④数据储存、保护、安全相关事项的协调 ⑤针对合作国家经认证经营者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理时,设有相应的流程供参考 ⑥与企业部门的磋商事项 136 国际层面上的人员交流和培训项目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任何人员交流和培训项目 60 分:与相邻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国家就实践经验会进行偶尔的交流 100 分:与相邻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国家就最佳实践有定期的交流项目和培训 十一、管理和公正性(此章共 9 题) 137 明确公开的机构和职能设置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跨境贸易相关部门 / 机构的框架和职能未被公布 60 分:跨境贸易相关部门 / 机构的框架和职能有公布,但是更新并不及时 100 分:跨境贸易相关部门 / 机构建立了清晰的组织框架和职能,而且这些内容都可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74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以公开获取 138 道德政策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相关的道德操守文件 70 分:道德操守文件遵从《阿鲁沙宣言》(修订版)的所有原则 100 分:建立了检举热线以监督边境部门 / 机构人员对于相关文件的遵守 139 海关及边境部门雇员行为准则的建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行为准则 30 分:形成了根据道德操守指定的行为准则,但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70 分:形成了根据道德操守指定的行为准则,对外公布,且适用于所有雇员 100 分:形成了根据道德操守指定的行为准则,对外公布,适用于所有雇员并取得良 好效果 140 针对边境部门 / 机构雇员行为不端的有效处罚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行为准则中没有进行规定 60 分:行为准则中包括纪律条款,并简要规定了如何对行为不端进行处罚 100 分:行为准则就怎样判定行为不端和处罚细则进行了规定 141 海关及边境部门对其雇员违纪处罚的实施和透明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针对行为不端的处罚信息未被公开 60 分:针对行为不端的处罚是部分公开的 100 分:针对行为不端的处罚,对应条款及适用的处罚方式等相关信息是完全充分公 开的 142 就各自政策、流程、规章等事项,各边境部门 / 机构间是否会进行信息互换和交 流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交流事项和固定安排 60 分:会就关键的政策、流程、规章相关事项进行内部信息互换和交流活动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175 100 分:有适当的安排,来确保雇员能够及时地获取其他部门 / 机构政策、流程、规 章方面的最新信息 143 内部系统审计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内部审计机制,或者有个别部门有 60 分:大多数建立了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100 分:所有部门 / 机构建立了内部审计职能,并充分授权且落实相关工作 144 海关机关财政相关的明确条款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部门的财政情况的信息不公开 60 分:根据法律条文制定了财政方面的明确条款,但是公开不及时 100 分:根据法律条文制定了财政方面的明确条款,而且相关信息及时充分公开 145 海关年度报告的公开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年度工作报告不予公开 60 分:年度报告是公开的,但是关于海关工作的信息不够充分 100 分:年度报告完全公开,且包含关于海关工作的充分信息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22 Edition) 176 20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参与此次在线评估的部分专业人士名单 a(按姓名拼音排序) 姓名 工作单位 蔡晓 天津安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江小宝 厦门市全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小平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康文政 苏州倍通物流有限公司 李韪 厦门申悦关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王进 青岛关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吴玉根 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 熊斌 深圳市天地纵横产业研究有限公司 张彪 天津市全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张翀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郑松林 中外运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朱嘉楠 天津海关 左立强 台州聚达机电有限公司 郭崞 按答卷人要求不予列出 李卓 按答卷人要求不予列出 王颖 按答卷人要求不予列出 于涛 按答卷人要求不予列出 周玉成 按答卷人要求不予列出 a 除名单中所列 18 位专业人士外,另有 3 名专业人士参与评估,但不愿公布个人姓名和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