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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黑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关缉违字[2019]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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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黑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关违字[2019]07号 当事人: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代码: 912311001281977469,法定代表人:崔淑芝,身份证号码: 232601 194108120023。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海兰街79号 2018年10月8日,我关稽查科对当事人黑河宇鑫贸易 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当事人黑河宇鑫贸易有 日期百日九期0日日百共公院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黑河海关、绥芬河海关申报进口的17 票KDV炼乳味酥蛋卷,报关单中涉及的KDV炼乳味酥蛋卷的 规格型号申报情况均与真实规格型号不同,涉嫌申报不实, 申报价格为人民币1,163,982.24元。违反海关相关规定,影 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当事人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涉案17 票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甲报价格统计表;《黑河海关进口 货物归类认定联系单》及随附材料;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当事人查问 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黑河宇鑫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 元(壹千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哈尔滨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和国 B5 二0九年古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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