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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 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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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维违字[2019]0003号 当事人:山东森诚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飞 企业海关代码:3723960844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贾悦镇安五路西侧、邱坡路南侧 2018年10月27日至11月7日,当事人使用手册号为B43118150051来料加工贸 易手册出口成品木棒9票,数量共计133826.11千克,报关单号为 021720180000356047、021720180000358679、020220180000765741、 021720180000362043、020220180000767713、021720180000363625、 020220180000772117、021720180000366332、020220180000783840。经查,该9票成 品木棒实际为国内采购原料加工制成,应为一般贸易出口(暂定税率为10%)。 当事人出口上述木棒的贸易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7.2918万元。 以上行为有保税核查工作记录等潍坊海关稽查二科移交材料;手册备案资 料及手册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手册项下料件及成品的保管 帐、出入库单;涉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原材料保管帐、出入库单、发票,产品 保管帐、出入库单,工缴费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及照片;查问笔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 明书》;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构成违反海关 监管规定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