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办贸函〔2023〕463号〔-〕
【发文日期】

相关附件

2023091413163353.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商办贸函[2023]463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 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杭州市、济南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 市、西安市、珠海市、汕头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进出口商会,外贸发 展局、外贸中心、外资协会: 为顺应当前外贸发展形势,推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改革 创新,更好满足参展企业需求、维护良好展会秩序,结合近年来展 位位置安排实际情况,现将新修订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 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和 国商务服 商务部办公 办公厅 12 年9 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 位置安排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布展水平, 更好地展示参展企业和展品,做到展位位置安排规范、透明、公平, 特制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城市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务 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以下简称外贸司)牵头,商 (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 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 协会,下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展位位置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 组),负责确定参展企业的展位位置。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 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五条标准展位(标摊)是指利用标准展具配置统一搭建的 展位。在不改变标准展位主体框架(围板、板)的前提下,参展企 业可申请对展具配置进行改装。 第六条特装展位是指参展企业申请使用一定面积空地,对 空地不采用标摊装搭形式,而是委托布展施工单位进行专门装修 布展的展位。包括:1.品牌展位;2.非品牌展位,即参展企业在同 一展区具有2个以上且自愿要求特装的一般性展位。 第七条外贸中心会同商(协)会根据企业填报的展品分类及 叉、展区间不重合的原则,设定各展区展品专区。商(协)会按同一 展品专区企业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展位位置。 第八条同一展区(展品专区)安排展位位置时,优先安排品 牌展位,后安排非品牌展位。安排非品牌展位位置时,优先安排特 装展位,后安排标准展位。 第九条外贸中心结合各展区特点及展厅实际情况,统筹考 虑展厅物理条件、展示效果、专区设置、筹撤展安全等因素,制作展 位框架图。 第二章品牌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条企业在提交品牌展位申请时须同时申请特装布展。 第十一条品牌展位位置按以下顺序安排: (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品牌展位面积,依大小顺 序安排展位位置。 (二)评审分数。即在展位面积相等的情况下,按企业评审得 分高低顺序安排。 (三)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评审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中 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 的企业优先安排。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原位置参展企业。对往届布展不 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五)同等条件下,对于属于政策扶持的新行业、拥有新技术和 新产品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二条在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方案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 内,相关商(协)会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 (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 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送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 并通过广交会、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 工作小组应及时核查反馈,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各方监督。公示 程序完成后,正式确定展位位置安排方案并通知相关商(协)会和 外贸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 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三章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三条在规定的时限内,非品牌参展企业通过广交会网 络管理服务系统向所属交易团提出特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各交易团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审核本交 易团非品牌参展企业的特装申请,汇总后提交相关商(协)会。 第十五条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安排: (一)品牌展位粘连的一般性展位。 (二)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一般性展位面积,依大小 顺序安排展位位置。 (三)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 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 优先安排。 (四)根据展馆及展厅实际条件和统筹布展需要来安排。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原位置参展企业。对往届布展不 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六)同等条件下,对于属于政策扶持的新行业、拥有新技术和 新产品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六条商(协)会在特装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报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复核意见;商 (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 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送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 并通过广交会、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 工作小组应及时核查反馈,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各方监督。公示 程序完成后,正式确定展位位置安排方案并通知商(协)会和外贸 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 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十七条为确保大会展位安排及组展进度,参展企业如需 特装必须按时申报。在大会规定时间内,企业可通过交易团申请 特装更改;在交易团提交一般性特装展位安排方案截止后,不得提 出更改要求,对超出规定时间擅自进行特装更改(包括退回全部或 部分特装展位、将全部或部分特装展位改为标准展位)的企业,具 体处罚如下: (一)企业在一个展区出现特装超期更改的情况,从下届起连 续三届不得在该展区进行特装。 (二)企业在两个或以上展区出现特装超期更改的情况,从下 届起连续三届不得在任一展区进行特装。 每届广交会闭幕后的2个工作日内,各商(协)会将发生上述 特装展位更改的企业名单报广交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标准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八条各展区标准展位位置由相关商(协)会根据交易团 抽签顺序安排,原则上每四届重新抽签。同时,按产品特点微调标 准展位位置安排结果,具体如下: (一)主营产品。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 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二)同等条件下,对于属于政策扶持的新行业、拥有新技术和 新产品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九条商(协)会在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确定后的10个 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展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报送外贸中心复 核。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商(协)会在2个工 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合理建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正式确定后的 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过广交会、商(协)会网站公示。对公示期间 反映的问题,工作小组应及时核查反馈,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各 方监督。公示程序完成后,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品牌展位位置原则上保持六届不变,非品牌特装 展位位置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二十一条工作小组在每届广交会期间对参展企业特装布 展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商(协)会在每届广交会期间对所有展位进行检 查,对展品混摆严重、不服从协调的企业,调整其下届展位位置。 第二十三条商(协)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展区展位位置 安排细则,并在广交会、商(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商 商(协)会应对从事展位位置安排的工作人员实 行定期轮换,原则上每六届轮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第134届广交会起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9月13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