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7〕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1

16023100

火鸡肉丸

15

0

2

16024910

咸猪手

15

0

3

16029010

羊肉丸

15

0

4

57024100

用于飞机上的地毯

10

0

5

57024200

用于飞机上的地毯

10

0

6

90213100

医疗移植用的金属骨关节

4

0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香港申请的商品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