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青强走私黄金进境案.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查字[20210004号 王青强,男,出生日期: 中国国籍,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 联系电话 2021年2月11日,当事人王青强作为货主在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出境火车宽轨到发场铁道边 按约定取走通过俄罗斯火车司机走私携带进境的5块黄金(786克)时被查获,王青强的行为构 成走私行为。经鉴定,5块涉案黄金(786克)价值为233342.34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归案情况说明、查问笔录、鉴定意见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王当事人的行为构 成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二)项,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涉案黄金(786克)。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 TIG aii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