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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宿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宿关行简罚决字[2020]00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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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宿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宿关行简罚决字〔2020〕0003号 晋中市雪顶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郝健羽,联系地址: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和田 商务楼1506、1507号,联系电话:15003548278 晋中市雪顶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将公司住所变更至山西综改示范区晋中开 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建业街1号,并于2019年2月20日在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 手续申请了新的营业执照,未在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以上行为有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3.股东会决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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