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鲜食葡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以下简称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英文名Table grapes。
三、允许的产地
巴西伯南布哥州(Pernambuco)和巴伊亚州(Bahia)葡萄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
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须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3.南美果树象甲Naupactus xanthographus
4.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5.无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6.葡萄根瘤蚜Viteus vitifoliae
7.澳花蓟马Frankliniella australis
8.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9.葡萄苦腐病菌Phyllosticta ampelicid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带病虫害的果实、去除枯叶杂草等,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果园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巴方应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巴方或其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浓度等细节。
4.针对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使用以性信息素Trimedlure为诱饵,用Jackson诱捕器进行地中海实蝇监测,使用Mcphail诱捕器对南美按实蝇进行监测。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2个(小于1平方公里的果园至少安装2个诱捕器),每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如果任何一种实蝇FTD(每天每个诱捕器诱捕平均数量)> 0.7时,需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和葡萄苦腐病菌,从开花期到收获期,每两周对果园进行一次监测。如发现疑似病害,应将样品送实验室鉴定,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发现溃疡症状,应清除感病枝条或用杀真菌剂(如铜喷雾剂)防治,并在冬季之前和期间在果园进行修剪和卫生工作。如果在水果上发现这些病原体,巴方应暂停相关果园输华资格。
6.针对葡萄根瘤蚜、大洋臀纹粉蚧、无花果刺粉蚧、南美果树象甲、澳花蓟马等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从发芽期至收获期,至少每周对果园进行一次监测,重点检查枝干、茎、叶及果穗等部位是否感染有害生物,如发现相关有害生物或危害症状,应立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并需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措施(如防虫网)。
2.输华葡萄在加工、包装过程中,应经过剔除、挑拣、分级等程序,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葡萄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应在葡萄包装盒中使用SO2保鲜膜。外包装如有通气孔,则需用防虫纱网(最大孔径1.6 mm)覆盖每个包装盒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包装好的输华葡萄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2.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3.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葡萄需针对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要求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5天或以上;
(2)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7天或以上;
(3)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21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葡萄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巴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葡萄,巴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able Grapes from Brazil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葡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葡萄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输华葡萄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巴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较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葡萄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葡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对该批货物作到岸冷处理(如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巴西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葡萄进口。巴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巴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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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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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
1.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巴方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2.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标准且具有能使水果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葡萄装运前处理的冷处理设施的注册文件。该文件包括说明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每个葡萄季节开始之前,巴方将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二、记录仪的类型
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
1.探针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储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该数据信息由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查验;
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有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三、温度的校正
校正必须用由巴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1.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2.在处理完成时,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将用此前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温度探针的安插
1.上托盘的葡萄必须在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
2.室温和果肉探针的数量必须按照附表进行。
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仪记录,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三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2.在水果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附表 冷藏室中的探针数量
立方米 |
托盘数量 |
温度探针数量 |
果肉探针数量 |
探针总数 |
0 - 283 |
1 - 100 |
1 |
2 |
3 |
284 - 566 |
101 - 200 |
1 |
3 |
4 |
567 - 849 |
201 - 300 |
1 |
4 |
5 |
850 - 1132 |
301 - 400 |
1 |
5 |
6 |
1133 - 1415 |
401 - 500 |
1 |
6 |
7 |
1416 - 1698 |
501 - 600 |
1 |
7 |
8 |
1699 - 1981 |
601 - 700 |
1 |
8 |
9 |
1982 - 2264 |
701 - 800 |
1 |
9 |
10 |
2265 - 2547 |
801 - 900 |
1 |
10 |
11 |
2548 - 2830 |
901 - 1000 |
1 |
11 |
12 |
六、处理结果的确认
1.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能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
2.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必须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保存上述记录和统计值。应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3.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确认所要求的处理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有害生物进入。
2.葡萄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在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八、集装箱的封识
1.由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用有编码的封识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识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封识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海关人员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未立即装箱可以储藏,但需由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维持安全状况:
1.如果水果储存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2.如果要求将水果转移到另一储藏室内储存,则必须通过经巴方批准的可靠方式转移,且另一储藏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3.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七款的规定在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进行。
十、植物检疫证书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和持续时间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理栏内注明,并且同时标注处理设施和冷库的名称或编号。
2.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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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处理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温度记录仪类型
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应确保温度记录仪与探针相匹配。
1.探针温度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系统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数据;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相应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
三、探针的校正
1.探针必须在蒸馏水和碎冰混合物中使用经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进行校正。
2.读数超出0.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巴方官员签字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植物检疫证书上。
4.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海关关员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探针的安插
1.预冷后的葡萄应在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中。包装箱堆放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空气循环。
2.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测量果肉温度的探针和2个测量空气温度的探针。具体位置如下: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稍靠后的位置,即在货物顶部和底部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必须放置在离集装箱门的托盘中,位于货物顶部和底部的中间;
(4)2个空气(环境)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进风口和回风口处。
3.所有探针必须在巴方官员或授权人员的监督下安插。
4.水果需在预冷室中预冷,且装箱前果肉温度需降低至处理温度或以下。
五、集装箱的封识
1.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必须由巴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加施带编码的封识。
2.封识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关员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1.在水果被移出处理库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2.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海关关员应授权处理结束,且如探针符合第三款和第四款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七、温度记录及处理确认
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应当在离开巴西口岸前开始,在运输途中、到达中国口岸前或者持续到抵达中国口岸结束。
2.可以任何时间启动处理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算。
3.船运公司应从计算机中下载冷处理记录,并将其提交给入境口岸的中国海关。
4.冷处理可以在到达中国港口前完成,可在航行中下载温度记录并提交给到岸中国海关以便审核。
5.中国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并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决定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1.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处理开始的时间以及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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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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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第180号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鲜食葡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以下简称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英文名Table grapes。
三、允许的产地
巴西伯南布哥州(Pernambuco)和巴伊亚州(Bahia)葡萄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
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须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3.南美果树象甲Naupactus xanthographus
4.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5.无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6.葡萄根瘤蚜Viteus vitifoliae
7.澳花蓟马Frankliniella australis
8.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9.葡萄苦腐病菌Phyllosticta ampelicid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带病虫害的果实、去除枯叶杂草等,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果园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巴方应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巴方或其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浓度等细节。
4.针对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使用以性信息素Trimedlure为诱饵,用Jackson诱捕器进行地中海实蝇监测,使用Mcphail诱捕器对南美按实蝇进行监测。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2个(小于1平方公里的果园至少安装2个诱捕器),每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如果任何一种实蝇FTD(每天每个诱捕器诱捕平均数量)> 0.7时,需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和葡萄苦腐病菌,从开花期到收获期,每两周对果园进行一次监测。如发现疑似病害,应将样品送实验室鉴定,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发现溃疡症状,应清除感病枝条或用杀真菌剂(如铜喷雾剂)防治,并在冬季之前和期间在果园进行修剪和卫生工作。如果在水果上发现这些病原体,巴方应暂停相关果园输华资格。
6.针对葡萄根瘤蚜、大洋臀纹粉蚧、无花果刺粉蚧、南美果树象甲、澳花蓟马等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从发芽期至收获期,至少每周对果园进行一次监测,重点检查枝干、茎、叶及果穗等部位是否感染有害生物,如发现相关有害生物或危害症状,应立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并需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措施(如防虫网)。
2.输华葡萄在加工、包装过程中,应经过剔除、挑拣、分级等程序,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葡萄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应在葡萄包装盒中使用SO2保鲜膜。外包装如有通气孔,则需用防虫纱网(最大孔径1.6 mm)覆盖每个包装盒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包装好的输华葡萄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2.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3.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葡萄需针对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要求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5天或以上;
(2)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7天或以上;
(3)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21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葡萄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巴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葡萄,巴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able Grapes from Brazil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葡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葡萄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输华葡萄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巴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较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葡萄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葡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对该批货物作到岸冷处理(如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巴西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葡萄进口。巴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巴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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