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和有关法律文书的使用,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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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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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第83号 |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和有关法律文书的使用,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5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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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存根)
关检移字〔 〕 号
案件名称:
违法嫌疑人:
性别 年龄 证件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及号码
住 址:
基本案情:
接受移送单位:
随附:
批准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正本)
关检移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 一案移送你单位依法办理。
基本案情:
附:
移交人: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回执)
关检移字〔 〕 号
海关:
你关以 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我单位的 一案已收到。
同时收到随附的
。
接收人:
(接受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
关检回避字〔 〕 号
:
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申请收悉。经审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关检驳避字〔 〕 号
:
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驳回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你(单位)对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关申请复核一次。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回避复核决定书
(格式一)
关检避复字〔 〕 号
:
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回避复核决定书
(格式二)
关检避复字〔 〕 号
:
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代 理 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意见:
签收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非受送达人的,请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
受送达人拒签情况:
见证人签名:
见证人证件种类及号码:
见证人联系电话:
备注: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或代理人收到有关文书后请填写此送达回证并寄回 海关,并请附签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理委托书复印件;受送达人或代理人若为单位,请在签收人处加盖公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件名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如下: 一、受送达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二、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全过程。受送达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海关;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受送达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适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送达方式,采取前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四、因受送达人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海关、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五、受送达人签署本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送达方式。 |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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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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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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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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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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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送 达 |
□同意 |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互联网通讯工具,通讯工具名称及号码: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传真,传真号码为: □移动通信,号码为: □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
|
□不同意 |
|||
对以上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海关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送达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调查通知书
关检调通字〔 〕 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关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对海关调查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你(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二)如你(单位)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等。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问(询问)通知书
关检问通字〔 〕 号
:
为调查了解 ,请于 年 月 日 时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到 接受查问(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查问(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2.
3. )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查问的,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问笔录
第 页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查问人 记录人
被查问人 出生日期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国籍
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及电话
查问人:你好,我们是 海关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编号: , ),请你确认。
被查问人:
查问人:这是《违法嫌疑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请你阅读并签收。
被查问人:
查问人: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被查问人:
问:现在我们依法对你进行查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
答:
问: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首次查问时需问明此事项)
被查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问笔录(续页)
第 页共 页
查问人:以上是本次查问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果属实请签字。
被查问人:
被查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询问笔录
第 页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籍贯/国籍
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及电话
询问人:你好,我们是 海关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编号: , ),请你确认。
被询问人:
询问人:这是《证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请你阅读并签收。
被询问人:
问:现在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
答:
问: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首次询问时需问明此事项)
被询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询问笔录(续页)
第 页共 页
询问人:以上是本次询问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果属实请签字。
被询问人:
被询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1
违法嫌疑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在海关对案件调查期间,违法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违法嫌疑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三、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提供翻译人员的权利。对聋、哑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晓聋、哑手语的人作为翻译人员的权利。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作为违法嫌疑人,有要求提供翻译人员的权利。不满十八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
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违法嫌疑人应当如实陈述,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查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违法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违法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字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问笔录上注明。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查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且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或者捺指印。
七、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自行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八、违法嫌疑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知人意见:
签名:
日期:
证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在海关对案件调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二、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有要求提供翻译人员的权利。对聋、哑的证人,有要求通晓聋、哑手语的人作为翻译人员的权利。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作为证人的,有要求提供翻译人员的权利。不满十八周岁的证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
三、证人应当如实陈述,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证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证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字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且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或者捺指印。
五、证人可以要求自行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被告知人意见:
签名:
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查、查验记录
关检检录字〔 〕 号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地点: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名称:
证件种类及号码:
通知相关人员到场情况:
执法人员:你好!我们是 海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对 进行检查、查验,请协助配合。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请你确认。
当事人(代理人): □已确认/□不确认
检查经过及情况:
当事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执法人员:以上是本次检查、查验记录,核对无误后请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进出境货物/物品取样记录单
关检取录字〔 〕 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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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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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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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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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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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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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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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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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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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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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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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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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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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的下列货物/物品提取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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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货物/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取样数/重量 |
封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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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年 月 日 |
当事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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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取样人员: 年 月 日 |
见证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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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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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委托书
(正本)
关检鉴委字〔 〕 号
委托人
地址
受委托人
地址
委托事项:
提供样品情况: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委托书
(副本)
关检鉴委字〔 〕 号
委托人
地址
受委托人
地址
委托事项:
提供样品情况:
(印章)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及样品已收到。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
(格式一)
关检鉴告字〔 〕 号
:
我关依法委托 ,对
进行了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相关结果告知如下:
。
(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
(格式二)
关检鉴告字〔 〕 号
:
我关依法委托 ,对
进行了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鉴定结果告知如下:
。
你(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日内提出。
(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意见及签章:
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关检鉴期告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依法查封(扣押、封存)了你(单位)的以下货物、物品( 号《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及 号《查封(扣押、封存)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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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关于 年 月 日将上述 委托 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 已于 年 月 日作出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意见,并制发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检测、鉴定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封存)期间。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收集物证、书证清单
关检收单字〔 〕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为查清相关事实,收集下列物证、书证: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重量 |
特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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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提供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账簿单证等资料调阅单
关检调单字〔 〕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调阅 持有的下列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数量 |
归还签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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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提供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收取担保凭单
关检担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之规定,向你(单位)收取下列担保: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金额或数重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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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凭单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凭单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
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解除担保通知书
关检解担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解除 号《收取担保凭单》中你(单位)提供的下列担保: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金额或数重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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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
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关检登通字〔 〕 号
当事人:
地 址:
因你(单位)涉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在 的下列货物/物品(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文书编号: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就地存放于 。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销毁证据。
□异地保存于 。
本关将自先行登记保存实施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印 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根据 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列明如下: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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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代理人)签章:已收到 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见证人签名: 见证人联系电话:
见证人证件种类及号码:
执法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关检解登通字〔 〕 号
:
我关依法于 年 月 日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关检登通〔 〕 号),对你(单位)有关证据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现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关检登单〔 〕 号)所列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印 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先行变卖通知书
(格式一)
关检先卖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查封(扣押、封存)的 号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 号查封(扣押、封存)清单项下
等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下列第 项情形:
一、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
三、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关拟将其先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先行变卖通知书
(格式二)
关检先卖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查封(扣押、封存)的 号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 号查封(扣押、封存)清单项下
等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下列第 项情形:
一、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
三、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关于 年 月 日将其先行变卖,变卖情况如下:
,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
如属一、二项情形,当事人对海关的先行变卖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格式一)
关检告字〔 〕 号
: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的正面监管规定、裁量情节、裁量阶次)
以上行为有(证据)等证据为证。
依照(填写适用的法律条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格式二)
关检告字〔 〕 号
: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的正面监管规定、裁量情节、裁量阶次)
以上行为有(证据)等证据为证。
依照(适用的处罚依据和裁量依据)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
关检不告字〔 〕 号
: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的正面监管规定、裁量情节、裁量阶次)
以上行为有(证据)等证据为证。
依照(适用的处罚依据和裁量依据)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关检听字〔 〕 号
:
经审查, 提出的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就 一案举行听证,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到 参加听证。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延期(中止、终止)听证通知书
关检延/中/终听字〔 〕 号
:
原定于 年 月 日就 举行的听证,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之规定,我关决定延期(中止、终止)举行听证。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重新(恢复)举行听证通知书
关检重/复听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 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就 一案重新(恢复)举行听证,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到 参加听证。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案由
听证主持人 听证记录员
听证人员
听证申请人 性别 年龄 籍贯/国籍
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电话)
听证申请人
住址或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参加代表姓名 职务
代理人姓名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电话)
案件调查人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证人姓名 单位名称
听证申请人(签名): 案件调查人(签名):
第三人(签名): 其他人员(签名):
共 页 ,第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续页)
主持人:申请人 不服 海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于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关决定举行听证会。我关于 年 月 日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
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听证人员,其中 为听证主持人, 担任记录员。
主持人:本次听证会公开举行,首先宣布听证纪律:
1.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秩序,服从主持人安排,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主持人许可。
2.听证参加人应当围绕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或辩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6.会场内不得吸烟,所有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听证申请人(签名): 案件调查人(签名):
第三人(签名): 证人(签名):
共 页 ,第 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续页)
听证申请人(签名): 案件调查人(签名):
第三人(签名): 证人(签名):
共 页 ,第 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续页)
主持人:今天,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所有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过程等内容,本次听证会均记录在案。本次听证会到此结束。请听证参加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听证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有异议,请当场更正并签名。
听证申请人(签名): 案件调查人(签名):
第三人(签名): 证人(签名):
共 页 ,第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关检不听字〔 〕 号
: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属于以下第 项情形: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听证的;
三、不属于依法应当听证的范围;
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听证。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检罚字〔 〕 号
当事人:
地 址: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的正面监管规定、裁量情节、裁量阶次):
以上行为有(证据)等证据为证。
依照(适用的处罚依据和裁量依据)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检不罚字〔 〕 号
当事人:
地 址: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的正面监管规定、裁量情节、裁量阶次):
以上行为有(证据)等证据为证。
依照(不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当场处罚决定书
(格式一)
关检当罚字〔 〕 号
当事人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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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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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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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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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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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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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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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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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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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 被海关查获,违反 规定,构成 的行为。当事人 ,具有 情节。 根据 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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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我关向 海关(海关总署)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执法人员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当场处罚决定书
(格式二)
关检当罚字〔 〕 号
当事人 |
自然人 |
|
性别 |
|
年龄 |
|
国籍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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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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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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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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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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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于 被海关查获,违反 规定,构成 的行为。当事人 ,具有 情节。 根据 之规定,决定处以警告。 |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我关向 海关(海关总署)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执法人员签名: 、
1
海关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关检告承字〔 〕 号
当事人情况 |
姓名/ 名称 |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违法行为告知 |
年 月 日,海关在 时(违法行为发现过程),发现当事人存在 (违法行为描述),违反了 (正面监管规定),构成 (罚则)所列之违法情形。经查,按照 (裁量依据)之规定,当事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 □现责令当事人在 年 月 日前按海关要求的方式改正。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当事人承诺 |
海关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普法宣传教育,本人(单位)对以上违法情况确认无误,无异议,今后将严格遵守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并承诺按照海关要求的期限和方式予以改正。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改正情况 |
(写明当事人的改正日期、改正方式和改正结果。)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准予顺延期限决定书
关检准延期字〔 〕 号
:
你(单位)要求顺延期限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耽误期限的事由属于以下第 项情形:
(一)不可抗拒事由;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准予顺延期限,延期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顺延期限决定书
关检不延期字〔 〕 号
:
你(单位)要求顺延期限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耽误期限事由不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顺延期限。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准予延/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关检准延/分字〔 〕 号
:
你(单位)提出的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决定:
一、准予暂缓缴纳罚款,延期至 年 月 日。
二、准予分期缴纳罚款,具体期限和数额如下: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延/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关检不延/分字〔 〕 号
:
你(单位)提出的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暂缓/分期缴纳罚款。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公 告
关检公告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了 (法律文书号: )。该文书正本已于 年 月 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责令改正通知书
关检责改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天内,采取以下措施改正:
一、
二、
三、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阻止出境协助函
关检阻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作出 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 处以 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该当事人至今未缴清上述款项,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请贵单位予以协助阻止该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入境证件类型及号码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解除阻止出境协助函
关检解阻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以 号《阻止出境协助函》请贵单位协助阻止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出境。因该当事人已经履行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向海关提供了相应担保,现请贵单位解除阻止上述人员出境的措施,请予协助。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入境证件类型及号码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快速办理案件流程记录表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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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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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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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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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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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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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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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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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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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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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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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海关处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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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单送达 |
我(单位)已收到 关 字〔 〕 号行政处罚告知单。 |
|||||||||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
我(单位)对海关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均无异议,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海关可直接对我(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日 期: |
|||||||||
我(单位)对海关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现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可另行提供书面意见)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
||||||||||
海关复核意见 |
复核人签名: |
|||||||||
流程 转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本案不再适用快速办理。 |
|||||||||
决定书送达 |
现将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责令当事人在 年 月 日前采取 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送达人签名: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通知书
关检移通字〔 〕 号
:
因你(单位)的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我关已于 年 月 日将查封(扣押、封存)的 (财物)(原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 )一并移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告知你(单位)。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
关检扣字〔 〕 号
当事人:
地 址:
因 ,根据 之规定,我关决定对 予以查封(扣押、封存)。查封(扣押、封存)期限 天,自查封(扣押、封存)之日起算,不包括复议、诉讼期间,以及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当事人不服本查封(扣押、封存)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法院起诉。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封(扣押、封存)清单
关检扣单字〔 〕 号
根据 号《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查封(扣押、封存)对象列明如下: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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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查封(扣押、封存)地点: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已收到 号《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及本《查封(扣押、封存)清单》。
见证人签名: 见证人联系电话:
见证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执法人员签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封(扣押、封存)现场笔录
关检扣录字〔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当事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代理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强制措施种类:
法律文书种类及编号:
实施强制措施经过及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执法人员签名:
见证人签名: 见证人联系方式:
见证人证件种类及号码: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延长查封(扣押、封存)期限决定书
关检延扣字〔 〕 号
:
根据 之规定,因案件调查需要,我关决定将 号《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以及 号《查封(扣押、封存)清单》项下的下列物品的查封(扣押、封存)期限延长 日,延长查封(扣押、封存)期限不包括复议、诉讼期间,以及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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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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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海关延长查封(扣押、封存)期限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法院起诉。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执法人员签名: 、
见证人签名: 见证人联系电话:
见证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解除查封(扣押、封存)通知书
关检解扣字〔 〕 号
:
因 ,根据 之规定,我关决定解除 号《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及 号《查封(扣押、封存)清单》)项下的下列各物: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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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
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催告书
关检催字〔 〕 号
: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一、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你(单位)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强制执行决定书
关检强执字〔 〕 号
当事人:
地 址: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关 号 规定的 。经我关催告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我关将于 年 月 日开始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当事人不服本强制执行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法院起诉。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代履行催告书
关检履催字〔 〕 号
:
因你(单位)未履行 ,我关已依法向
你(单位)送达了 号《代履行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我关将实施代履行。
(印章)
年 月 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代履行决定书
关检履字〔 〕 号
当事人:
地址:
因当事人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实施代履行:
一、代履行的标的:
二、代履行的方式:
三、代履行的时间:
四、代履行的费用预算:
五、代履行人:
(行政印章)年 月 日
1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