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常印军

注  册  地  址:南宫市紫冢镇西底阁村26号

海  关  代  码:1305960800

  当事人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在邢台海关先后备案了C04133150035、C04133150109、C04134150002、C04134150005、C04134150074加工贸易手册,该5本手册项下保税料件在有效期内进口,均未在有效期内办理核销手续。现有兔皮褥子(折合生兔皮364262.57平方英尺),熟绵羊皮(折合带毛绵羊生皮364617.854千克、使用有机鞣剂6707.531千克)在仓库存放,另有兔皮下脚料2529千克未补税。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122.19万元,漏缴税款1049.06万元。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原料、成品出入库记录及仓库账册,海关查验记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笔录材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加工,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