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饶关缉查/违字〔2020〕0001号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三、案件名称:饶河县德旭国际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案。

  四、处罚类别:罚款。

  五、被处罚单位名称:饶河县德旭国际贸易代理有限公司。

  六、违法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12日和2020年4月20日,当事人提供报关内容并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分别申报192520200250653150、192520200250653581、192520200250653764三票报关单,用以出口非医用一次性口罩,申报价格总计39.6万美元,申报“境内货源地”均为“哈尔滨其他”;经查,实际境内货源地分别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等地,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饶河海关。

  八、处罚结果:对当事人罚款0.3万元整,已执行完毕。

  九、救济渠道: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2020年10月22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饶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