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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违字[2020]0004号 瀚瑞森(中国)汽车悬挂系统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东部新区春博路北段1668号 ,法人代表:GaryE.Gerstenslager联系电话:18660165687 瀚瑞森(中国)汽车悬挂系统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将 C43017450284、C43017450330、C43017450356、C43017450380、C43017450073、C43017450074 C43017450232共计7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挂车车轴轴头等货物外发加工,没有按照规定 到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上述货物外发加工完毕后全部运回,恢复了海关监管。经计核 ,上述货物共计价值470.80万元。瀚瑞森(中国)汽车悬挂系统有限公司保税料件擅自外发加 工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之违规 行为。 以上行为有1、加工贸易电子手册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外发加工订单、外发加工料件及半成品明细、外发加工料件出库单、入库单、支付加工费 的财务凭证等复印件 3、情况说明 4、查问笔录 5、税款计核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处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0诉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抵 也进纪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 中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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