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23〕1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相关附件
P020230815593213645721.pdf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1 87012100 半挂车用的仅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公路牵引车 2 87012200 半挂车用的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公路牵引车 3 87012300 半挂车用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公路牵引车 4 87012400 半挂车用的仅装有驱动电机的公路牵引车 5 87012900 半挂车用的其他公路牵引车 6 87021020 仅装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机坪客车 7 87022010 装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机坪客车 8 87031011 全地形车 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排气量≤1L 9 87036013 (9座及以下) 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1L<排气量 10 87036023 ≤1.5L(9座及以下) 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1.5L<排气 11 87036033 量≤2L(9座及以下) 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2L<排气量 12 87036043 ≤2.5L(9座及以下) 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2.5L<排气 13 87036053 量≤3L(9座及以下) 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3L<排气量 14 87036063 ≤4L(9座及以下) 第 1 页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排气量>4L 15 87036073 (9座及以下) 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排气量≤1L 16 87037013 (9座及以下) 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1L<排气量 17 87037023 ≤1.5L(9座及以下) 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1.5L<排气 18 87037033 量≤2L(9座及以下) 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2L<排气量 19 87037043 ≤2.5L(9座及以下) 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2.5L<排气 20 87037053 量≤3L(9座及以下) 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3L<排气量 21 87037063 ≤4L(9座及以下) 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排气量>4L 22 87037073 (9座及以下) 注:1.税则号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税则号列。 2.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的税则号列对应 的商品范围为准。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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