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知字〔2016〕2号


当事人:南昌县上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兵鹏

地址:南昌县澄湖北大道盛汇城市广场3#楼1301#

        2016年5月10日,当事人向石家庄海关驻机场办事处申报出口至俄罗斯联女鞋40双。(报关单编号:041020160106500177;合同协议号:S001)。海关经查验,该货物涉嫌侵犯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Saint Laurent( 备案号:T2015-40398)商标专用权。经和权利人联系,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其商标的使用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合同、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645元9角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201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