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关缉违字〔2020〕0002号
当事人:绥芬河市弘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绥芬河市新华商厦1单元404室
2019年3月25日,绥芬河市弘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绥芬河市华德能源有限公司进口一批煤炭,报关单号为:190220191029315476,企业申报的报关单表体中,商品项煤炭数量1286500千克,总价75903.5美元,比报关单表头申报的净重2580600千克少报1294100千克,经绥芬河海关验估科计核,货物总价1072380元人民币,涉税货值537769元人民币,漏缴税款100293.92元人民币,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绥芬河海关验估科案件线索移交单、绥芬河海关验估科情况说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绥芬河海关验估科货物税款计核表及相关材料、绥芬河市弘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员公司企业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呈请收取担保报告书、海关交款通知书、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收取担保凭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绥芬河市弘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哈尔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牡丹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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