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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关缉违字【202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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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黑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关违字[2021]1号 当事人:黑龙江瑄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959WR39。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王肃街17号。 2020年5月7日,黑河海关对当事人黑龙江瑄鼎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当事人黑龙江瑄鼎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和太平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的 玉石毛料,少报了58500美元和131500美元的运费。 经查,系因当事人黑龙江瑄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将 后期俄罗斯客户要求追加的运费,向海关进行补报,导致价格申 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收征管,少交税款人民币349,360.92元。 当事人黑龙江瑄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黑龙江瑄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多份进口货物 报关单、合同及随附材料复印件;多份海关进口关税、增值 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黑河海关 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黑 龙江瑄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哈尔滨东浩兰生供应链有 限公司情况说明;代理报关委托书;《核实行政处罚记录表》; 多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查问 笔录;证人证言;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黑龙江瑄鼎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5,000.00元 (拾万零伍千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事想生案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个月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2 制执行。 共和国 年三月日 二0 P 海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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