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促进种业、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在禁止进境物进境前,由禁止进境物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二、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时,应随附以下资料:
(一)《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
(二)引进以下检疫物的,原则上需提供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同等层次的批准文件或科学研究立项报告等。
1.动物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3.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4.土壤。
(三)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
(四)使用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使用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在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对科学研究、隔离检疫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现场或视频审查,综合评估动植物疫情传入、生物安全风险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审查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四、经综合评估,使用单位的科学研究等活动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动植物疫情传入、生物安全风险和对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海关总署将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疫许可证》。如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禁止进境物《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不得分批核销。有效期内,科学研究、隔离检疫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
六、引进禁止进境物后,使用单位应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转移或改变用途。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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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
(参考提纲)
一、引进物有关情况
(一)引进物简介。
名称、数量或重量、状态、包装及运输方式、生物学特性、检疫状况等。
(二)引进用途。
科学研究或使用方法及目的。
(三)来源国家或地区及生产供应机构。
二、引进必要性
引进检疫物和引进数量的必要性。
三、进境后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一)境内运输安全措施。
(二)使用管理制度。
(三)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四、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
引进物对人、动物、环境等的危害性,可能存在的生物、生态安全风险评估等情况。
五、结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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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
海关:
我单位(□受 委托)申请引进 (禁止进境物名称) (数/重量及单位),用于 (用途),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引进物用于申报用途,不将其用于其他用途,不调出规定的使用场所。
二、我单位将做好引进物进境后的运输、使用、存放等防疫措施,直接运往使用场所,指定专人管理,严格落实使用登记和存放管理制度。
三、使用完毕后,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对废弃物、废水和未使用的引进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实验器具、设施等进行消毒处理,及时向海关报告使用和处理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承担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各项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引进检疫物不扩散、不滥用、不随意丢弃。如违反上述规定,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内容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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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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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第209号 |
一、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在禁止进境物进境前,由禁止进境物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二、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时,应随附以下资料:
(一)《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
(二)引进以下检疫物的,原则上需提供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同等层次的批准文件或科学研究立项报告等。
1.动物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3.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4.土壤。
(三)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
(四)使用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使用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在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对科学研究、隔离检疫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现场或视频审查,综合评估动植物疫情传入、生物安全风险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审查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四、经综合评估,使用单位的科学研究等活动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动植物疫情传入、生物安全风险和对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海关总署将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疫许可证》。如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禁止进境物《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不得分批核销。有效期内,科学研究、隔离检疫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
六、引进禁止进境物后,使用单位应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转移或改变用途。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
2.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
3.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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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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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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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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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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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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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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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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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隔离检疫等场所有关信息 |
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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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含设施设备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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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 |
(含相关人员结构、职责分工、岗位设置、业务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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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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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物有关信息 |
名 称 (中文名、学名) |
品种 |
用途 |
数量/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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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或地区及生产供应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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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和包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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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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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郑重承诺,上述信息和随附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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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生物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要求;2. 从事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实验的,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3. 国际间有关实验室能力验证的检测,需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资质;4.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参考实验室应提供WOAH资质认定证明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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