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
【内容类别】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效力说明】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近日发布信息,巴勒斯坦西岸地区(West Bank),马来西亚霹雳州(Perak)、沙巴州(Sabah)、森美兰州(Negeri Sembilan)、雪兰莪州(Selangor)和马六甲州(Melaka)有新城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5个州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5个州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5个州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5个州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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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和马来西亚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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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4 年 第 205 号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近日发布信息,巴勒斯坦西岸地 区(West Bank),马来西亚霹雳州(Perak)、沙巴州(Sabah)、 森美兰州(Negeri Sembilan)、雪兰莪州(Selangor)和马六甲州 (Melaka)有新城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 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 5 个 州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 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 5 个州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5 个州的进境船舶、 — 1 — 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 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勒斯坦西岸地 区和马来西亚上述 5 个州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 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 年 12 月 27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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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4年  第205号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近日发布信息,巴勒斯坦西岸地区(West Bank),马来西亚霹雳州(Perak)、沙巴州(Sabah)、森美兰州(Negeri Sembilan)、雪兰莪州(Selangor)和马六甲州(Melaka)有新城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5个州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5个州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5个州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5个州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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