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关处罚字〔2018〕0009号
当事人: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山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252号海关编码:1303910061
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从事出口煤炭业务期间,除收取出口合同约定的货款外,还收取了由买方通过非贸付汇形式提供的 “速遣费”。 该笔价款应计入完税价格,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共计61票、392296.23美元。
以上行为有040220140024521498等61票报关单、收汇凭证、记账凭证、中国煤炭工业秦皇 岛进出口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计核税款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
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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