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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绳违字(2021)0018号 满洲里宝龙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开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MAOQ1E8JOB,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满洲里宝龙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满洲里方正货运代理 有限公司以BA02020合同进口27票报关单油菜籽,共5558.833吨。经调查,满洲里宝龙 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未申报上述27票油菜籽的保险费,满洲里宝龙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未申报 保险费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经满洲里车站海关计核,上述进口油菜籽共计漏缴税款 0.999183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核税证明书、货物购买合同、运输服务合同、运输发票、报关 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及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满洲里宝 龙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十八水有十天法督生生公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 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 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赛中华 美联人 2 (关印) 2021年10月19日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