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罚违字[2016]8号
当事人: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周嬿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2-2-708
海关编码:1203960424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年5月14日,当事人向石家庄海关驻曹妃甸港区办事处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为041220150125501109,申报名称为合金方钢,申报税号7228309000,申报规格为热轧铬合金钢,申报数量4999.428吨,本品实际应按照钢材半成品归入税号72249090项下,与申报不符,违反了海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石家庄海关驻曹妃甸港区办事处通关技术科随案移交材料、天津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化验鉴定证书、相关人员的笔录、石家庄海关出具的归类指导意见书、唐山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商舣麦投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商舣麦投公司提供的业务单据及周嬿与相关人员的短信、电子邮件记录、彦辉公司提供的报关单据及相关人员的常联系记录、浩航公司提供的业务单据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收款国库:唐山市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石家庄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