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石家庄新恒泰报关报检有限公司
地 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中街83号
2019年5月29日,当事人作为代理,申请签发一份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产地证书号:E191312503749033)。因证书上签字人与申请书上申报员不一致被我关拒签之后,当事人用图片处理的方式将申请书上的申报员“李红岩”为修改为“于海君”。我关发现后对该证采取缓审处理。当天下午,当事人更改发票号为同一批货物重新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产地证书号:E191312503747081),并于5月30日上午取得该份证书,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以上行为有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申请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石家庄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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