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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关滨违字〔2020〕00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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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关滨违字[2020]0003号 当事人:青岛典雅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邹昌桂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75号黄海饭店主楼一楼120房间 联系电话:13061380868 当事人单位于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加工贸易手册C43808150150、C43809150019项下 成品出口报关单438020190000005017、425820190000404146、438020190000006994、438020190000009377、 438020190000007745、425820190000404118、425820190000462724、425820190000524884、 438020190000011860、425820190000614415、438020190000011863、425820190000487137规格中成份含量申 报错误,规格型号显示为100%涤,实际为混纺原料。经对当事人单位实地下厂调查,询问相关人员,调 取当事人单位出入库记录、领料单、保管帐、生产交接单及原料进口报关单、成品出口报关单等证据 ,证实当事人单位存在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规格的违规行为。当事人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之规定。违 法货物价值1130251.26元。 以上行为有原料进口报关单、成品出口报关单、发票、出入库记录、领料单、保管帐、生产交接 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规定案件货 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关印) 三 华2020年03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