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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检罚字〔2021〕0115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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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罚字(2021)0115号 开鲁县隆泽橡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23MAOMY6MGXH企业海关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地址: 电话: 2021年6月10日,开鲁县隆泽橡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通辽市友邦报 关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从大连大密湾口岸申报进口一套橡胶模具,报关单号: 060520211052100139,申报价格78万日元。6月16日经大连海关查验,认定该 批模具为旧模具,货物的发票和箱单也证明该批模具为旧模具。该批模具应该向 海关报检而没有报检,开鲁县隆泽橡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逃避进口 商品检验行为。涉案商品货值为52001.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货 物发票、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 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60内向满洲里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 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 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抗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于中华法院强 制执行。 中 中人民共和国通关 年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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