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20〕1号

  当事人:辽宁中鼎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柳州街4号                             

  当事人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白三叶、刺槐、合欢等种植用种子等货物,共涉及090820160080443688、090820170080047146等11 票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其中白三叶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93000.90,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92200;辣椒种子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99100,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09042100;向日葵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93000.90,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60010;油菜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93000.90,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51010;芥菜种子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99100.00,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75010;紫苜蓿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93000.90,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92100;刺槐、合欢、胡枝子、胡枝子(去皮)、截叶胡枝子、木芙蓉、山合欢、水冬瓜、向日葵、盐肤木、野蔷薇、紫穗槐、紫穗槐(去皮)、紫穗槐(P)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93000.90,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99900.90。

  当事人于2017年1月至5月以退运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征免方式为全免,报关单号为:090820171080050122、091020171100004211,其中截叶胡枝子、辣椒种子申报的税则号列为12093000.90、1209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上述货物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分别为12099900.90、09042100。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单、海关业务联系单及归类意见、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