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第十一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二、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第八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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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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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 年 第 121 号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70 号(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 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3 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70 号第十一条中“、可用作 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二、将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3 号第八条中“、可用作原 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 1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7 日 — 2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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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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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第121号 |
一、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第十一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二、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第八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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