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6〕11号
当事人:河北冀雅电子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贾英杰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西三庄街298号
海关编码:1301910251
当事人自2012年5月以来,未按照海关规定擅自将进料加工贸易电子账册E04016000005项下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涉及保税料件ITO玻璃(导电玻璃)2374.4片、偏光片1759.7片、UV胶(环氧树脂)1.267千克、导电胶22.412千克、喷粉垫片75.846克、PI液5.06千克、PI液稀释剂0.877升、钝化液1.343千克、钝化液稀释剂1.398升、玻璃纤维16.546克、NMP6.813千克。经石家庄海关计核当事人外发加工保税料件货值人民币34.94万元,涉及税款7.17万元。
以上情况有外发加工合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据、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出入库单列表、财务账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运输费用单据、运输费用明细账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按海关规定办理保税货物外发加工手续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账户名称: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账户号码:9032550018535022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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